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国家(地区)立法规定的被害人救助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决定、救济、紧急救助金支付、领取救助金权的消灭时效与保护、救助金收回等内容。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分别规定了救助金申请、裁定和紧急救助金支付的程序,并且明确了申请时效。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25-32条对救助程序规定更加详细,包括救助金的支付申请、救助决定、再审申请、紧急救助金的支付等、为决定而进行的调查等、救助金的收回、救助金领取权的消灭时效与保护八个方面,并且还制定了专门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5条至第26条也规定了被害补偿金的申请、决定、复议等程序。 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对救助程序也有规定,但相对比较简单。《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救助程序包括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公检法办案机关提出救助意见、同级政法委审批、当地财政部门拨付救助资金和办案机关发放救助金。救助根据刑事诉讼程序实行分诉讼阶段管辖。该程序也是地方性救助条例规定救助程序的基础,但各地规定有所区别。《国家司法救助意见》总结各地做法,第4条规定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将救助程序规定为告知、申请、审批和发放四个阶段,明确增加了权利告知、紧急救助和生活困难证明三方面内容。《被害人救助法》可以吸收《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4条规定的四个阶段,适当借鉴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做法,进一步完善救助程序,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内容: (一)权利告知 权利告知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或其遗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告知被害人或其遗属有权依法申请国家救助。该规定赋予办案机关一项诉讼职责,以此来加强人权司法保障。这在域外的立法中有体现。《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卷第十四编关于“某些被害人对犯罪引起的损害请求补偿的程序”中第706-15条规定,法院应当告知民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被害人赔偿委员会提出请求。《检察机关救助细则》第14条第一款也要求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权利告知。 (二)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是由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或其遗属按照法律规定向救助管辖机构提出申请材料,以及申请形式、申请时效规定等。申请管辖原则上是随案管辖,即由刑事案件管辖地管辖。关于申请形式和申请材料内容,《国家司法救助意见》和《检察机关救助细则》第16条规定符合我国相关立法,允许特殊情况下口头申请,并对生活困难证明有具体要求。关于申请时效,即申请人申请被害人救助的最晚期限。超过该期限,申请人丧失申请权,国家不再给予救助。域外规定有差异。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10条将其规定为“自知悉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二年,或自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经过七年”。韩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法》第12条将其规定为“经过认知该犯罪被害发生一年或该犯罪被害发生五年”,而《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25条适当延长了该期限,将其规定为“自知道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 3年之内或者自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10年”。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延长期限契合了被害人救助的性质与特点,便于实现被害人救助立法的宗旨。这是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犯罪被害的后果不是立即甚至短期内显现出来的,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甚至很长时间。韩国法单列“障害救助金”这一救助金种类,就体现了这一犯罪被害特点。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6条将申请时效规定为“自知有犯罪被害时起已逾二年或自犯罪被害发生时起已逾五年”。我国规范性文件至今没有申请时效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诉讼时效规定。它是否适用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没有相关解释或说明。笔者认为,立法需要明确。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诉讼时效都是2年。《国家赔偿法》第39条也将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确定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考虑到被害人或其近亲属遭受犯罪侵害后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国家救助的救急解困功能,帮助更多被害人或其遗属摆脱基本生活困境,我国应当借鉴韩国做法,适当延长救助申请时效,将其增加1年,并且借鉴日本和韩国做法,分自知道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和自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两种情况。为此,救助申请由被害人向刑事案件管辖地人民检察院被害人办公室提出;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遗属提出。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应记录在案,有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后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6)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二款第(4)项规定的“生活困难证明”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所在单位出具。“生活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具体情况。申请人根据第一款提出的申请,应当自知道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 3年之内或者自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10年之内进行。申请人在申请国家救助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申请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被害人救助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救助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