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主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分8个部分22条,从检察职能各角度就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提出了要求。 “有恒产者有恒心”,该意见的出台首先是对中央有关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意见的延续,亦结合履行检察职能如在侦查预防、民事行政检察、刑事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方面为保护产权提供明确的司法保障。这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刺激市场经济创造活力、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 具体落实而言,站在历史的角度,要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以发展的眼光客观评判民营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对长期申诉的案件要强化甄别,对符合赔偿条件的产权主体依法让其获得赔偿;站在承前启后的角度,要规范财产处置的法律程序,要建立涉产权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质量分析评查制度,要通过积极预防和及时研判,防止行政权、司法权等公权对产权造成伤害。 从诉讼程序保障上,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将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将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区分开来。 “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避免客观归罪”的理念,在改革不断深化的现状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以近期内蒙古农民王力军收购玉米案为例,即便从普通民众的接受度来看,也不免对我们刑事理念提出质疑。在避免客观归罪的反思下,该案办案中是否考虑过其主观上是否具有侵害经济秩序的主观故意,其结果是否具备与该罪名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这种理念不建立,就难免仅仅依靠贩卖的客观情形而归罪,就难免会导致罪与非罪界限的混淆,造成对公众的误导,形成难以理解的恐慌。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我国经济发展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常遇见的行政权侵犯,国有经济发展中所遭受的各式国有资产流失,科技型、创新型经济在知识产权领域易发多发的侵权,还有那些行走在政策未明确禁止灰色空间的各式小产权实体,他们无不需要产权制度予以保障。而这个保障,自然离不开法治在大方向的护航,更需要扎实地推进刑事理念的切实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