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来源:碧水蓝天 作者:碧水蓝天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4-09
摘要:环境诉讼法 环境污染犯罪 司法解释 新闻发布会 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16年12月26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玲
环境诉讼法 环境污染犯罪 司法解释 新闻发布会 关于举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时 间:2016年12月26日10:00· 地 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 王玲 · 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 环保部政法司司长· [王玲]: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非常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09:56:57]· [王玲]: 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09:58:11]· [王玲]: 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参加发布会的嘉宾,他们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杨奇,环保部政法司司长别涛。下面我们就请颜茂昆主任为大家介绍一下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同时还发布几个典型案例。[09:59:22]· [颜茂昆]: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现在我向各位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10:00:37]· [颜茂昆]: 一、《解释》的制定背景[10:00:56]· [颜茂昆]: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形成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今后一个时期解决环境问题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三五”规划通篇贯穿绿色发展理念,提出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奋斗目标。继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之后,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司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推进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10:01:35]· [颜茂昆]: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各级公检法机关和环保部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加大惩治力度,取得了良好效果。2013年7月至2016年10月,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失职刑事案件4636件,审结4250件,生效判决人数6439人;年均收案1400余件,生效判决人数1900余人。相较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案件量,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量增长十分明显。这对于强化环境司法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10:02:19]· [颜茂昆]: 与此同时,近年来环境污染犯罪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如危险废物犯罪呈现出产业化迹象,大气污染犯罪取证困难,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和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刑事规制存在争议,等等。鉴此,为有效解决实践问题,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2013年解释》作了全面修改和完善。[10:02:51]· [颜茂昆]: 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来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且距《2013年解释》的公布仅三年半左右的时间,充分体现了最高司法机关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我们相信,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发布,对于进一步提升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成效,进一步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10:03:34]· [颜茂昆]: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10:04:04]· [颜茂昆]: 《解释》结合当前环境污染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用18个条文对相关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具体把握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10:04:25]· [颜茂昆]: (一)明确了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入罪要件为“严重污染环境”。《2013年解释》规定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情形。《解释》第一条予以吸收,并根据司法实践情况作出完善:一是细化重金属污染环境的入罪标准。鉴于各类重金属在毒害性程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经从环境学和环境医学角度综合考量,《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是突出对自动监测数据造假行为的惩治。《解释》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这一新增规定,对于有效防范和依法惩治大气污染犯罪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顽疾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将“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增加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多是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增设以上两项规定,让行为人得不偿失,可以更有针对性地惩治和预防犯罪。四是将生态环境损害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要求,《解释》明确将“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10:08:10]· [颜茂昆]: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8:48]· [颜茂昆]: (二)明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除污染环境罪外,环境污染犯罪还涉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名。为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三条对上述罪名所涉及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后果特别严重”等定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与《2013年解释》相比,相关标准更加明确具体,操作性更强,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10:09:41]· [颜茂昆]: (三)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适用。《解释》第四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10:11:13]· [颜茂昆]: 为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促使行为人在污染环境后及时采取措施减少和弥补损害,《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适当从宽处理。