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上的捐献都是善举,唯独死刑犯捐献器官是例外。因此,法律应当禁止死刑犯捐献器官。理由如下: 第一,死刑犯捐献器官会让死刑判决变得极不道德。 捐献器官的目的是为了救人,一个死刑犯的全部器官可以分别救好多人的性命。如果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救人性命,那么,法律就是承认捐献者是极大的善人,对于这样的善人就不应当判处死刑,判处死刑就极不道德。 第二,人类无法报答捐献器官的死刑犯。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救多人性命,更是功德无量。如果一个死刑犯的肝脏救活一人,心脏救活一人,胆囊救活一人,胰脏救活一人,膀胱救活一人,肾脏救活两人,胃脏救活两人,大肠救活两人,小肠救活数人……,这是多大的功德?多大的善举?我们人类报答得了这样大的善举吗?是为他建祠堂还是为他建庙宇?是为他建功德林还是建纪念堂?恐怕都不行。 第三,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将使受捐者受到伤害。 被判处死刑的人,除了冤案,都是恶贯满盈的人,这些人的器官当然也是恶的组成部分。将这些恶贯满盈的器官安装到他人的身体上,自然会祸及他人,使他人向恶的方向转变。如果是冤案,捐献者冤魂不散,受捐者必将被冤魂缠绕,被怨气笼罩,这对受捐人的家庭和子孙及其不利。 第四,接受死刑犯捐献器官的人,实际上犯了窝藏罪。 被判处并被执行死刑的人,其肉体生命必须全部、彻底结束,否则就是包庇,就是窝藏。你如果将死刑犯的器官安装到你的身上,逃避法律制裁,你就犯了窝藏罪。 你如果让他借尸还魂,继续作恶,你和他就成了共犯。 第五,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不符合死刑立法目的。 现代社会,死刑的目的就是将死刑犯从肉体上消灭,而不是为了分享死刑犯的肉体。食其肉、寝其皮,那是蛮荒时代的死刑目的。因此,分享死刑法犯的器官,是野蛮而不是文明。 * 刘大生 2016年11月17日星期四于南京求稗书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