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38岁的张某在驾驶油罐车运输的途中,与同事刘某“偷油”倒卖,在身上沾到漏油的情况下点烟,引火烧身致死。后与张某一同运油的刘某被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张某家属认为,张某的公司对员工没有尽到管理和培训的责任、刘某在事发时未及时施救;招录二人从事危险品运输工作的于某及于某挂靠的商贸公司没有对二人进行相关培训,上述人员及公司对张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去年,家属将于某、刘某和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等共141万余元。 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两次审理,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于某及商贸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油罐车司机“引火上身” 47岁的刘某是河北保定人,事发时,他和张某都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在北京金亿航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金亿航公司)从事相关运输工作。 2013年12月19日中午1点,张某与刘某开车从天津运输芳烃回公司。途经房山区长阳镇南六环长阳出口时,经同公司的另一司机联系,二人合谋从油罐车“偷油”卖给一收油的商户。以当时每桶300元的“市价”,双方约好每人分150元。 张某在偷油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阀门未及时关闭,在堵阀门过程中,一些油喷射到二人身上,接油的桶也被踢翻。刘某回忆,很多油泄漏到道路上,二人担心路政罚款,就急忙驾车离开。 在车上,二人就如何向老板解释油少了犯愁,刘某开着车,张某随手点燃了一支香烟。 “他问我抽不,我说不抽,他就用打火机开始点烟,然后我就看见‘砰’的一下,他身上就着火了,全身开始冒火,我赶紧停车,他就开车门跳了下去。”刘某回忆,当时自己发蒙,在扑灭了车厢内的火后,未找到张师傅,随后匆忙驾车离开。 刘某被判8个月有期徒刑 到达公司后,刘某将着火情况告知张某的哥哥,经过寻找,张某被发现在路边绿化带中,全身多处被烧黑,已没了呼吸。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符合烧死。 刘某于2014年1月14日经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明知自己运输的是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却违反该物品的管理规定,因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8个月。 死者家属索赔141万余元 张某的妻子认为招工方在管理和培训员工上有未尽之责,同行的刘某没有及时对张师傅施救,导致张某死亡的发生。处理完后事,张某的妻儿及年过七旬的母亲将刘某和金亿航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多项赔偿141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原告代理人提出,刘某作为公司雇员,从事相关危险品运输,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在履行职务时,张某发生危险威逼生命时,刘某置张某于不顾,因此失去救援机会的张某最终失去生命。公司作为雇主,作为运输相关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知晓运输危险品的相关知识、危险性和需要培训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在招用张某和刘某时,没有对业务相关知识进行培训就匆忙上岗,导致发生危险时,张某和刘某没有利用培训知识救援自己和他人,致使张某死亡。 原告提出,张某和刘某受雇于一名于姓男子,于某系将车挂靠在金亿航公司,在入职时,未对二人进行岗前培训。 ■ 判决 法院:死者承担主要责任公司和同事承担部分责任 近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结果,刘某赔偿5.2万余元;于某赔偿10万余元,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反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与刘某私自向他人出售芳烃,在因油罐阀门未能及时关闭导致油罐车内芳烃泄漏,并喷洒到身上之后,本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稳妥审慎行事,但却违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法规,在驾驶室内点烟,张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 本案中,刘某作为与张某共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同车人员,存在一定过错。刘某作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违规在中途停车,并伙同张某卖油,其并没有对对方的行为进行监督、提醒,还积极参与,且对张某的吸烟行为没有制止,在张某身体起火后,刘某也没有积极救助。 综上,法院认为,刘某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刘某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10%。 对于雇主于某和金亿航公司,法院认为,其并无资质进行道路危险品运输,却使用公司的资质及名义经营,与此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应对此事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商贸公司作为从事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企业,将行政机关核准发放给其公司的许可证交给无资质的于某,并允许于某以其公司名义进行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且由于某自行雇佣、管理员工,其行为产生货物运输隐患,应对此事的发生与被告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各责任人过错大小,酌定二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为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