[10:11:36]· [颜茂昆]: (四)明确了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处理规则。实践中,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以降低生产成本、牟取不法利益。而且,行为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呈现出明显的产业化迹象,甚至形成了“一条龙”作业。对于此类犯罪,不仅要依法惩治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人,更要打源头、追幕后,依法追究危险废物提供者的刑事责任。为此,《解释》第七条重申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规则,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0:12:33]· [颜茂昆]: (五)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无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违规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可能同时触犯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为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第六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相关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0:13:47]· [颜茂昆]: (六)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对于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具有关键作用。但是,实践中环评造假或者严重失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环境污染犯罪,《解释》第九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10:15:28]· [颜茂昆]: (七)明确了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定性及有关问题。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个别地方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影响监测系统正常运行,欺骗公众,影响政府公信力,甚至误导环境决策,危害严重。鉴此,《解释》第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1)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2)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3)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10:17:02]· [颜茂昆]: (八)明确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治。《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相关犯罪的,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10:17:36]· [颜茂昆]: (九)明确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和认定问题。《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10:18:31]· [颜茂昆]: (十)明确了监测数据的证据资格。为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有效衔接,统一相关部门认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解释》第十二条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安机关单独或者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取污染物样品进行检测获取的数据,也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10:19:06]· [颜茂昆]: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这些。谢谢大家。· [10:22:37]· [颜茂昆]: 案例一:刘祖清污染环境案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二)裁判结果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10:23:33]· [颜茂昆]: 案例二: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二)裁判结果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在非法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综合考虑污染行为持续时间、经营规模、污染范围以及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等因素,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10:23:56]· [颜茂昆]: 案例三: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一万八千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判处罚金二千万元(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德隆公司”)是一家年产4万吨保险粉及3800吨亚硫酸钠的化工企业,绍兴腾达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达公司”)主要经营印花、染色等项目,上述两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被告人严海兴。在保险粉合成、过滤干燥过程中产生的精馏残液(含有甲醇、甲酸钠、亚硫酸钠等成分),属于危险废物。2012年7、8月间,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严海兴经与被告人潘得峰(汇德隆公司总经理)、潘华林(腾达公司土建主管)商议,将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外运至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腾达公司。精馏残液经与腾达公司自身产生的废水混合后,通过暗管直接排入管网,累计排放5000余吨。2012年10月起,为缓解汇德隆公司处理精馏残液的排污压力,潘得峰又以50-80元/吨的价格委托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汝建国外运处置汇德隆公司的精馏残液,严海兴明知且默许上述外运处置行为。汝建国伙同被告人汝建成、汝俊,分别雇佣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等人采用槽罐车将上述精馏残液运至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外海塘等地直接倾倒,累计倾倒18000余吨。被告人潘德凤(汇德隆公司仓库主管)明知汇德隆公司非法外运处置精馏残液,仍接受潘得峰的指派,组织人员负责对运输精馏残液的槽罐车过磅、填写供货清单等工作。(二)裁判结果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汇德隆公司伙同被告人汝建国、汝建成、汝俊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立功、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补缴污水处理费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判处被告人严海兴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得峰、汝建国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华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汝建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汝俊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潘德凤、徐夫锁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长征、李镇华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卫杰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禁止被告人徐夫锁、唐长征、李镇华、罗卫杰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相关的活动。