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对错杀”四个字让我感到相当的陌生甚至无法理解。错杀还有相对与绝对之分吗?要么就是杀错了,要么就是必须杀。当然,在死刑的适用上,对可杀可不杀的杀了,就很难确定为是错杀还是没错杀。而作者在《相对错杀》这个章节里所陈述的案情,是一件基本可以确认不应判死却判了死刑的案子。
被执行死刑的人叫仇峰杰,案起邻里矛盾,由口角发生至双方都喊了人的“群殴”,后来仇峰杰一方打死了对方的一个人。之后犯罪嫌疑人全部在逃。9年后,仇峰杰被抓获。鉴于时间过去了这么久,这中间仇峰杰结婚生子,用仇峰杰的自己的话说,就是在已经“弃恶从善”,一直以一个守法的公民生活着,而所有的证据都不能指证仇峰杰就是捅死被害人的那个人,仇峰杰自己也始终没有承认捅刀子的是自己,而是另有其人。但是由于其他嫌疑人依然在逃,加上受害人亲属十年之仇无以消解,对仇峰杰处以极刑的态度相当坚决,反复强调“要求快点杀掉”,最后法院顺应了被害人家属的意愿,仇峰杰被执行死刑,成为熊红文公诉生涯中遇到的“最不服的死刑犯”。
这是一个让人欲哭无泪的案子。被害人亲属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人死了,杀人的人却逍遥法院,以中国人一命抵一命的传统思想,在等了9年之后终于出现了一个可以顶死的人,自然坚决不肯放过。但是法律是要讲证据的,作为唯一合法可以杀人的法院,怎么能在证据不充分的条件下,为了解受害人之分,用“相对错杀”这样一种方式来告慰被害人呢?那么被“相对错杀”的人又以何告慰呢?同样是人,是人父是人子是人夫,这样的一命抵一命,除了残暴,我根本看不到正义。 《被害人“塑造”的犯罪》同样有一个令人唏嘘的故事。被害人是一个“恶霸”,欺行霸市,仗着自己一方地主,经常借口欺负一起在市场卖鱼的熊玉保。熊玉保因为自己是外地人,每次被欺只能忍气吞声,久而久之,心头积了一肚子的怒火终于在有一天爆发。熊玉保趁被害人熟睡之际,举刀狂砍,直到被害人一命呜呼。后熊玉保逃亡,四年后被抓获。
在法庭审理该案时,熊玉保表示了深深的悔意,作为公诉人的作者也第一次在自己的公诉案件中当庭提出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建议执行“死缓”。之后发生的事情就匪夷所思了,被害人家属的反对固然可以理解,但是法官认为,公诉人的建议进一步激发了被害人家属的情绪,会引发家属对法院施加压力。换言之,强大的国家机关对于“激愤”的“群情”的选择不是回避就是认怂。回避不了,只有认怂。最后熊玉保在“恶霸”一样气焰下毫无悬念地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死刑仅仅是用来抵偿被害人一命的。也就是通常民众坚信不疑的“杀人偿命”观念。两个案件中的被告人因为都是在案发若干年后被抓获,所以在案发后,他们无一不是在做着一个“良民”。想到这里,我就想起了去年读过的东野圭吾的小说《虚无的十字架》。小说借小夜子的口提出了两个问题:如果你家人的生命被残酷地夺走,你希望如何处置犯人?如果犯人并没有把死刑视为惩罚,致死仍未反省,死刑又有何作用?而“无论凶手事后如何反省、多么后悔,死去的生命都无法复活。”那么我们是让其继续活着并用他们可能的行为来为自己赎罪或者服务于这个社会,还是一定要让他们被处以极刑来得有意义呢?
所以,死刑从哪一个方面来讲,其实际的价值意义都非常微弱。“死刑也是杀人,无非是合法的杀人”,而当这个法本身不尽道义或者公正,那么死刑的杀人就难免存恶。可以说“死刑不仅没有能够有效遏制罪恶的发生,有的时候,甚至在制造更大的罪恶。”(熊红文语)今天我还在微信中看到这样一个标题“大快人心,某某人被执行死刑”。不管死刑是否正义,但是把一个人的生命剥夺掉不管何因都不值得庆贺。如何我们永远不构建起这样一份对生命本身的敬畏,杀人和死刑的事,就永远不会消减。这一定不是我们理想中的未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