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发现,每每谈到关乎中国宪法的独特性问题时,总会引起一场争论,而这种争论又恰恰发生在法律人内部,难道中国的法律人真的分裂了吗?法律人在谈论法治时,究竟在谈论什么?伴随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这些问题为什么迟迟达不成共识,而这种分裂状态是否会反作用于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应当得到平和理性地讨论。 而在讨论之前,有必要认真地阅读宪法的文本。宪法序言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显而易见,当每一个法律人都认真对待中国的法律时,我想这种所谓的分裂本身便是站不住脚的伪命题。相信自2002年第一次司法考试以来,中国的法科学生理当对中国的宪法有了更为直接和深刻的认识,对于宪法的序言、第一章总纲以及第三章国家机构部分,显然尤为熟悉。然而,恰恰又是法律人,常常质疑宪法的总纲及相关章节的权威。莫非中国的宪法是用来质疑而非遵循,更不是用来信仰的吗?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很难想象,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人都不信仰和遵循本国的宪法时,该如何推进这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由此可见,中央设立国家宪法日本身所具有的远见卓识及对当下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忧虑。 进一步的追问在于,为什么国家宪法早已载有明文的精神、规则、制度仍然会被一些人以法律或法理的名义加以质疑乃至否定?在我看来,恐怕还是在对法学本身的认识和理解上产生了分歧。到底何谓法学,恐怕绝大多数人会把柏拉图、孟德斯鸠、霍布斯、卢梭、密尔等人的经典作品和论述作为现代意义上的法学理论的渊源,反之对于中国意义和中国语境下的“法学”,视为与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格格不入的糟粕。这就必然引申出数个息息相关的问题。一是数千来形成的中国特色的法制文化究竟为这个国家贡献了什么?二是只有西方语境下的法学才配得上法学的称谓?三是法学真的是一门被西方垄断的学科,中国就不能对当代法学和司法理念做出自己的贡献?四是一旦中国在改革的进程中国接受了西方的某些现代政府治理模式,就必须全盘接收西方的法治理念吗? 几乎很少有人去关心和讨论这些问题。人们更热衷于在预设的前提下坚守一些看上去很美但实践中或许并不美好的观点。将西方发达国家(原谅我不得不做这样的限定,因为实在有许多国家的法治建设远远落后于中国)外在的美好视为其司法独立或三权分立带来的收益,反过来又将中国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视为因中国存在根本性司法体制弊端而带来的必然结果。我不得不说,这种脱离语境及缺乏更多实证研究支撑的所谓结论并不具备实事求是的精神,事实上从某种意义上已然是建立在偷换概念之上的诡辩。恰恰相反,西方发达国家固然在法治建设中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避免了其他国家出现的所谓冤假错案、诉讼拖延、司法腐败等问题。这些问题本身究竟是宏观层面的体制问题还是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构建问题,才是值得深入讨论的关键。换句话说,静下心来研究其他国家制度的优点,汲取其中的营养并改进我国的制度,使我国的政治制度亦成为能够为他国所学习借鉴的制度样板或许才是当下法律人的职分。 而这恰恰是为了提醒中国的法律人,中国除了汲取外国法学理论的营养,也应积极挖掘和拓展本国法学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在我看来,法学是否是一门科学本身仍值得探讨,将法学框定为源于西方的科学就更加值得商榷。一个国家的发展进步当然与法治的昌明密不可分,但仍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仅将目光限定在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唯一推动力上就更加局限。应该承认,法治进步是伴随着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博弈而不断走向完善的进程。换句话说,法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也是与一国国情息息相关的过程。因此,站在国家的历史和现实的立场,研究中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比站在西方的立场拿来一些观点或学说更有价值和意义,当然也更艰难。但正因为艰难,才更能体现中国法学家和法律人对世界制度文明的贡献,不是吗?很庆幸,我们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并通过积极的司法体制改革,来向世界展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和司法制度的独特魅力。 更值得庆幸的是,我们显然不是盲目地遵循拿来主义。事实上,正是遵循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一条根本准则,中国的现代化建设才得以走到今天,中国的建设成就才能为世人所敬佩。我们一些法律人在享用经济建设带来的丰硕成果的同时,为什么不愿意接受中国抉择和政策的主流是正确的这一基本结论呢?难道只有全盘接受西方的法治思想乃至国家制度,中国才配得上现在的成就?这显然是一个悖论。因此,如果已经清晰看到本国制度的优越性,仍然选择对本国制度的全盘否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根深蒂固的自卑思想在作祟。毫无疑问,一个国家要时刻保持危机意识,切不可狂妄自大,但一个妄自菲薄的国家或民族,又怎么可能在世界上赢得充分的话语权呢? 在我看来,作为法官,是比其他法律人更能理解坚持党的领导的重要意义的。在一些法律人眼里,个案似乎只是个案,但在法官眼中,很多个案关乎国家和社会稳定,关乎一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如果不能站在更高的角度来解释和运用法律,并深入案件“现场”解决纠纷,仅凭法律条文或一些法律理论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的。而这恰恰需要站在更广泛、更全面以及更宏观的角度去研究问题。在当下国际国内环境错综复杂、人们利益诉求多元的情形下,让党在法律的框架内支持法院的工作显然比引进某些“空洞”的教条式的西方法治观念重要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