[10:24:22]· [颜茂昆]: 案例四: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居民区附近非法填埋生活垃圾,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一)基本案情2014年10月起,被告人王秋为承包现代农业物流园用地回填工程,并转包给他人,在明知该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该填埋场西北侧为吴淞江,东侧为农田,500米内有村庄3座,最近的村庄距离该填埋场125米。王秋为和被告人李伟根系合伙关系,其中王秋为总体负责填埋工程。被告人刘红海系南侧填埋工地负责人,被告人韩洋应刘红海之邀作为合伙人参与南侧填埋工程。该填埋场采用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分层填埋的方式填埋生活垃圾。填埋生活垃圾被发现后,王秋为派人移除北侧部分生活垃圾,南侧继续填埋生活垃圾直至2015年3月。经测算,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48236立方米,南侧所倾倒、填埋生活垃圾的留存量为146935立方米。经评估,王秋为、李伟根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12067009.94元,刘红海、韩洋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合计人民币约9084680.27元。(二)裁判结果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秋为、李伟根明知涉案物流园用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任其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被告人刘红海、韩洋违反国家规定,无资质倾倒、填埋生活垃圾,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上述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王秋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刘红海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李伟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韩洋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0:25:27]· [颜茂昆]: 案例五: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危险废物处置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一)基本案情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系具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其许可经营项目为湖州市范围内医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废矿物油、感光材料废物等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2011年至2014年4月,被告人施政(法定代表人)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将该中心收集的危险废物共计5950余吨交由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从中牟利。其中,部分危险废物被随意倾倒。(二)裁判结果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施政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指使、授意或者同意其下属经营管理人员实施上述行为。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单位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被告人施政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与其所犯行贿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10:25:53]· [颜茂昆]: 案例六: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挥发酚超标直排大气,判处罚金二百四十五万元(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被告人王成武(公司总经理)、张剑甫(公用工程部经理)、胡晓晶(公用工程部副经理)、陈瑞(二期生化处理站主任)和张铸(岗位责任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由张剑甫指使陈瑞、张铸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熄焦塔补水中的有毒物质挥发酚超出国家规定标准137倍。(二)裁判结果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剑甫、张铸、陈瑞、王成武、胡晓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对设备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二百四十五万元;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铸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成武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胡晓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10:26:21]· [颜茂昆]: 案例七:白家林、吴淑琴污染环境案非法处置含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污染环境罪(一)基本案情润滑油等矿物油系危险废物,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亦属于危险废物。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白家林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被告人吴淑琴等人处收购沾染有矿物油、涂料废物及废有机溶剂等物的废旧包装桶,并雇佣工人清洗或者切割后出售。对于清洗废旧包装桶产生的废水,白家林指使工人倾倒在地上,通过铺设的管道排放至外环境。据查,吴淑琴先后向白家林出售沾染有润滑油的废旧包装桶共计50.5吨。(二)裁判结果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白家林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吴淑琴明知白家林无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共同犯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人吴淑琴系初犯,庭审中自愿认罪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家林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吴淑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0元。被告人白家林提起上诉后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许。[10:26:43]· [颜茂昆]: 案例八: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非法倾倒草甘膦母液三万五千余吨,判处罚金七千五百万元(一)基本案情方埠化工厂系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被告人杜忠祥(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宋秋琴(金帆达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经被告人蒲建国(金帆达公司总经理)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环公司”)、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新公司”)及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被告人李小峰(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的副厂长)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000余吨,直接倾倒至外环境。2011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新禾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被告人吴贵长(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由被告人洪国女(新禾公司副总经理)与杜忠祥、宋秋琴联系,约定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100元的处置费用。