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点:作者在听完辩护人的一席发问后,油然而生对辩护人的几分敬意。原因是“在死刑案件中,大部分指定辩护人都抱着一种应付的态度,辩护总是不能切中要害,对被告人起不了什么帮助作用。”想想都可怕,也可以想象,我们的司法对死刑的适用,是多么“轻而易举”。或者说即便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担任辩护的被告人的生命,缺少一种起码的怜惜和敬畏。而这过程中,似乎仅仅怪罪在律师身上,似乎也不尽公平。因为“帮坏人说话”在我们的文化里本身就不具有民意中的公义意义。所以一个人一旦被作为“嫌疑人”推上了被告席,基本上就不是“嫌疑人”,而直接是“罪犯”了。民众的意识里很少有“未经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能被确定有罪”这样一种理念。这个案子距今已经有15年了,不知道这么些年过去后,“指定辩护人”的“应付”态度是否有所改观。
第二点:作者写道:死刑案件的审判中,虽然最后决定被告人生死的是审判委员会,但是主审法官的死刑观念和对这个案件的判决意见无疑都是非常重要的。“主审该案的陈法官是中级人民法院有名的重刑主义者……对犯罪人总有一种对阶级敌人的刻骨仇恨。”如果说第一点中律师的“应付”只是让我吃了一惊的话,那么这法官的“刻骨仇恨”直接就让我惊出一身冷汗。我是不是可以这样认为,为了体现自己的爱憎分明,法官可以充分利用公权将“生杀予夺”演变成个人私情的极大满足?在阅读《死刑犯》的过程中,我一直试图着去理解作为公诉人的作者是基于怎样的生命思考、情感体验、职业积累要为废止死刑而奔走呼号。那么作为一个不知道判过多少死刑的陈法官,是否至今还是一个“重刑主义者”?有没有在经过自己之手的一个个死刑判决中,如本书作者一样,有对死刑“密码”的深刻解析?我无法相信,陈法官判决过的死刑100%该死。至少,这个“抢劫2100元”的死刑犯张晓宇,死得难得其所!
第三点:“严打”。21岁的张晓宇实在是生不逢时抢不逢时。如果不是严打,即使遇到一个重刑主义的陈法官,张晓宇也许也不至于因为2100元丢了卿卿性命。作者写道:虽然张晓宇提出上诉,但指望二审法院改判死缓几乎是不可能的。“严打”期间,中级人民判处死刑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没有一件直接改判死缓的。或许,即便二审法官认为此案量刑偏重,可以不杀,但在“严打”期间直接改判死缓也是要冒风险的,甚至有可能会被视为不讲政治的表现。重新敲下这一段话后,我禁不止毛骨悚然。在面对一个年轻的生命时,法官想到的是如何不让自己冒风险,在一个人的生死面前,“讲政治”具有了至高无上的威力。“严打”是一个多么令人发汗的字眼。我们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个“严打”让法律变成了“橡皮筋”,一 “严”就紧,一“打”就死。呜呼哀哉!我已经无语可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