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商品和服务的消费相比,在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更容易受到侵犯,这是因为:一方面,金融产品由精通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土设计,内含契约关系结构异常复杂,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种类繁多的金融创新产品虽然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也加剧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理解与挑选金融产品的难度,为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欺诈提供了可能。加之产品推销时有意无意地忽视风险提示,造成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机构之间对金融产品在理解和认识上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一些欺诈性、不公平的条款掩盖了金融机构的义务。由于这些创新产品结构复杂,很多业内人士也不见得了解其中的奥妙,凭消费者的金融常识显然无法识别其中的风险。因此消费者权益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损害的可能性远超一般商品或服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的规模和实力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消费者在金融领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外部支持。加之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没有专门规定,增加了维护的难度。 随着我国居民经济收入的增加,人们的理财观念由储蓄理财向投资理财的转变,金融商品与服务日益向个人生活渗透和扩展。一个庞大的个人金融服务需求市场正在形成,金融消费的范围与内容不断扩展,金融消费已成为社会成员的一种重要消费活动。与此同时,金融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也日益严重。例如银行私自提高服务收费标准或增加服务收费项目、搞捆绑服务、推销理财产品只说收益不讲风险、个人存款遭转走等等,甚至大量存在金融机构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任意转让给他人,侵犯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但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一般规定未能反映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要求,造成金融消费者维护的尴尬。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据规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以部分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根据该制度,在消费领域中,除产品责任、医疗事故责任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外,大多数情形包括金融消费均实行“谁主张谁举证”。鉴于上述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个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消费者要在维权时举证证明经营者存在欺诈等侵权行为,其举证能力十分有限。 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不仅需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更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对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进行法律分析论证时,将该产品置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审视下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尤其是在法律对有关金融创新产品缺乏明确规定,基本法律关系未理顺的情况下,更需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视角。同时通过代理金融消费者维权的诉讼,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制度和实践的发展。 (五)粤港澳三地法律制度的区际冲突,导致在从事与金融相关活动时适用不同法域的法律会有不同的权利义务。是否可选择适用的法律,选择何种法律,需要进行法律分析和咨询。 《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涉港澳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明示选择港澳法律处理合同争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规定“横琴新区内涉港澳合同或者涉港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香港或者澳门地区审判机关进行管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从事金融交易或发生金融相关争议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选择三地的相关审判机构进行管辖,也可以选择三地法律。但粤港澳三地的法律存在巨大差异,广东省适用的大陆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而香港法是资本主义普通法系法律,澳门法是资本主义大陆法系法律。解决三地法律冲突除了采取立法上的相互合作外,就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普通交易当事人非经法律专业人员提供咨询帮助,不可能恰当地选择应适用的法律。 三、挑战与回应:适应法律服务金融创新的新要求,提高律师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珠三角不断扩大深化的金融改革创新以及更加紧密的粤港澳金融合作,为律师法律服务开辟了广阔的空间,也对律师法律服务提供出巨大挑战。 (一)对律师服务的认识观念保守、陈旧,律师服务与企业经营管理的融合度不高。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律师被称为“讼师”、“状师”。社会大众对律师的认识一般也仅限于将律师等同于“帮助打官司的人”。甚至相当一部分律师也认为“诉讼”才是律师的本行和主业。这种观念当然是不合时宜的,也不符合律师执业的理论和现实。但是,这种不合时宜的观念却代表了现今社会大众对律师服务的一般认识。这种认识严重阻碍了律师服务向企业设立运行、交易设计管理、市场风险防范等企业经营过程领域延伸,许多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不重视律师作用或者不知道律师作用,通常是企业出了问题、有了纠纷,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想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通常也就是审查合同、回答企业的日常提问,很少介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至于“股指期货”、“远期利率协议”、“不动产支持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创新业务与律师服务业务有什么关系,不但许多金融机构没有寻求律师的专业服务,就是许多律师本身也没有想过这些金融创新业务除了打官司外与律师业务有关直接关系。在许多人看来,金融创新是金融专业人士的工作,与律师工作似乎没有关系。这种观念根本没有看到金融创新对法律保障和服务的内在需求。虽然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内部法务部门或合规部门,但是律师接触的法律实践面更广,尤其是律师的丰富诉讼经验对企业风险控制非常需要的。 (二)律师服务金融创新的专业知识结构不适应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