从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期间,新禾公司通过被告人黄小东、王飞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埠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并支付黄小东、王飞每吨50-60元的处置费用。被告人严琦(新禾公司股东)负责与黄小东、王飞及金帆达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置费用、开具发票等事宜。被告人林树木、舒文忠、柴荣贵、杨建云、傅国祥、陈卸荣、张仙国、方岳良、邱土良、蒋东华作为槽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草甘膦母液的运输及协助倾倒。(二)裁判结果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人黄小东、王飞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七千五百万元;判处被告单位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杜忠祥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及其他各被告人相应有期徒刑和罚金。此外,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已分别对涉案的博新化工、联环化工、德兴化工及相关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10:27:15]· [颜茂昆]: 我要向大家通报的情况就是这些,谢谢大家。[10:28:17]· [王玲]: 各位有什么感兴趣的话题我们可以做一个交流。[10:28:56]· [网易新闻记者]: 现在大气污染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社会各界也非常关心,本解释对于打击大气污染的问题有什么考虑吗?[10:44:15]· [颜茂昆]: 大气污染是环境污染中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环境污染主要是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尤其是大气污染是大家最能亲身感受,上周连续几天华北雾霾,大家记忆犹新,刚刚好了几天,现在又开始了。但是大气污染跟水污染、土壤污染有一个不同,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取证比较容易一些,但是大气污染实施犯罪取证非常困难,因为污染源排放到空气以后流动性很大,而且很快被稀释,难以取证。如果按照一般标准,因为取证原因,对这种犯罪很难打击。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效的惩治和预防污染大气的犯罪,这次《解释》有针对性的增加了一些规定:一是针对大气污染设置了操作性更强的定罪量刑标准。从实践看,有企业为了排放大气污染物,篡改或者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是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这些重点排污单位,环保部门设置有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人为了不让自己的排污行为受到查处,采取了篡改、伪造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以逃避监管。此外,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比如这个设施本来24小时运行,但是不让它完全运行,因为可以减少支出。针对这个问题,《解释》第一条新增了标准,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你排放了多少,实际上这个也很难去查,但是只要有了篡改、伪造数据的行为,有了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就从法律上推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对于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的,本来企业要投入这个资金使设施运行,因为没有使设施运行减少了支出,如果达到100万元以上,根据《解释》认定为构成“严重污染环境”。这两条实际上是推定,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践当中取证困难的问题。二是明确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法排污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形。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并进一步规定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的应急措施,就像上周雾霾的红色预警,机动车单上号限行,这都是在预警期间采取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社会危害性比平时更大。所以,《解释》针对这几情形规定要从重处罚。谢谢。[10:44:41]· [中国网记者]: 请问杨奇副局长,请您介绍一下2013年《解释》施行以来,公安机关打击污染犯罪的有关情况。谢谢。[11:00:53]· [杨奇]: 2013年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公安机关把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来抓,具体我们是搞了一个“清水蓝天行动”,这个行动一直抓了三年,我们准备下一个阶段还继续抓下去。三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环境犯罪案件1.8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5万人,公安部挂牌督办了171起环境污染的刑事案件,并且会同最高检、环保部督办了西安“3?5”监测数据造假案、“上海万吨垃圾倾倒太湖”案等一批环境危害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第二,很好的发挥了行政拘留的作用。打击环境保护违法犯罪,除了有刑事打击手段外,还可以予以行政拘留,这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的。2014年底,公安部联合环保部等5部门出台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试行)》,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同步实施,增强了法律的震慑效果。新环保法实施以来,我们已经对5000余起严重环境违法案件中的4500余名违法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第三,加强与环保部门的执法联动。打击环境污染犯罪专业性很强,必须要部门互相联动、发挥整体合力。为了办好这类案子,公安部与环保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来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我们建立了三项制度、完善了四项机制,比较好地扭转了以前那种“环保不立案、公安不受案”的被动局面,这对于行政和刑事的衔接起了很好的作用,形成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整体合力。三年来,各级公安、环保部门共同开展联动执法大概10余万次,联合整治突出问题3万余个,查出阻挠环保等部门行政执法案件1000余起。第四,组建了一些专业侦查队伍。为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完成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责,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专门组建了一些打击环境犯罪的专职侦查队伍,如河北、辽宁、重庆等地组建了环境安全保卫专职机构,一些地方也组建了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部门。实践证明,专门警察机构的组建为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力量保障。谢谢。[11:01:11]· [法制日报记者]: 近年来,某些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管缺失不到位,是环境污染事件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请问《解释》对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有何新规定?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大对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谢谢。