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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升温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周亚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0
摘要:中青在线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杨海 程曼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居委会支书朱国萍,没想到自己的居委会支书身份会引来这么多媒体的采访。 因为自己提出的一个建议,被民法总则草案吸收,她频繁接受采访,嗓子已经沙哑。 实际上,
  中青在线北京3月10日电(记者 杨海 程曼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街道虹储居民区居委会支书朱国萍,没想到自己的居委会支书身份会引来这么多媒体的采访。

  因为自己提出的一个建议,被民法总则草案吸收,她频繁接受采访,嗓子已经沙哑。

  实际上,朱国萍的意见只是民法总则草案得到的“400多页A4纸意见”中的一条。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苏泽林介绍,“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在全国人大网上3次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两次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征求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法律、教育科研机构的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70000多条。”

  朱国萍的意见是在去年12月民法总则草案第三次审议时被采纳的。正因为像她这种基层代表“咬文嚼字式”的较真,草案才会在9个月的时间内变得越来越精炼,也越来越厚。

  “本法征求意见的广度和深度在以往的立法中是没法比的。”苏泽林说。“相对一审稿,最新草案的条文由186条增加到210条,条文修改率达到了70%以上,反复修改了40多稿。”

  能在草案中看到自己的修改意见,让朱国萍第一次感受到,作为没有任何法律专业背景的基层代表,也能参与一项国家基础性法律的立法工作。

  一、民法就在百姓的柴米油盐之间

  一开始,朱国萍认为“编纂民法总则”的事儿离自己很远,是“庄严的人民大会堂和家长里短居委会之间的距离。”

  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荣顺眼里,民法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大家每天一睁开眼,都在从事着民事活动。”

  对在社区工作了20多年的朱国萍来说,她每天一睁开眼,面对的就是社区里大大小小的杂事。那时她还没有意识到,那些看似平淡的琐事正是民法立法的实践基础。

  去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上海就民法总则草案调研座谈,朱国萍被邀请参加了座谈会。会上,当她看到草案二审稿中第三十一条“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的规定时,她几乎在一瞬间就断定,这与自己的工作实际不相符。她当场提出了自己的担忧:“居委会如果需要承担监护责任,可能会遇到的一些现实困难。”

  这个建议来自朱国萍一次印象深刻的经历。几年前,虹储社区有个小孩的父母离异,孩子被判给了父亲。有一次孩子的父亲因为犯事,被拘留一周。可孩子的其他亲属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照看他,无奈之下,朱国萍就把孩子接到了居委会办公室,由6名工作人员轮流照看。

  “就用桌子临时拼了一张床,每天都要有人陪她睡觉。”朱国萍叹了口气说。除了日常生活,孩子还要到处跑着玩。那几天,人们经常在社区里看到,孩子在前面骑着小自行车,居委会干部们气喘吁吁地紧跟着。

  “居委会连法人都不是,孩子万一出了事,谁负责?”朱国萍摊开手说。“居委会是个自治组织,本来人员就少,平时还承担大量的社区事务,有的还要坐班,对于老人、小孩这些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照顾的人,实在是有心无力,有的时候就是强撑着。”

  为此,她建议,如果居委会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责任。

  在提交到大会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中,朱国萍发现,第三十三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

  这时她才感到,“民法的立法其实离自己很近,就在居委会的家长里短和柴米油盐之间。”

  一些近年来中国社会转型发展中的新热点、新矛盾,也成为民法总则草案的亮点,为代表们热议。

  一度,公共场合施救却导致纠纷甚至施救者要承担巨额赔偿的案例,多次引发“路人摔倒扶不扶”的社会道德讨论。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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