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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升温(2)

来源:中青在线 作者:周亚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0
摘要:而民法总则草案则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草案在187条新增加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这条被称为“好人法”的条款,出现在三审稿中:“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

  而民法总则草案则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法律规定,草案在187条新增加了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这条被称为“好人法”的条款,出现在三审稿中:“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四审稿又对其进行了细化,把“重大过失”表述为“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被救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

  苏泽林代表说,自愿紧急救助免责制度,是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大家做好事、做善事。”

  二、“实践是法律的母亲”:开门立法汇聚民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民法典起草小组核心成员孙宪忠,曾连续4年在两会上提出编撰民法典的议案。

  他对媒体表示:“民法典对人民生活覆盖的深度和广度,是其他法律不可代替的”。他梳理说,从1954年第一次尝试制定民法典,新中国民法典的立法经过了63年的漫长岁月,曾四次被搁浅。

  孙宪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谈到,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的很多规定,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单行法代替。“作为一个基础性、统率性法律的地位已经不复存在,编撰民法典才再次被提上日程。”

  最新一轮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与60多年前建国初相比,一个重要的不同是,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实施后,“汇集民意、开门立法”成为草案审议过程中的法定程序。

  这部与公众息息相关的草案在审议程中,来自社会各界的意见进入了立法议程。这些意见背后,有被朱国萍照顾的那个小男孩,也有法律界专业人士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的成果。

  多次参加人大立法工作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有着多年慈善工作经验,她最关注的是监护制度部分。她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现行的民法通则对监护制度的界定并不清晰,“虽然我们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里面对监护都是缺少规定的。”

  谈起一件事,她十分痛心。几年前在广州儿童医院,一个婴儿出生后,因为有缺陷被父母丢在了医院。但是父母并没有遗弃孩子,也会偶尔来看一下,但一直不肯带回家。

  “现在这个孩子四五岁了,一直住在重症监护室里,管医生护士叫爸爸妈妈,那个婴儿的小床已经装不下他了。”陈舒用手指敲了敲桌子,比划着婴儿床的大小。

  “这对父母一直不履行监护责任,我很揪心。”陈舒说,虽然孩子在医院里的温饱没问题,但是“现在小朋友的成长需要精神的养育,情感的养育,在爱的环境下和在一个冰冷的环境下成长,肯定是不同的。”

  陈舒还担心,孩子在到处都是医疗仪器的重症监护室里乱跑,万一出了事故,没有明确的监护人,找谁负责也是个问题。

  “这就是监护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清晰。”陈舒说。她赞同从基层工作中吸收意见的做法:“民法立法不能只听学者的,他们不一定接地气,也要多听听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她坦言,像监护制度的一些细节,坐在办公室里的学者很难全部考虑到。

  在今天上午四川团的全体代表会上,来自基层的全国人大代表康永恒举例,在亿万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中,相当部分监护人认为外出打工挣钱为被监护的老小提供了经济、生活来源,就是尽到了责任。“大量被监护人权益造成损失,并不是因为缺衣少食。现在的规定,对‘监护人失责,应当受到法律监督’的导向不明。”

  “实践是法律的母亲。法律一定要真正让老百姓觉得,能执行,并且符合实际情况。执行了能推动促进我们社会向善的方向,向文明的方向发展。”陈舒说。

  2016年6月,因为“看动画片的时候到最精彩处插播广告”等原因,南京9名小学生向江苏省人大递交了一份题目为《制定具有限制性的儿童广告管理办法》的意见书。

  让小学生们没想到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不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还将同学们的意见转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其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意见。
责任编辑:周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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