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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到英达美国认罪_扬州路漫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漫谈是一种态度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1
摘要:从《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到英达美国认罪 ——信用社会建设才是出路 最近法律圈子一大一小两个热点,一个是吵了半天实际上最高法院基本上没有妥协的《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最高法院以2月28日补充文件的形式作了一点微小的让步;一个是英达在美国偷偷汇了

从《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到英达美国认罪

——信用社会建设才是出路

最近法律圈子一大一小两个热点,一个是吵了半天实际上最高法院基本上没有妥协的《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最高法院以2月28日补充文件的形式作了一点微小的让步;一个是英达美国偷偷汇了点钱,结果50万美刀快有一半成了为美国人民伟大建设事业的捐款。

说来说去,都是钱惹的祸。而且,我仔细一想,这两件事其实还是一回事。可能这么说大部分人不理解,大家不要着急,听我慢慢定纷止争(hubianluanzao)。

我们先谈谈大热点——《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简而言之,就是夫妻共同债务原则。这个事情要从开头说起,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而不是《宪法》,可见男女结婚,包括家庭关系和财产对于我们这个国家的意义是多么的重要。

一开始我们的婚内财产制度是这样的“《婚姻法(1950)》第二十四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偿还;如无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或共同生活时所得财产不足清偿时,由男方清偿。男女一方单独所负的债务,由本人偿还。”大家注意两个点,一个是男方清偿不能清偿的共同债务,一个是各自负债各自还。可见当时社会发展水平下,夫妻之间社会地位不对等,但仍然承认个人财务自治原则。1980年版本在财产问题上删除了第一个点,男方清偿,理由是男女平等,但仍然承认夫妻之间个人负债自己偿还。2011年版本则删除了第二个点,也就是后来的《婚姻法解释》二十四条所依据的原则得以确立,绝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不能证明出借人明知双方是AA制夫妻的前提下,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平心而论,无论是1950年还是1980年,中国都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国家,经济生活并没有进入社会的方方面面,但有一条原则始终贯彻如一,那就是夫妻财产共有,“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始终在社会认知层面的共同性。这一点,也是整个社会建立家庭制度的根基之一。讲得通俗一点,一对夫妻,比如马云这样的,一个人挣钱够花了,另一方显然没有追求收入的必要性,光一方赚钱就够花了,但既然一个人挣钱两个人花是基本制度,那为什么一个人欠钱不能两个人还呢?

但二十四条的出台背景却更深一层,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夫妻合谋,一方带走财产,一方背债务的套路泛滥,已经到了不管就乱套的地步。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我们国家没有个人信用体系,一个人欠钱多和欠钱少毫无区别,反正也还不上,快速的发展带来了财富,也带来了大量的坏账。后来二十四条被少数人恶意滥用,变成一方与第三人串通损害另一方配偶的手段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很多人开始无原则地抨击二十四条,却不能给出一条在保全夫妻财产共有制前提下的合理规则,不得不说这样的抨击意义不大,我们不能因为保护一部分本来就有一定过错的对象而撤销一条失去可能弊大于利的规则。

再说说英达这个事情,英达做了一件中国人特喜欢做的事,用小聪明绕过规则,然后被发现了。严格说起来,英达的行为可能违反美国的多种法律,包括资金监管、赠与税等,但未必是巴塞尔协议(国际公约)所说的“洗钱”,但也未必就不是广泛意义上的洗钱。

说道洗钱,这也是一个现代社会才有的事。在漫长的前现代社会,财富就是财富,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粮食、物品,也可以是牲畜等等。用一句卖淫女的名言说:“人脏钱不脏”,讲的就是货币的一般流通平等性,无论你采取什么方法获取财富,财富本身是中立的,不分高低贵贱。

进入现代社会以后,事情起了变化,违法活动和犯罪收入必须伪装成合法收入,才能不留痕迹地进入“地上社会”,而这种伪装的过程,就是最早的洗钱。时至今日,广义上的洗钱实际上包括三种,非法收入合法化;合法收入非法化(以便进行非法活动);一国范围的合法收入以非法手段转变为另一个国家内的合法收入。而巴塞尔协议下的洗钱定义,仅限于第一种,中国的洗钱罪,则更加所限为个别罪名的违法收入的合法化活动,采取了最小范围定义模式,这也就是为什么很多人说英达的行为不是洗钱的原因。

所谓现代社会,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就是依法对资金进行管制,任何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纳税,接受征管,否则就不能进入合法体系循环。英达这样的人,思维停留在前现代社会,搞暗渡陈仓显然是不妥的,搁哪个国家都是打击目标。

当然有一说一,英达也是情有可原的,美国有税率极高的赠与税——40%,也就是说,你的钱哪怕天上掉下来的,国家也要吃一大口,这种事,精明的中国人显然不能接受。在很多中国人看来,钱是我的,我为什么不能带到任何我想带的地方呢?

回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其实这也是个前现代社会问题,翻看我们国家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大部分案件都是现金交付,手写借条。有采取汇票作为依据的案件,不少都涉及虚假诉讼或伪造证据,我们的国家,还是一个不够现代化的社会,大量的活动还在通过不可监管的方式进行着,所以我们必须依靠像二十四条这样看上去不合理,其实很有用的规则来管理社会。

试想,如果我们有完整的个人信用体系,允许个人破产,那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就可以变成一个破产问题来处置,恶意串通大额现金借贷,本身就是违反金融征管的违法行为,还来不及上法庭告配偶就自身难保,正常合法的借贷,如果确实破产还不上的,也在法律上保留其生活和工作的权利,限制其消费权益,协议延长还款期限,各方利益都可以得到平衡。有强大的监管体系,法庭调查和取证才能更好地还原事实真相,才能让判决得到社会的公认。

建立货币被法律和政府高度管制的社会,也是社会发展的普遍共识。前段时间印度废钞,也是同样的目的。政府管理水平上不去,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够高,无论法律偏向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不能公平解决纠纷。货币不被管起来,大部分中国人不能接受合法挣钱合法用钱的现代理念,还有很多怀揣“美国梦”的人不是在去美国税务、司法部门捐款的路上,就是已经捐完钱在准备被遣送回来的飞机上。

责任编辑:漫谈是一种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