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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立法主要问题及其评析_兰跃军律师(5)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兰跃军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17
摘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使用“遗属”这个词汇。 2012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明确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问题,在第 99 条第一款增加了后段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使用“遗属”这个词汇。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为了明确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主体问题,在第99条第一款增加了后段规定:“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于《被害人救助法》确定遗属范围具有约束力。因为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基本法律之一,直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其规定内容对于除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尤其是刑事法律具有上位法地位,应当得到优先适用。所以,《被害人救助法》应当以此为据,规定被害人死亡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遗属,有权申请和取得救助金,即遗属救助金。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三)项规定,这里的“法定代理人”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死亡的情形,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不应列入救助对象。但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不一致。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六)项规定为“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没有明确先后顺序。但有关司法解释做了扩大解释。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对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作出解释,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近亲属的范围比刑事诉讼法规定要大,包括所有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00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行政诉讼法中的“近亲属”作出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近亲属的范围更大,扩大到“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即存在经济依赖关系。《被害人救助若干意见》第4条将“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因难的近亲属”列为重点救助对象,强调了遗属与死亡被害人的经济依赖关系。《国家司法救助意见》第2条也将依靠被害人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作为救助对象。

我国有关地方性救助文件也将因犯罪被害导致重伤或死亡作为直接被害人的资格条件,而将与死亡被害人存在经济依赖关系,即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即遗属),作为间接被害人。《无锡市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条例》第10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前者是由于犯罪行为侵害造成人身重大伤害或者死亡,后者规定为被害人因受到犯罪行为侵害致死的,依靠其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被赡养人、被扶养人或者被抚养人,即与死亡被害人存在经济依赖关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刑事被害人困难救助条例》第3条将直接被害人限定为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或者死亡,间接被害人是由死亡被害人赡养、抚养、扶养的近亲属。山西省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8条区分直接被害人和间接被害人,前者是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残疾或死亡的被害人,后者是与死亡被害人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被害人救助法》确定间接被害人或遗属的范围和申请取得救助金的顺位,应当符合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9条和第106条规定,并且结合继承法、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适当借鉴域外做法,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同时,还应符合我国《被害人救助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救急解困”性质。笔者认为,第一,因犯罪行为被害而受重伤或死亡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取得被害救助金。被害救助金分遗属救助金和重伤救助金。遗属救助金支付给因犯罪行为被害而死亡被害人的遗属。重伤救助金支付给因犯罪行为被害而受重伤的被害人本人。“重伤”按照1997年刑法第95条规定确定。第二,未成年被害人死亡的,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取得遗属救助金。其他被害人死亡的,由其遗属申请取得遗属救助金。第三,建议借鉴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做法,采用“遗属”这个概念,以免与其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概念混淆,从而影响救助。遗属的范围及申请取得遗属救助金的顺位是:(1)配偶、子女、父母;(2被害人死亡时,依靠被害人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3)其他与被害人存在扶养、抚养、赡养关系,且在被害人死亡时,依靠被害人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中,在遗属范围中,胎儿视为在被害人死亡时已出生;在确定遗属救助金的顺位时,父母以养父母为先顺位,亲生父母为后顺位。这里所说的配偶包括虽无结婚登记,但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者;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说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生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近亲属中有第一顺位遗属,并且既有配偶(包括事实上婚姻关系)又有其他人的,遗属救助金一半分给配偶,另一半在其他人之间平均分配。其他同顺位遗属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遗属救助金在他们之间平均分配。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申请取得遗属救助金:(1)故意或过失使被害人死亡的。(2)被害人死亡前,故意使因被害人死亡而得申请遗属救助金之先顺序或同顺序之遗属死亡的。(3)被害人死亡后,故意使得申请遗属救助金之先顺序或同顺序之遗属死亡的。

(三)实体被害人与程序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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