[11:10:31]· [缐杰]: 环境监管失职罪在《刑法》第408条专门有一个规定,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3年环境污染司法解释,对环境监管失职罪“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明确了认定标准,列举了8种情形作为入罪标准。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在2013年司法解释基础上,又增加了 “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主要考虑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要求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实行严格的赔偿制度。2015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部署从2015年到2017年,选择部分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201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责任明确、途径通畅、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了贯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新的司法解释增加“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情形,作为环境监管失职罪的一个新的入罪标准,从而进一步严密了刑事法网,加大了对环境监管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生态环境领域职务犯罪,通过部署开展专项工作、公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认真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加大对下级检察院办案的指导,及时介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深挖破坏环境资源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严肃查办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犯罪。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检察机关查办生态环境贪污贿赂案件833人,查办渎职犯罪1124人,取得了明显成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这个《意见》明确提出要突出查办3类重点案件:一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破坏环境资源恶性事件背后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犯罪;二是查办以罚代刑,对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没有移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三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环境修复工程环节的不作为、乱作为,还有环评和治理工作中的失职渎职,以及违反城乡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定的职务犯罪。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落实《意见》的相关工作要求,严格贯彻执行新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继续积极发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守护好人民的绿水青山。谢谢。[11:10:48]·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最高检的缐主任提问,此次发布的《解释》施行之后,检察机关将如何做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相关法律工作?[11:18:22]· [缐杰]: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进行监督。最高检一直都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监督工作。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这项活动主要是重点监督行政处罚多,移送立案侦查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多,公安机关立案少;污染环境和破坏资源的现象严重,移送或立案侦查少,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形。应该说,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以来,针对破坏生态资源案件,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另外还挂牌督办了六批30起涉嫌污染环境的案件。比如大家熟悉的腾格里沙漠系列案件办理过程中,高检配合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现场督办,切实解决了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的问题,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此外,检察机关加强对环境保护领域执法司法的法律监督工作,依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会同公安、环保等部门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的案件受理、立案、查处等各个环节进行集中排查,取得了一定效果。2015年3月到2016年10月,经检察机关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已移送污染环境案件588件860人,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已立案污染环境案件394件527人。下一步,最高检将以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为契机,继续深化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形成打击合力,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营造依法惩治犯罪的执法氛围。同时,要积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长效机制,推进执法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提升打击犯罪的能力和水平。谢谢。[11:18:37]· [法律生活杂志社记者]: 请问环保部领导。我的问题是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方面开展了哪些工作,存在哪些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是什么?谢谢。[11:52:03]· [别涛]: 刚才高法、高检和公安部门有关领导已经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进行了回馈,我从环保部门角度跟你做一个简要的交流。各级环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努力实现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高效、无缝对接。近几年特别是2013年第二次修改的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释发布以来,环保部、公安部、最高检通过共同挂牌督办、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协同督办大案要案、构建两法衔接机制、联合开展专业培训等形式,在国家层面带动地方层面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有三个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一是在联合督办大案要案方面进展比较明显。刚才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谈到了一些案子,特别是杨局长提到的案子。去年,江苏靖江发生的原侯河石油化工公司的案件,恶意填埋、掩埋有毒的化学物质,情节非常恶劣,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作为大案要案联合督办。上海万吨生活垃圾向水源地倾倒案件,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办。这些都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今年9月到11月,环保部门配合公安部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打击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这些犯罪活动,也产生了很大的震慑效果。