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可免责 民法总则这样影响百姓生活
来源:新华网 作者:闵玥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0
摘要: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它将如何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举行了第二次全体会议,其中一项议程是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此次提请大会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共有11章,涉及民事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它将如何影响百姓的生活?我们邀请了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蔡斐和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范辰律师进行解读。
1、胎儿也有继承权
第十七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蔡斐:传统民法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属于母亲身体一部分,自然也难以成为民事主体。从现实来看,这显然不利于胎儿的权利保护。此次确认“胎儿享民事权可继承遗产”是对胎儿利益保护制度的特别创设,弥补了此前的立法漏洞。同时,“胎儿出生是活体”明确了这一规定实施的前置条件,有利于该条规定在以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
2、六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第二十条 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范辰:现在的生活比以前显著改善,营养增加,孩子发育早,接受信息渠道广泛,心智成熟早,因此,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十周岁降为六周岁,是合适和合理的。像打酱油、买西瓜这样非重大的事情,六周岁的孩子去实施是可以的,有法律效力。
3、失能老人须监护
第二十二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蔡斐:监护,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将失能老人规定为监护对象,无疑扩大了被监护人范围。现行的《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一直是法律保护的空白点。新的法律规定,就直接意义来说,可以更好地维护失能老人的人身财产权益,给他们“撑腰”,让他们享有法律的“红利”。从长远来看,也适应了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发展趋势。
4、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范辰:网络时代,个人信息使用得越来越广泛。滥用个人信息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比如去年的徐玉玉案。徐玉玉被诈骗电话骗走上大学的费用9900元,伤心欲绝最终不幸离世。此案给全社会敲响了警钟,单靠刑法保护个人信息是不够的。此次规定保护个人信息可以说非常及时。该规定明确保护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形成了全方位保护。
5、见义勇为可免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蔡斐:做了好事还要倒贴钱,甚至被告上法庭,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这极不利于社会正气的弘扬。此次将见义勇为行为用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显示了民法制度与社会生活的有效对接。特别是第一百八十七条的免责规定,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相一致,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补偿制度,是对以往民事法律规定的综合和确认。其中,“可以”与“应当”的不同法律表述,契合了权利主张时的不同情形,兼顾了法律与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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