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的第一个案例,64岁的婆婆陈淑芬因不堪媳妇的“虐待,”用浓硫酸浇泼媳妇,致其大面积烧伤。最后竟然被执行死刑。作者是从被告人年事已高的角度,来思考死刑的适用问题。而我在阅读本案的时候,联想得似乎要更多一点,而最直接的感觉就是被告人的精神状态。
从书中提供的材料看,尽管婆婆对媳妇的“虐待”用了“罄竹难书”四个字,但是在陈述具体的虐待事实事,主要有三件:一件是认为媳妇为了害她,将肥皂水涂抹在卫生间里,以达到摔死被告人的目的;第二件是拿被告人每天要吃的高血压的药藏起来,不给被告人吃,目的自然也是要媳妇要害死被告人;第三件事是被告人有睡觉的习惯,媳妇却偏偏在中午邀了朋友在家唱卡啦OK,被告人认为又是媳妇对自己的虐待。
以我的分析,会被陈淑芬用来反复举证媳妇虐待行为的无疑是被告人认为最最不能承受的事情,但是恰恰这三件事,用正常一点的人的思维来思考,都不是很严重的情节。第一件肥皂水的事情,很大的可能是被告人自己的臆断和推测。婆媳同住一个屋檐之下,如果在卫生间故意泼肥皂水,受害的难道只能是婆婆一人吗?卫生间的地面上有水渍,婆婆显然没有亲眼看到媳妇泼肥皂水,否则可以立即制止或者事后自己擦干净。既然没有亲眼目睹,那么被告人又何以证明这是肯定是媳妇所为,而且是媳妇故意的行为,同时还能如此确切地判断不是其他水而是肥皂水?这个细节上的问题稍稍一追究,就不难判断,被告人精神状态不是很好。而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作询问笔录时,明确告知自己精神抑郁。
所以公诉人以被告人受虐待证据不充分的理由起诉,并无不当,但是无视的恰恰是被告人陈淑芬的精神状态。二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心胸狭窄”,似乎是意识到了陈淑芬个人的心理因素,但是二审却仅是据此作为被告人犯罪故意的恶意性,而不是作为这种精神缺陷导致的人的行为能力选择的障碍。这一点是非常遗憾的。
枪毙一个人太容易。这是我国死刑执行最不能承受之重。本案的陈淑芬,除了我认为的精神因素外,仅犯罪的后果看,也与“一命抵一命”不对等。虽然毁容导致的生存后果是我们无法想象的,但就陈淑芬的案例而言,她固然是被害人的婆婆同时还是媳妇丈夫的母亲。这在伦理上显得尤其的忤逆。何况本案中的媳妇也没有一定要置婆婆于死地的诉求,只是要求判令被告人有罪。
被告人的死刑发生在1999年,比对执行死刑更冷血的是,当陈淑芬提出要在临刑之前见一面自己的女儿的时候,都没有被允许。履行死刑监督职责的作者在执行死刑的现场,看到了“泪眼模糊的庭长”。十几年过去了,这一幕依然深刻地烙印在作者的脑海里。也至此,我终于理解了,为什么是一个检察官会呐喊出“为废除死刑而战”的心声。我理解,一是作为检察官,接触到了太多的死刑案件,看到了个中各种的不人道之处,也看到了死刑价值的局限性;二是也是在有生之年,为自己灵魂的安宁寻求一种精神的救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