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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缝隙”漏掉的司法公正_马建红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茶香与书香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14
摘要:(漫画/曹一) 有时候,我们对某个行业的总体评价,往往依据的是个别从业人员的表现。比如说,近年来由于一些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不高,道德修养欠缺,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于是人们就笼统地认为 “司法不公”已成为一种普遍现

法律“缝隙”漏掉的司法公正_马建红

(漫画/曹一)

有时候,我们对某个行业的总体评价,往往依据的是个别从业人员的表现。比如说,近年来由于一些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不高,道德修养欠缺,导致出现了一些冤假错案,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于是人们就笼统地认为司法不公”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之所以有如此“大面积”的“司法腐败”,原因在于每个法官都是“吃了原告吃被告”的主儿,由此得出了司法已“黑暗”到了“无可救药”地步的结论。这样的判断当然是失公允的,因为在其他行业里也存在一些丑恶现象,医院里会有医生收红包,媒体从业者中会有记者“有偿新闻”或“有偿不新闻”,律师群体中不无良的“司法掮客”,而纪检队伍内部也免不了“灯下黑”,我们自然不能因此就否定整个行业的“行风”。贴标签式的论断貌似简单直接却难做到客观既不利于人们发现问题的症结,也无助于行业风气的改良。

以业内也并不讳言的“司法不公”为例,法官中固然有原被告“通吃”的害群之马,甚至还出现了像最高院原副院长奚晓明这样收受巨额贿赂的大法官,由这样的人审理裁判的案件,其公正必然会引人们的质疑,不过仅仅因此就怀疑整个法官队伍都在有意识地制造不公,有以偏概全之嫌。公正与否,来源于个体的人的判断,尤其是在司法裁判中,总是有胜诉方败诉,胜诉方认为判决公正的案件,败诉方必定会认为不公,所谓的“胜败皆服”,只能是不谙司法常识之人编造出来的梦呓。正像武树臣教授在他的自传体著作《长歌行》一书中所说的,“不管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不公’,这都是大众化的、多少带有感情色彩的、缺乏定性分析的语言。”因为这本身就是两个很难界定的概念,只有“‘司法统一’才是可以操作的东西”,而所谓的“司法不公”在许多场合下是因为“裁判不一”造成的。事实上,人们的“不公”感,来源于“同案不同判”产生的情绪,而“类似的案件类似的处理”恰好是化解这种不公感的良方。

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之一,于不同的法官对法条有不同的理解。在《长歌行》中,武树臣教授举了这样一个例子:多年前,不同地区的养鱼专业户买了同一个三无厂家的鱼饲料之后,造成鱼大批死亡,于是这些养鱼户就把饲料厂分别告到当地法院。有的地方法院认为,养鱼专业户诉称鱼的死亡与饲料不合格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就应该负责举证,而当时的老百姓举证很困难,国家没有关于饲料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机构,于是养鱼专业户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另一个地方的法院对此却有不同的解读。承办法官认为饲料厂生产的饲料没有合格证,不能证明你的饲料是合格的,当然也就排除不了鱼的死亡结果和饲料有直接的关系,于是判决饲料厂要赔偿养鱼户的损失。同类的案子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是两个案件的败诉方都认为判得不公,也就都提出了上诉。类似的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比较多,而这和法官“受财枉法”没有一点关系

“鱼饲料”案是不同法院的法官,就同类案件做出了不一样的判决,有的案件则是同一个案件由同一个法院在初审和重审时做出了不同判决著名的“许霆案”即是如此。对于许霆案,我们不陌生,2006年山西小伙儿许霆在广州打工,利用ATM机的故障,用自己仅有170多元余额的银行卡,取走了17万元的巨款,一年后许霆被公安机关抓获。200712月,广州中院认为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件判决后,不仅许霆及其家人觉得冤,社会上也是一片哗然,认为判无期徒刑显然“太重”“不公”,因为在银行卡早已取代存折的时代,谁都有遇到取款机故障而自动“吐钱”的可能,当然也就谁都有成为下一个“许霆”的可能,因为人的贪念是防不胜防的在各种质疑声中,广州中院依程序对许霆案进行重审,而其作出判决,依然定许霆构成了盗窃罪,只是刑期由无期徒刑骤减至五年有期徒刑。同一个案件同一个事实,适用的是同一部法律中的同一个条文,许霆的命运却如同坐过山车,从无期徒刑的山巅,滑落到了五年有期徒刑的山脚。对于这样一个结果,许霆表示服判,他的父亲却依然不,民间依然有各种质疑的声音,法学界也然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争论不休。因为这样的判决给人以太“随性”的感觉,原判和改判似乎都无法令人满意。

责任编辑:茶香与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