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波斯纳写书的速度,比很多人看书的速度都快,那么,苏力翻译波斯纳著作的速度,就比很多人看译著的速度要快。 “DIVERGENT PATHS: The Academy and the Judiciary ”一书在2016年甫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苏力等就在2017年4月将其翻译为中文版,并命名为《各行其是:法学与司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在“译序”中,苏力用很小的篇幅(大约一页纸,而整个“译序”有八页半版面)介绍了这部著作,剩余的篇幅,则在讨论“为什么会与中国当下有关——甚至相当贴切”。也许,苏力更希望自己充当的是波斯纳著作推荐者的角色,而非解读者,更非说客。 打开图书之门的钥匙还是留给读者比较好,否则就有些喧宾夺主的味道。 苏力结合中国司法改革的实践,提出了一个司法改革的难题,“当今中国的法学同样未能,甚至基本无法,为中国法院系统的改革和发展——而不是作为个体的法官——提供急需的知识。”这并非无病呻吟。中国的法学研究与司法改革两张皮的现象,已经十分明显。 最高法院从事司法改革工作的何帆坦言,“前段时间,我与几位同事要做一项研究,便从期刊网下载了近百篇同一主题的文章,令我们惊讶的是,居然没有一篇文章能够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增订本)》,P98)。 对此,我们也有着切身的体会。在从事一项司法行政人员改革方面的分析时,搜遍了中国知网,竟然没有找到一篇直接相关的法学文献,主题间接相关的也是屈指可数。总体感觉是,可供选择的法学文献,要么理论有余,可操作性不足,要么只言片语,不成体系,甚至有些“为赋新词强说愁”的意味。 司法改革需要的法学研究——可以提供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也就是要能够派的上用场,而非动辄洋洋洒洒数万言,从头读到尾都找不出一句可以用得话语。 附随而来的,是出现了“许多纸面上的司法制度的‘进步’,获得了一些紧抱书本或名人名言的法学人的赞美,但只要稍稍洞悉其中机关,就知道很难会有是在的制度收益,但为此支付的各类成本非常大。” 司法改革更需要的,不是事后的评头论足,而是事先的出谋划策,当然,前提是我们的法学研究有这个能力。 苏力为此列举了两项新近的司法改革,“例证之一是立案登记制改革”但“虽更名为立案登记制,最终实际收获的就一定还是某种形式的事实上的立案审查/审核制。”“另一例子是法学家常常严厉批评,中国法院也一直声称或承诺要予以改革的,科层化得行政管理体制,希望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体制。”苏力的判断是“不用五年,科层制就可能以各种方式重现于法院的江湖。” 也许有人或说,千万别当真,苏力过于悲观了。 无论这种分析悲观也好乐观也罢,至少苏力给出的是分析,我们的法学研究又有多少能够超越“唱高调”和“重复大词”的窠臼,俯下身子,接地气一些。 如果研究司法改革的法学文献,却不能为司法改革的改进提供些许有益的知识参考,那么这种自说自话的法学研究意义何在?即便发表在再核心的法学刊物上,获得再高的学术奖项,又能说明什么呢? 当前的司法改革,特别是员额制改革、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进入巩固调整期,员额制改革全面完成后,单独职务序列改革已有条不紊的展开,人员分类管理、职业保障改革和内设机构改革也需要推开。 与之相配套的,是一系列制度的细化和跟进保障,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额制法官、检察官管理改革方案,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改革方案,法官、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方案,法官、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法官、检察官绩效奖金分配办法,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内设机构改革实指导意见……。 每一项制度都是一块法学研究的沃土,也都需要法学研究的智识支持,尽管法学研究能够司法改革贡献多少尚不得而知,但仍然值得乐观。 司法改革并非仅与所涉职业群体关联,是需要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共同为之付出的事业。也许,司法改革的“苏力难题”破解的时刻,就是制度偏差最小的时刻,如果这个难题有一天能够破解的话。 首发于“法学笔记”微信公众号(JudicialNotes),欢迎订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