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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东: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二)_daydayup(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孙国东法律博客 发布时间:2017-06-25
摘要:接下来,我将着重探讨为人们所忽视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依我个人鄙见,它对“反正义的公平观”更具有建构性和塑造性:如果说,分配正义的缺位可以解释“公平”诉求产生的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基础,那么,政治领域参与

接下来,我将着重探讨为人们所忽视的政治领域的问题。依我个人鄙见,它对“反正义的公平观”更具有建构性和塑造性:如果说,分配正义的缺位可以解释“公平”诉求产生的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基础,那么,政治领域参与平等的缺失,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解释这种“公平”诉求何以以“反正义”的面目呈现出来。

一般来说,在一个良序社会,权利既具有平等性(公平性),又具有正当性,两者一道共同勘定了“群己权界”,从而形成了权利和合共存的良好局面。对权利平等性的保障,有待于法治的完善;对权利正当性基础的不断确认,则有赖于公民美德的养习。然而,惟有依靠公民在公共自主的实践中的不断养习,我们始能为现代社会公民美德的培育提供深厚的社会基础。惟有在“主体间性”的公共自主实践中,公民始能就权利的正当性基础这样的道德问题,达成道德共识、形成道德确信,从而形成与良序社会相适应的公民美德。

如前所述,与现代社会相适应的是一种“后习俗的道德”。它使现代道德脱离了罗尔斯所说的宗教整全性教义、哲学和道德整全性学说而获得了普遍主义的证成基础,但也使其面临着动机不足的难题,即人们在自律的情况下,缺乏足够的动机资源支持其实施道德行为。这种境况,为现代道德提出了一个根本挑战:我们必须找到形成道德共识的适当机制,一方面为社会成员据有的普遍主义原则找到合适的对话和沟通平台,另一方面促使人们形成道德共识和道德确信。现代社会回应这一问题的门径,就是通过主体间性的政治机制(如民主选举制度和公共商谈机制)和社会机制(如社区和志愿性社团),使公民置身于“去陌生化”“去原子化”的互动情境中,从而在公共自主的实践中形成道德共识和道德确信、培育公民美德。实践哲学和社会科学的诸多研究,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正是从“后习俗道德”的证成层次出发,哈贝马斯既建构了旨在以公共商谈形成道德共识的商谈伦理学,也建构了旨在以政治公共领域的“商谈民主”促进法律和政治秩序合法化的法律与民主商谈理论。把公共自主与公民团结、公民美德紧密联系起来,尤为公民共和主义和公民人文主义所重视。现代公民共和主义的奠基人卢梭,从一般性的视角对政治组织形式与公民美德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如下评断:

我意识到,所有的事物都在根本上与政治相联系,并且无论创立什么样的原则,人民都只能是他们政府的性质将他们塑造成的那样。因此,什么是可能的最好政府这个大问题,在我看来,就还原为这样的一个问题:何种政府性质最适于造就出最具德性、最开明、最聪慧且最好(这里的‘最好’取其最广义)的人民

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公民人文主义者萨卢塔蒂(Coluccio Salutati),则高度概括了公共生活与公民美德的关系:公共生活是神圣的,因为它“所紧随的既是对美德的践习,亦是兄弟之爱的必要性。”托克维尔亦明确指出:“公民精神是与政治权利的行使不可分的”。他写道:“当使公民们全都参加国家的治理工作时,他们必然走出个人利益的小圈子,有时还会放弃自己的观点。”“一旦人们都去参加公共的工作,每个人都会发现自己不能像最初以为的那样可以离开他人而独立,而为了得到他人的帮助,自己就得经常准备帮助他人。” 沿着类似的思路,阿伦特在其公共领域理论和行动理论中系统阐述了公共领域中的“行动”对于公民团结的重要意义。当代公民共和主义论者,则明确主张从“自治”(self-rule/self-government)或“自主”(autonomy)的角度理解自由(即“积极自由”),并特别强调了公共自主对于培育公民美德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参与一个能够把握自己命运的政治共同体的治理需要一些人类特有的能力——判断力、协商的能力、劝说的能力和行动能力,如果没有政治参与,这些能力将永远处于蛰伏状态。”因此,公共政治参与有助于公民培养服务于“共同善”和“公共善”的各种公民美德。以帕特南(Robert·D.Putnam)的社会资本理论为代表,社会科学论者基于西方国家的治理经验亦发现:志愿社团、社区等社会层面的公共自主,对于培育社会资本和公民美德、提升治理绩效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再把视野转向中国,我们就不难理解“反正义的公平观”产生的原因了。与现代社会“后习俗的”道德意识结构相适应的,大体是桑德尔所说的“跌宕不羁/无拘无束的自我”(unencumberedself),因为他/她以普遍性原则为武器,把权利作为王牌,把正义视为首要美德,同时作为实践理性的参与者,“不受先祖所给定的价值秩序的限制,自由地建构正义诸原则。”如果“跌宕不羁的自我”处于一个“去政治化”的背景制度中,他/她势必没有机会通过主体间性的公共自主实践形成道德确信、培育公民美德,进一步堕落为“无公德的个人”便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同时,由于已经受到各种普遍主义原则的洗礼,在他/她自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产生“愤恨”,或者对其他人遭遇的社会不公产生“义愤”之时,以对普遍主义原则(如公平)的激进解释为泛道德的证成依据,而发起实质上有悖于正义的抗争或抗议行动,便是合乎逻辑的结果。所谓“反正义的公平观”,就可以放在这种“结构”与行动者互动的视角来分析。当下中国“去政治化”的政治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构成了这种极端且激进的正义观念形成的背景制度。在这种“去政治化”的政治结构中,公共自主实践的缺位,使得个体据有的普遍主义原则(对权利平等性的诉求)与社会需要的正义规范(对权利正当性的追问)之间缺乏制度化的对话、沟通和转换渠道,从而使得个体极容易形成以激进化的普遍主义原则,看待各种正义事项的思维定式和行动取向。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这种“去政治化”的政治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作为话语的“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实践运作逻辑,从而使其以“反正义”的面目呈现出来。

【未完待续】


孙国东:从“反正义的公平”到“底线正义” :基于转型中国一种典型社会正义观念的政治哲学分析(三)

责任编辑:孙国东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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