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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环污还需全方位打击_法之徒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徒之博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7
摘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 〕 29 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在继 2013 年两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自201711日起施行。在继2013年两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之后,该解释已是最高司法机关围绕环污问题第三次专门解释,可见对惩治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

   从背景来看,2013年相关解释对惩治相关环污犯罪取得了较好效果,20137月至2016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从数据而言较往年有了较大的提升。

    然而立法的滞后性在逃避环境污染惩治方面表现明显,2013年解释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基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基于环境污染结果而不是环境污染情形的构成要件,基于危险废物的认定以及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关系是否构成犯罪等等相关问题存在争议,就此两高作出解释,从而实现惩治相关环污犯罪领域的补强。

   不仅如此,该解释还对隐蔽排污,多次污染环境,减少支出、违法所得构成“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环境污染关联犯罪如环评领域犯罪的适用等情节进行了细化,由原来2013年解释的14项具体情形细化到当前的18项标准,这提高了打击力度和精准度。与此同时,该解释还对相关术语及内涵如“有毒物质”的界定、“公私财产损失”的计算等进行了补充说明,强化了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还需看到的是,惩治环污还需强化全方位打击力度:其一,当前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多着眼于犯罪发生的实然状态,或虽强调打击力度但未从犯罪预防方面着手,未强调前置审批、监督程序以及监管、执法单位的法定义务,未强化对相关行为的打击力度,由此相关犯罪也必然出现“不污不抓”“先污后抓”的滞后情况,这显然不利于生态环境的整体良性构建。

   其二,对于涉环污犯罪的渎职打击力度过轻。围绕环境污染犯罪的三次专门解释无疑强化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但对比而言,可以看见的是,对环境监管失职罪等涉环境污染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对缺位,职务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立案标准上损害结果认定的高门槛等等因素无疑减轻了环境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这非但无法督促其严格执法,亦不利于提升对于涉环污犯罪的打击力度。而近期对部分污染归责于自然因素的做法无疑强化了此种倾向,撇清了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现出公职人员轻刑化的态势,这不仅不利于督促责任人员对环境污染进行管制,也不利于对涉环污犯罪进行全面打击。

责任编辑:法徒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