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的分析,从行动者的视角分析了“反正义的公平观”形成的思想渊源、意识结构和话语基础,但如果不从“结构”的视角分析社会基本结构与行动者的观念之间的互动,我们不但不能完整地理解“反正义的公平观”的生成机理,抑且常常会对这种观念采取一味批判的消极态度,而不是深入反思、力促改进的积极立场。 “正义”是关涉社会基本结构的一项综合性的价值,它关涉经济、政治和文化诸领域,并在实质上涉及我们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等现代性价值的整全性确认。换言之,“正义”内在地指向了一种现代性的价值结构,要求我们在社会基本结构层面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等现代性价值进行整全性的确认。同时,“正义”本身又是一个规范性要求很高的概念。它就像数学中的“无穷大”(∞)一样,只可无限趋近,从未充分实现:我们对“正义的期望常常在经历了对现实应当与正义相一致的失望后残存下来,因为正义不是对任何人类社会的描述,而是激发对现存社会的改进的一种理想。”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义的这种非现实性,正是它的价值所在。正因从未充分地实现,它永远构成了对现存秩序的规范性范导。从这样的视角来看,尽管过去三十余年的经济发展,已使中国的社会正义有了更高的发展基础,但现时中国的社会基本结构仍是缺失正义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领域的“分配正义”问题亟待解决。尽管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一直缺乏权威的准确数据,但它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并居高不下,却是各方都认可的事实。不过,收入差距的扩大只是表象,其背后的社会结构性因素更值得重视。从社会结构层面来看,转型中国分配正义的难题,至少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阶层边界的相对定型化、阶层内部认同及阶层意识的形成,已使得收入分配的机会公平性受到严峻挑战。论者基于“收入流动性”(即同一个人不同时期的收入在同一群体收入分配中位置变化的强弱)的量化研究,较为直观地揭示出了转型中国机会公平所面临的结构性挑战,譬如:目前中国的收入流动性要大大小于改革开放初期水平;底层居民和中间阶层的上向流动空间收窄;城乡间和地区间收入流动性很弱;等等。其二,转型中国不但已形成了以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为中心的社会阶层结构和差序化的社会福利安排,抑且在相当程度上对以农民为代表的“最少受惠者”(the leastadvantaged)阶层形成了社会福利的排斥机制,仍未形成可有效避免“利不欲其遗于下,福必欲其敛于上”(黄宗羲语)的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政治领域的“参与平等”问题有待突破。康晓光曾借用金耀基“行政吸纳政治”的概念,解释了中国自1990年代以来的政治发展趋势。在他看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至1990年代中期,中国即完成了从集权主义体制向权威主义体制的转变,并因此形成了一种“去政治化”的社会或“没有政治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行政吸纳政治”是其对待政治问题的主要模式。这主要表现在:一个不对任何社会阶级专门负责、致力于经济发展的政府;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知识精英通过行政手段的联合;以必要的行政机制(咨询性政治)听取大众的呼声。近年来,尽管我们通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等不断拓展了听取群众呼声的渠道,但总体上遵循的仍是“行政吸纳政治”的模式。显然,这种模式试图以“民享”的绩效吸纳“民治”的参与热情,从而以政治治理的绩效延迟甚或消解政治参与问题。应当说,这种模式对当前中国的政治稳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我们亦不得不承受由此带来的各种后果。 第三,文化领域的“认同平等”问题已浮现出来。作为一个“跨体系社会”(汪晖语),现代中国形成了费孝通所说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并在很大程度上呈现出“政治一体,文化多元”的格局。但近年来,随着新疆、西藏等民族问题的凸显,以及儒家思潮的复兴,转型中国的文化正义问题已浮出水面。如何建构与中国现代政治秩序相适应的文化秩序,变得日益重要且迫切。抛开主流的马克思主义文化不论,我们至少面临两大问题:其一,如何从国家层面处理好华夏文化与少数族群文化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藏传佛教和中国伊斯兰教,它们拥有自身独立的教义或学说体系,在历史上也未曾被华夏文化完全征服,与华夏文化共同构成了中华文明的组成部分。其二,如何处理好华夏文化内部儒家文化与非儒家文化(如佛教、道教及不认同儒家的人所认同的其他文化)之间的关系。 如果说文化正义问题,特别是经济正义问题常常是作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基础及诉求对象(话语对象)而存在的,那么“去政治化的政治”(汪晖语)则为它提供了基本的政治结构情境。 在分配正义领域,社会阶层结构的相对定型化、差序化的福利安排及对“最少受惠者”的福利排斥机制,不仅是分配正义缺失的典型表现,亦极大地限制了机会公平的真正实现。它们不但严重地限制了底层社会成员上向社会流动的空间和渠道,抑且使他们极易产生被“相对剥夺”(relativedeprivation)的社会心理,从而为“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形成奠定了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基础。借用罗伯特·默顿的话来说,人们对是否公平的“自我评价依赖于人们把自己的状况与其他被认为可与他们比较的人们的状况所做的评价。”因此,当人们认为与他具有同等资质甚或资质更为平庸的人,由于家庭出身更好而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景时,他们自然会生发出一种“相对剥夺感”;而如果他们被完全挡在了机会的大门之外,这本身就构成一种现实的剥夺。正如罗尔斯指出的, “如果某些职位不是基于公平的基础向所有人开放,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感觉受到了不公正对待就是正当的,即使他们从那些被允许占据这些职位的人的较大努力中获利。他们的抱怨可以获得证成,不惟是因为他们得不到像财富和特权这些职位的外在奖赏,更是因为他们被禁止体验那种从熟练、忠实地履行社会责任中获得的自我实现感。他们被剥夺了一种主要形式的人类善。” 关于这种“相对剥夺”与社会抗争(乃至“反正义的公平观”)的关系,逻辑较为显明,也已引起论者的广泛重视,在此不拟申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