今年3月份,环保、公安联合督办西安市有几个国家空气质量网点中的两个站点人为、恶意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这些案子的查办都是形成了很大的震动,体现了环保、司法机关联合运用刑事责任查处污染治理,合力打击犯罪的决心。第二方面,共同建章立制。刚才高检的缐主任也说到,我们努力构建一种有效、稳定的机制,这种机制表现为工作的联系协同,更重要的是稳定化、常态化。2013年10月,我们会同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加强环保和公安部门执法衔接的配合意见》,规定了环保和公安具体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杨局长刚才已经谈到了。该意见执行3年多以来,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环保部和高检、公安、环保三个部门正在联合修改原来的办法,制定新的环保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的工作办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和配合机制。第三方面,加大打击力度。环保部门有一个统计,2013到2016年四年以来,各地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分别为706件、2180件、1685件、1785件。公安机关受理率在90%左右。应该说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介入,给环境行政执法补充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的手段。总体而言,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当然,客观的回顾,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刚才高法的颜主任也回顾了几个问题,这些我们都完全赞同。从环保部门的角度看,有几个问题比较突出,比如涉及的监测、鉴定、评估等比较专业,制约了一部分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办案过程中的证据要求、标准有一定的差距,我们必须加强协同。还有原先的解释规定,基层环保部门的监测数据要逐级报到省一级环保部门,认可以后才能使用,在这个方面,地方也有一些反映。这次修改结合过去实施三年多的成绩和问题,作出了一些新的调整。下一步,环保部门将进一步加大行政监管执法力度,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主动沟通协调,完善行政与公检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我们的目的是努力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这方面也有三方面的考虑: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我们把过去环保和公安两个部门的意见,现在把它修改完善以后,由高检、公安、环保三个机关联合发布。二是进一步加强部门的协作,形成更有力的工作合力。这里面还有一个新的情况,就是结合中央关于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改革之后的地方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同配合。同时我们还在研究制定涉嫌环境犯罪的,指导环保部门现场调查取证的工作指南,提高环保监管执法向司法移送证据效率,规范取证行为。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提升环保执法能力。前一段时间我和杨局长一起交流,我们想今后从行政执法的角度,尽可能推动地方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共同学习这个文件,共同推动相关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如何提高这个效果呢?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发现案件做了行政的处理,如果我们认为它可能涉嫌构成犯罪,要移送到司法机关的时候,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一起切磋讨论这个问题。公安机关包括检察院,在受理案件时从哪些方面审查证据?环保部门在行政监管执法过程中就着力的适应公安、检察机关对于证据的要求,这有利于提高这些案件移送的效率,同时也是提高监管执法的能力和效果。谢谢。[11:52:26]·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请问公安部的杨副局长,这次《解释》施行后,公安机关将如何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谢谢。[11:54:10]· [杨奇]: 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是我们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前一阶段有两三年适应过程以后,这次对两高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解释。这个《解释》颁布以后,我们自己考虑到,一个是对规制更加严格,对犯罪行为、犯罪的后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也更加清楚、明确,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更加具体了。这种具体给我们带来的结果,一个是案件会大量增加,第二个是手里法律武器用起来更加方便,以前似是而非的东西这次更加明确。另外,对于办理这类案件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取证问题上的职能和权利。有了这两个方面,相信下一步这类案子办起来会更加顺利些。公安部将在这次会议以后,将部署各级公安机关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司法解释,不断提高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具体来说,一是进一步加大主动打击力度。目前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不仅有环保部门移送的,还有我们主动发现的,以及在案件中循线深挖查出来的。下一步,我们在新的司法解释公布以后,要更加发挥主动发现环境污染犯罪线索的作用,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铲除利益链、打掉保护伞,始终保持高调的严打势头,震慑犯罪。我们也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犯罪,因为环境犯罪特别像大气污染的犯罪,举报很重要,不然过去了一定时间,证据就灭失了。对于群众举报的犯罪或者媒体曝光的,我们也表一个决心,一定要做到早发现、早查处,对重大污染犯罪案件一定会采取督办的形式挂牌督办,坚决一查到底,依法严惩。但是这里还有第二个问题,环境污染案子有一个特点,要多加配合、相互配合,如果哪一家不配合,这个案子就不好办,所以我们一定在新的《解释》颁布以后,进一步加大协作配合的力度,特别是和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配合。当然也有很多做法,比如最近有一个很好的配合,公安、环保包括检察院,把基层办案的民警、检察官,还有行政执法部门一起来办一个班,共同学习。我们发现在办案过程中认识上还是不太一致,有些认为这就是犯罪,有些不认为是犯罪,在我们办案整个起诉环境带来很多不便,所以联合配合实际上把三个部门一起共同学习、共同理解,最后形成了大家统一的认识,统一标准,办案过程中统一行动。达到这样一个目的,这也我们下一步还要抓的一个问题,抓了一次,尝到了甜头,下一次在学习中要层层抓,我们只是在顶层搞了一个设计,下一步我们也要在省市县抓下去,使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这项工作能够落地、落到实处去,让大家行动一致起来。第三个问题是,目前基层办案能力较弱,包括我们在取证上的水平和能力比较差,下一步提高这方面能力,包括几个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加大这方面的培训,加大这方面的学习,我们也希望高法、高检在这个问题上给我们公安机关的培训,包括环保部门技术理论很强,对我们很大的帮助。总之,公安机关将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会同环保和高检、高法,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重点治污,严惩犯罪,着力解决一些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成效取信于民。谢谢。[11:54:45]· [人民法院报记者]: 请问别司长,我们《解释》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标准,请问您,环保部对此有何评价?[11:55:27]· [别涛]: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在最近几年表现的比较突出,这可能有一个客观的原因,现在监管执法包括司法打击力度加大了,企业感受到了压力,试图在数据上作假,掩盖真相,逃避应该承担的成本,规避法律的制裁。