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标准的制定直接影响救助金额的确定和救助实施的效果,但它本身受制于国家和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政收入状况,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域外立法规定各不相同。韩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法》第9条规定,以被害人或其遗族维持基本生活状况和障害程度作为救助标准的计算方法,即:“救助金金额参酌被害者或遗族之维持生计状况与障害程度,以大统领令定之。”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22条详细规定了救助金额的计算方法。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9条规定:“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之数额,为依政令规定算定之给付基本额,乘以在遗族给付金按遗族之生活状况,在障害给付金按障害之程度由政令所定之倍数所得之额(应受遗族给付金之遗族有二人以上时,其数额为除以其人数所得之额)。”韩国和日本都是以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前的收入额作为救助标准的计算依据。这在实施中造成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现象,不同被害人救助金不一样,甚至存在巨大差距。 《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4条赋予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具体救助标准,救助以一次性为原则,参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标准计算方法,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并规定了一个最高限额,即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救助数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总额之内。该规定成为许多省级立法制定救助标准的蓝本。《检察机关救助细则》和江西、山西等省救助办法直接采纳了该标准。《山东省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救助金额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24个月的总额之间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最高不超过36个月的总额。而有的地方救助条例作了不同规定,区别一般和特殊情况,规定了一个基准与限额。《无锡市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救助金一般不超过一万元,特殊情况不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并将特殊情况列举为以下四种情形:(一)被害人医疗救治费用特别巨大的;(二)被害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三)被害人死亡,救助申请人无劳动能力或者患有严重疾病且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的;(四)救助申请人陷入其他特别严重困境的。《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4条总结延续了《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4条和各地做法,规定:“各地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笔者认为,该规定基本上是科学的。它在赋予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救助标准的同时,又规定了救助标准的基准与上限,兼具原则性与灵活性。另一方面,它又区分一般与特殊情形,以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一般情形下救助标准的计算依据,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金计算方法保持一致,符合我国被害人救助救急解困、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特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该规定又规定了特殊情形的处理办法。在特殊情形下可以突破36个月工资总额标准,更便于实践操作,满足个案被害人的特殊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