2015年,微信朋友圈曾被“拐卖儿童一律死刑”的文章刷屏。前不久,最高法院发布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司法解释,微信再现“拐卖儿童终于判死刑了”的文章。对此,公众难免出现三大误解:1.现行拐卖儿童罪中,没有死刑;2.即使有,死刑也没有一律适用,缺乏“战斗力”;3.司法解释之后,拐卖儿童有望一律判死刑。其实,这些分歧和质疑,都根源于对我国死刑制度的误解。 其一,死刑虽历史悠久,但自18世纪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之争持续至今。减少死刑条款,减少死刑执行,最终完全废除死刑,这是国际大趋势。我国虽保留死刑,但同时也严格控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这是我国死刑的基本政策。2007年最高法院从高级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2011年、2014年刑法两次修正分别减少死刑罪名13个和9个,我国死刑罪名由68个减少至46个,这些都体现了死刑的潮流和政策。 其二,刑法总则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一般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情节极其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我国还独创了死缓制度,死刑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宣告缓期2年执行,期满符合条件,死缓可以减为无期或者25年有期。由此可见,我国适用死刑的条件非常严格,甚至近乎苛刻,同时,死缓还具有“首选性”和“替代性”。 其三,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拐卖儿童罪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设置了有期5-10年、10以上有期或无期、死刑三个量刑档次,其中,死刑要求“情节特别严重”,如此,完全可以做到,犯多大的罪判多大的刑,这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相反,不仅我国刑法没有哪个罪名只有死刑一个刑种,估计世界上也罕见。如果不问轻重一律死刑,这不仅有违法理和人情,更是现代刑法文明的非正常情况。 其四,在现实生活中,拐卖儿童罪并非没有死刑判例。例如,云南曲靖蒋开枝、广西河池蓝树山、河南郑州谭永志等案件,均被最高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同时,死缓判例也不在少数。司法实践充分证明,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中,死刑并没有沉睡或者缺席,该出手时还是会毫不犹豫、毫不手软。 当前,拐卖儿童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社会关注、民愤极大,公众“一片喊杀”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任何从严从重处罚都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和法治精神下运行。公众呼吁和推崇死刑,更多的是基于传统的法律文化和观念,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安抚等诸多“功效”,实际上,不仅法律不是万能的,死刑也不是万能的。如果死刑真的能够“包治百病”,那么所有国家、所有刑法只需一个条款——犯罪者一律死刑,这岂不更简单粗暴有效?! 最后,拐卖儿童作为社会问题,最终还是要回归到社会环境中来解决。公众对于社会问题,基于身份、职业、知识等各不相同,可以秉持不同的立场、发表不同的观点,但如果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理性和常识,那只能与解决问题的初衷背道而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