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讯 记者唐格桢报道:“下订时承诺可以退,谁知退了几个月还没成功。”昨日,李先生(化名)谈起在佛山车城买车的经历十分无奈。在佛山日报天天315栏目记者介入协调后,车店销售员承诺会跟进退款事宜。 今年6月10日,打算购车的李先生在浏览“汽车之家”网站时留下了自己的手机号码。此后,车店销售人员张先生联系上他,两人还互加了微信。当晚,该名销售员告诉李先生,若要参加车行的优惠促销活动,须先支付300元意向金。虽然李先生觉得奇怪,但在确认意向金可以退还后,他便通过微信转了钱。 翌日,销售员带着李先生到现场看车。“销售员说,可以先交1000元订金,既能帮忙他刷下业绩也能留个名额,如果不想要以后可以退回。”李先生说,他原本打算在10月份买车,然而有了销售员的承诺,就又给了1000元订金,但并没有签订任何购车合同。 6月29日,因个人喜好和异地上牌问题,李先生在和家人商量后暂时打消了购车念头,并和销售员商量退回共计1300元意向金和订金。出乎意料的是,销售员告诉他:“你的贷款已经批了下来没办法退。”听到解释后的李先生一脸懵,“我什么资料都没交,怎么办下来的贷款?”他意识到,这是车店拖延退款的借口。 在多次电话沟通及上门协商无果后,被百般推诿的李先生无奈向市消委会投诉,并联系佛山日报天天315栏目帮忙维权。据李先生提供的收据显示,“一千元”的费用仅为“订金”,盖有汽车销售公司的印章。 昨日下午,记者联系涉事车店销售员张先生。他回应说,李先生只需要带齐相关证件、收据到公司办理退款手续即可,他将会持续跟进退款事宜,并承诺会致电李先生沟通此事。然而,截至记者发稿时止,李先生尚未收到销售员张先生或车店方面打来的电话,通知自己具体的退款手续和日期。 律师说法 未签合同预付款理应退还 佛山日报天天315公益维权律师团律师蔺存宝认为,该购车消费纠纷中,销售人员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业务员索要的300元意向金,是典型的价外收费行为。商家销售人员带着消费者看车及介绍产品性能等,属于商家应该提供的无偿服务,不应该在汽车的销售价格以外再收取任何费用。 销售员收取意向金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退还。李先生后来所支付的1000元订金则相当于预付款,即消费者向商家支付了1000元预付款,双方没有签订任何消费合同,并没有建立消费合同法律关系,收取预付款一方应该向消费者返还预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