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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_兰跃军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兰跃军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还有学者主张效仿法国等做法,将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典或者国家赔偿法之中。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涉及程序内容,还包括实体问题,而且涉及行政事务规范,如财政拨款、社会募

还有学者主张效仿法国等做法,将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典或者国家赔偿法之中。笔者认为,这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涉及程序内容,还包括实体问题,而且涉及行政事务规范,如财政拨款、社会募捐,以及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的衔接等,在刑事诉讼法或国家赔偿法中用较大篇幅进行规定是不现实的,而且也不完全属于诉讼法或国家赔偿法某一部门法范畴。而获得国家救助是被害人的实体权利而非程序权利,救助资金从国家转移至被害人,直接目的和结果是缓解其生活困境,与通过法律援助排除诉讼障碍争取胜诉的程序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性质。况且救助制度内容多,涉及机关和单位广,处理流程与诉讼程序也不一致,刑事诉讼法也不可能将二者有机融合起来。

因此,国家专门制定一部单行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以下简称《被害人救助法》)是目前比较理想的选择。从域外国家(地区)已有立法看,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这一立法模式。而且,鉴于《被害人救助法》规范内容的单一性,借鉴韩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法》、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等相关立法规定,笔者认为,《被害人救助法》的框架结构直接由“条”构成,没有必要分章或节,但条文与条文之间应当保持一定逻辑关系,而且每一条前面增加“条标”,以便于查阅。

二、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解决救助谁或谁有权申请救助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域外立法有不同规定,我国中央和地方规范性文件规定也存在一些差异。笔者认为,可以根据不同标准对被害人进行分类,从三个方面研究解决。

(一)个体被害人与单位被害人

“被害人”是指身体、财产、精神或其他法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个人或实体。我国1997年刑法第二章第四节使用“单位犯罪”的概念,这里的“实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相当于“单位”。因此,根据身份不同,被害人可以分为个体被害人和单位被害人。犯罪对个体被害人的损害包括身体、财产、精神或其他法益,而对单位被害人的损害主要是财产法益。被害人救助具有补充性、抚慰性和应急性,遵循“救急解困”的原则,着力帮助被害人或其遗属摆脱犯罪侵害后面临的紧急生活困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法律对法益的保护具有位阶性。一般认为,生命法益最高,其次是身体健康法益,然后是自由法益,最后才是名誉法益和财产法益。其中,生命法益和身体健康法益属于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宪法权利,也是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域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被害人补偿或救助的对象都不包括财产法益,尤其是单位的财产法益,救助对象主要是重伤和死亡被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法益。韩国《犯罪被害人救助法》第1条规定的救助对象限于“因害人命或身体之犯罪行为而死亡者之遗族或受重障害者”;韩国《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1条也规定仅“对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生命或身体被害的人进行救助”。日本《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支给法》第1条规定“国家对因危害生命身体之犯罪行为而意外死亡者之遗族或受重障害者支给犯罪被害人等给付金”。我国台湾地区《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也仅对“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而死亡者之遗属或受重伤者给予补偿,限于生命和身体健康法益。

我国绝大部分学者也否认将个人或单位的财产法益列入救助对象。这不仅是由于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可以用于救助的财政资源还有限,只能用于那些既“急”又“困”的生命和身体健康法益严重伤残的被害人。更重要的是,我国目前个人和单位财产登记制度正在完善过程中,很多案件被害人的财产有时很难查清,不便于操作实施。而且目前财产犯罪属于高发性犯罪,如果将被害的财产法益列入救助对象,将拖垮整个国家救助机制,甚至国家司法体系。为此,有关救助的规范性文件大都将救助对象限于生命和身体健康法益遭受犯罪严重损害的个体被害人或其遗属,不包括单位被害人,一般也不包括个体被害人的财产法益。《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4条将救助对象界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对于那些因过失犯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精神病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的被害人,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从而解决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基本生活方面的突出困难。《无锡市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救助的被害人必须是因犯罪行为侵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并且因为医疗救治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陷入严重困境。《宁夏回族自治区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3条规定,只有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被害人或者由其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无能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支出,确有特殊生活困难时,才能申请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2条规定的救助对象与《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4条基本一致,其第(四)项虽然规定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应当救助。但这里的救助以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导致被害人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它是为了解决被害人的基本生活问题,而不是为了救助被害人受损的财产法益。当然也不包括单位被害人。而且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社会组织、法人,即单位,国家不予救助。

责任编辑:兰跃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