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过程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个人或实体(单位)。他们是伴随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中遭受犯罪直接侵害而产生的被害人。前面两类提到的个体被害人、单位被害人及直接被害人,都是实体被害人,是各国(地区)被害人救助的主要对象。 程序被害人是指依法参与他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履行诉讼职能过程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个人。他们不是在刑事案件的发生过程中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产生的被害人,而是在刑事案件发生后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遭受与原来刑事案件相关的犯罪行为直接侵害而产生的被害人。国际公约和许多国家立法都将程序被害人列为救助对象,以鼓励他们配合刑事司法,保障刑事诉讼顺利的行为。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被害人”一词视情况也包括直接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或其受养人以及出面干预以援助遭难的受害者或防止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害的人。这里的“出面干预以援助遭难的受害者或防止受害情况而蒙受损害的人”就是程序被害人。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6条第2项规定:“在自己或他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程序中由于告诉、告发、陈述意见、提供证言或证据等受到伤害而成为犯罪被害人”的,都有权取得被害救助金。这里的“犯罪被害人”就是程序被害人,包括所有参与自己或他们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而遭受犯罪侵害的人。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2条也将“于自己或他人刑事事件之搜查、裁判、与告诉、告发等搜查端绪之提供、陈述、证言或资料提出有关,而为被害者”,即程序被害人,列入救助对象。 立法之所以要救助程序被害人,主要是鼓励更多的公民配合刑事司法,主动与犯罪行为作斗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他们在本人或他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遭受犯罪侵害,与实体被害人一样,应当得到国家救助。在我国,这种程序被害人很多属于见义勇为人员。国家已经出台专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全方位的经济资助与照顾。《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和我国有关地方性规范文件没有涉及程序被害人问题。《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2条第(五)项明确地将“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列入救助对象。这里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就是程序被害人。但这里将程序被害人限于在刑事诉讼中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而被害的举报人、证人、鉴定人,范围有些狭窄。笔者主张借鉴韩国做法,将所有参与自己或他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而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都作为程序被害人,予以救助。而对于那些符合见义勇为人员已经根据有关规定获得经济资助与照顾的,国家不予救助或减少救助。此外,被害人因遭受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侵害而致重伤或死亡的,虽然加害人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救助条件的,也应适用本法规定予以救助。 三、救助条件 救助条件是指被害人或其遗属申请国家救助应具备的条件。从域外立法和我国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看,它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 (一)积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从正面或肯定方面规定被害人申请获得国家救助必须具备的条件。联合国《被害人人权宣言》第12条将被害人无法从犯罪人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充分的赔偿作为国家补偿的条件。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6条区分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分别规定了救助金的支付条件,即救助条件,实体被害人申请救助金的条件是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全部或一部分不能获得赔偿。程序被害人只要是在自己或他人刑事案件的侦查、审判程序中由于告诉、告发、陈述意见、提供证言或证据等受到伤害而成为被害人的,都可以获得国家救助。日本与韩国一致,其《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2条规定,被害人因加害人不明或无资力为事由,不能受赔偿被害之全部或一部,而维持生计有困难事情,或于自己或他人刑事事件之搜查、裁判、与告诉、告发等搜查程序之提供、陈述、证言或资料提出有关,而导致犯罪被害的,可以获得国家救助。 从我国规范性文件看,《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4条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并且生活因难作为救助的积极条件,无论是由故意犯罪、过失犯罪,还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各地方性救助文件规定的救助条件与此基本一致。《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10条第(四)(五)项规定,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救助必须“无法及时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因刑事被害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同时,该条例第7条规定,刑事被害人应当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医疗救治和家庭生活困难。也就是说,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条件是无法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效赔偿,并且生活陷入困境。《包头市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8条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救助的条件。积极条件包括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也未接受过涉法涉诉和社会救助,并且因犯罪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概括起来,就是无法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获得有效赔偿,并且生活陷入困境。《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2条第一款区分五种情形规定了被害人救助的对象,既包括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也包括实体被害人和程序被害人,概括起来,它们的救助条件可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或死亡,或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二是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三是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总的来说,就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由于犯罪被害造成生活、医疗陷入困境。至于这里采取列举的方式,将案件无法侦破,或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分别作为造成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生活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因为司法实践中造成犯罪被害后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的原因很多,不可能一一列举。而被害人救助的宗旨是救急解困,帮助被害人或其遗属摆脱犯罪被害后的生活、医疗困境,保障基本生活,不需要具体原因。只要被害人或其遗属在犯罪被害后无法通过诉讼或其他途径获得有效赔偿,生活、医疗陷入困境或生活困难,国家都应当给予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