所以这次司法解释根据这种情况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环保部门一直高度重视监测数据的质量监控和管理,把环境监测作为环境监管的一个线索、“哨兵”,一个基础,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数据的弄虚作假,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2014年修改之后的环保法专门针对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具体要求,针对数据弄虚作假的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包括首次引入行政拘留。有关领导指使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的行为也要实施严厉打击。从环境犯罪角度来说,司法解释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针对企业污染源的数据作假问题。目前全国已经建成了由中央、省、市三级,有350多个污染源的的监控中心,还有10257个国控重点企业组成的国家监控网络体系。这些重点源的重点监控系统,我们要求全面设点、全国联网、自动预警,弄虚作假的依法追责,确保污染源的监控体系能够发挥“哨兵”的作用。实践中这些企业的污染源的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时有发生,对这类的情况,环保部门一直是坚持零容忍,努力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一起。重大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查处,要让弄虚作假者付出沉重的代价。2015年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以来,环保部向社会公开通报了23件数据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刑事和行政拘留处罚相关责任人35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也加大了查处力度,有一部分地方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探索,例如山东,从2013年以来,山东省环保厅共查处破坏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企业33家,其中有16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还有一类是面源的环境质量监测问题。现在全国在338个县级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总共大气和水,我们有两套监控网络,大气方面是布点了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重点监控点位,有2767个国控水环境质量的监测断面,并不断加大在监管和巡查力度上。今年以来,国家在推行环境监测体制的改革,1436个国控的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的监测事权已经上受国家。如果地方弄虚作假,性质非常恶劣,我们将严惩不贷。我们也通过公开招标委托相关机构做专业化运营管理。从实际情况来看,国控的重点监测点位,数据整体还比较客观,基本能够真实反映当地的环境质量。但是也还存在着一些不足的问题,比如点位布置不够严密,传输方面还有一些技术问题。特别是存在一些因人为因素造成破坏的情况,故意堵塞采样口,人为修改参数,导致数据失真。西安的几个例子就非常恶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环保部每年发文通报检查结果,要求地方认真整改,并报送整改结果。对疑似受到人为干扰的这些问题,环保部会约谈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省一级的环保部门负责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直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西安这个事情大家可以跟踪关注。这次司法解释针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规定、增补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解决了目前困扰环保部门多年的监测数据作假的认定难、处罚软、制裁不力的突出问题,必将大大提升法律的威慑力,环保部门非常赞赏,并将配合、支持打击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我们将抓住这次司法修改的契机,加强宣传培训,对于数据弄虚作假的地方政府、企业、专业化运营机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一起,起到足够的震慑和威慑作用,也欢迎媒体朋友举报、监督。谢谢。[11:55:48]·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现在老百姓对环境污染的问题反映比较强烈,新司法解释对于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相关犯罪有哪些具体的考虑?[12:14:09]· [颜茂昆]: 大家都知道,我们有一句话叫做“治乱需用重典”。当前,污染环境犯罪猖獗。刑法对污染环境罪规定了两个档次法定刑: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法定刑的规定,社会上可能会有意见认为好像不太重,因为污染环境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后果非常严重。但是我想说的是,遏制污染环境犯罪猖獗蔓延的势头,要靠重刑,更要靠有案必查,就是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形成强大震慑。当然,《解释》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细化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根据司法实践情况,此次新增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情形,把过去未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形纳入刑事规制范围。比如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1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另外一方面,完善了法定刑升档的情形,,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是明确了环境污染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也就是说在法定刑幅度以内,根据行为人的情节从重处罚。《解释》突出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的政策要求,明确了具有四种情形要进行从重处罚,就是阻挠环境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在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污染环境,特定期间污染环境,以及危险废物处置企业污染环境的。三是突出惩治单位环境污染犯罪。污染环境的行为,很多是有企业、单位实施的,而且他们实施的行为危害比自然人实施的重得多。《解释》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这一突出问题,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只要是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不管是不是超标排放,不管排放时间有多长,也不要求实际造成了危害后果,即构成污染环境罪。这充分体现了从严的要求。此外,规定单位实施污染环境犯罪适用与自然人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其他一些犯罪当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定罪量刑标准不同。但是,在污染环境领域,《解释》规定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标准是一样的,这有利于加大对单位犯罪的打击力度。四是明确环境污染关联犯罪的法律适用,所谓关联犯罪就是与污染环境犯罪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为,比如《解释》当中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者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定罪处罚;此外,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总之,《解释》通过以上四个方面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以及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谢谢。[12:14:56]· [王玲]: 王玲:谢谢各位记者的提问,同时谢谢各位领导对记者提问给了很大信息量的回答。今天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