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因该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依法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6年4月,吴新洲租用位于佛冈县汤塘镇官山河田尾官山加油站的房屋及原有所属空地共1300平方米,注册成立佛冈县汤塘镇新龙塑料经营部(以下简称新龙塑料经营部),经营范围为人造革、塑料加工及销售,主要生产废旧塑料加工颗粒。自2006年起至今,新龙塑料经营部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在没有办理任何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汤塘镇官山河田尾非法占用农用地持续进行塑料生产长达十年之久。2006年3月24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委托佛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经营部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为:该经营部实际非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8451.3平方米(12.6770亩)。 2016年4月14日,佛冈县人民检察院向佛冈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杜绝新龙塑料经营部继续发生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佛冈县国土资源局在检察建议的限期内仍未彻底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新龙塑料经营部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仍然存在,截至2016年7月8日,该经营部仍有2996.1平方米(4.497亩)的厂房(两条生产线)、仓库、办公室、部分围墙等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未得到整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佛冈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的规定,就该案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