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务本质是一种制度产品,一项金融业务通常是金融、会计与法律的融合,一个规范可以既是金融规范,也是会计规范和法律规范。从事金融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具备精湛的法律知识,而且具备丰富的金融学知识、会计学知识。金融律师是法律领域的金融专家,金融领域的法律专家。我国大陆目前擅长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的律师人数极少,而且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这样一些大城市。珠海虽处在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地区,但金融业发展水平尚无法与前述大城市比,金融高端法律服务业务相对不多,因而律师队伍中精通法律和金融的复合型人才并不多见。这种现状与珠海横琴的金融改革创新是不相适应的。 目前,本地律师做的绝大数业务还是涉及大陆法律的本地业务。随着粤港澳区域金融合作的深化,横琴新区金融离岸业务的发展,粤港澳台法律合作水平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不仅涉及大陆法律的适用,而且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及外国法律、国际规则的适用,对律师熟悉港、澳、台湾地区及有关国际规则、国际惯例的要求大大提高。 在粤港澳经济和金融发展一体化、全球化过程中,涉外金融法律服务业务对律师的外语要求也必然提高。 (三)服务模式落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低 律师服务模式在整体还是传统的“单兵作战”、“诉讼为主”模式,在金融法律服务领域也是如此。律师为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项目局限于案件(诉讼或仲裁)代理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内容局限于协助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债权清收和日常零星事务的法律咨询。银行等金融机构目前对律师金融法律服务的使用、认识和评价也多限于此。这种传统的律师服务模式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成果的服务,是“事后服务”。但是,随着金融改革创新的不断深化发展,金融业与法律服务业的联系将日趋紧密。金融创新不仅要求法律服务人员参与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的设计、论证和评估,还要求对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进行尽职调查和预测分析。金融创新对法律的内在需求日益推动法律服务渗透到金融机构的经营过程中,为金融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展提前“事前”和“事中”的非诉法律服务支持,而为金融机构的经营过程提供全程法律服务,靠单个律师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律师团队的力量。另外,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金融风险防范措施的不断完善,金融债权清收案件数量逐年减少。因此,传统的律师服务模式已完全不适应金融改革创新的法律服务要求。 提供非诉金融法律服务,例如股票或债券发行上市、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结构的设计、论证和交易操作等的法律服务,不仅需要律师团队承担,而且要求律师对类似业务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和操作。传统律师服务模式的“单兵作战”、“各有法门”松散状态,根本无法金融创新的法律服务要求。 (四)面临港澳律师服务的竞争压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出台和实施以来,内地已逐步放开对港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入内地开展法律服务的限制。在此背景下,随着《粤澳合作框架协议》(2011年3月6日)实施和珠海横琴新区的开发建设,横琴新区必然继广州、深圳之后成为港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抢滩广东的又一个焦点。从整体上看,珠中江地区乃至整个内地律师服务的竞争力较之港澳律师服务的竞争力,有相当的差距。这主要表现在港澳律师受到更好的系统法律训练,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知识结构,尤其是参与国际经济交往的知识和能力更强;港澳金融律师业务的流程管理比较成熟和国际化。另外,内地律师在整个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执业保障,律师的执业理念等,也与港澳律师存在不小的差距。因此,内地律师将面临港澳律师服务的巨大竞争压力。 面对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科学的理性的应对之策。笔者以为: (一)更新服务观念,提高律师专业素质,树立律师专业形象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必须转变重视诉讼代理、轻视切入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提供非诉法律服务的传统律师执业观念,将律师服务从事后的诉讼服务前移延伸到金融业务设计、研发、推广和管理的全过程。为此,有志从事金融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努力学习国内国际经济金融相关知识。律协除向律师提供网络教育平台外,律师的金融专业委员会可以通过举办金融法律服务的讲座、论坛等形式,提供学习机会,调动律师参与金融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由此,也可扩大社会影响,不仅让律师知道自己可以提供什么的金融法律服务,也可让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逐步了解律师可以提供什么金融法律服务。金融机构必然会改变对律师金融法律服务的传统认识和评价,重新认识律师金融服务的价值。 (二)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市场,创新服务模式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要提高服务意识,通过参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创新活动,不断开发设计新的金融法律服务产品,拓展服务领域;通过打造专业形象和市场拓展推广律师的金融法律业务,提高市场份额。为了适应金融创新的法律服务要求,必须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律师事务所应采取团队化、专业化的服务方式,从金融产品及操作流程的研发、设立、评估、推广的全过程着眼,提供全程式的、专项的金融法律服务,并建立服务管理流程。 (三)善于与港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作,提高服务水平 内地律师的执业水准整体上不及港澳律师,尤其在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的服务水平和竞争力远弱于港澳律师。因此,可采取联营、雇佣港澳律师、聘请港澳律师担任顾问等方式与港澳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合作,还可派遣律师到港澳律师事务进行短期培训交流,通过相互合作交流、相互取长补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内地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和国际化水平。 (四)政策支持,推动律师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发展 温州市和浙江省的司法行政当局为推动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创新发展,先后分别制订了《关于律师为温州金融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领域和内容框架,以及落实法律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措施,对律师开展金融法律服务进行引导和支持。横琴新区也可借鉴温州市和浙江省的相关经验,制订相关政策,支持引导珠海横琴新区法律服务金融创新的发展。(作者:龙泽平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