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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_兰跃军律师(7)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兰跃军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为此,笔者主张借鉴韩国、日本立法,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被害人救助的积极条件。直接被害人救助要求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能获得有效赔偿,而程序被害人没有此要求。但他们的共同条件是犯罪被害后

为此,笔者主张借鉴韩国、日本立法,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被害人救助的积极条件。直接被害人救助要求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能获得有效赔偿,而程序被害人没有此要求。但他们的共同条件是犯罪被害后生活、医疗陷入困境,或生活困难。也就是说,遭受犯罪被害的被害人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生活、医疗陷入困境时,国家向被害人或其遗属支付被害救助金(以下称“救助金”):1.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不能获得有效赔偿。2.因参与自己或他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中遭受犯罪被害而成为被害人。被害人因遭受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侵害而致重伤或死亡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消极条件

消极条件是从负面或否定方面明确哪些情形下国家不予救助,或者可以减少救助金额。消极条件排除了部分满足积极条件的被害人获得国家救助的可能性。域外国家(地区)立法和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也有这方面规定,从消极方面限制被害人或其遗属申请取得救助金。概括起来,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的情形;二是国家减少支付救助金或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的情形。这些值得我国立法借鉴。

1.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或不予救助

关于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的情形,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9条规定包括亲属关系和不当或犯罪行为两个方面。在亲属关系方面,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是夫妻(包括事实上婚姻关系),或直系血亲,或4寸以内亲属,或是共同居住的亲属,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但犯罪行为发生时,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存在夫妻(包括事实上婚姻关系)以外的亲属关系,国家可以支付一部分救助金。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因为支付救助金而使加害人受益,间接支持犯罪行为。至于不当或犯罪行为,该条第③项规定,被害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1)教唆或者帮助该犯罪行为的行为。(2)过度的暴行、胁迫或者重大的侮辱等诱发该犯罪行为的行为。(3)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明显不正当的行为。(4)容忍该犯罪行为发生的行为。(5)参加有集团性或习常性进行不法行为之虞的组织的行为(但参加该组织的行为被认定与遭受该犯罪被害无关的情形除外)。(6)为报复犯罪行为而杀害加害人或其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或者严重地侵害他们身体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可归结于被害人对犯罪被害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或者被害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国家自然不能支付救助金,否则就成为被害人犯罪的帮凶,有违社会公序良俗。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6条规定了国家“得不支给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之情形”,包括全部不予支付和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两个方面,原因也是亲属关系和不当或犯罪行为。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8条和第10条分别规定了“不得申请遗属补偿金”和“得不补偿其损失之全部或一部”的情形,主要也是不当或犯罪行为与亲属关系。

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也对不予支付救助金的情形作出一些规定。《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11条规定,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是被害人的不法侵害直接导致加害行为的;二是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经济收入等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不当行为。《山东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一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已经获得民事赔偿金或已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金,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社会救助,有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的;二是刑事案件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三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办案机关以外的机关申请的;四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获得救助后又申请的;五是其他不应提供救助的。这里第一次涉及亲属关系,即如果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国家不予救助。其他情形与无锡一样,也是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2条第二款和《检察机关救助细则》第8条也对国家不予救助情形作出原则规定,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一是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三是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四是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五是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六是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七是对社会组织、法人,即单位,国家不予救助。该规定不予救助的理由都属于被害人不当行为,不包括亲属关系,也没有涉及犯罪行为。此外,这里使用“一般”一词,属于原则性规定,没有区分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和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的情形。笔者认为,前面三种情形可以视情况适当减少救助金,但不能不予救助。第五种情形属于社会救助范畴,不适用被害人救助。第七种情形属于救助对象解决的问题。

《被害人救助法》应当总结《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2条第二款和有关地方性文件规定,并借鉴韩国做法,从亲属关系和不当或犯罪行为两个方面对国家不予救助的情形作出规定。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存在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1)夫妻(包括事实上婚姻关系);(2)直系血亲;(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共同居住亲属。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如果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存在第(1)项规定以外的亲属关系,国家根据情况可以支付一部分救助金。被害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国家不予支付救助金:(1)教唆或者帮助该犯罪行为的行为。(2)过度的暴行、胁迫或者重大的侮辱等诱发该犯罪行为的行为。(3)与该犯罪行为有关的明显不正当的行为。(4)容忍该犯罪行为发生的行为。(5)参加有集团性或习常性进行不法行为之虞的组织的行为(但参加该组织的行为被认定与遭受该犯罪被害无关的情形除外)(6)为报复犯罪行为而杀害加害人或其亲属,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的行为,或者严重地侵害他们身体的行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或者通过社会救助措施等途径,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国家不予救助。

2.国家不予支付一部分救助金

责任编辑:兰跃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