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天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高绍林的审定和授权。 大家好!非常高兴来参加“新开法共体论坛”。在这个论坛,我的身份比较多: 首先是主办的一方,承蒙大家信任,我是北京大学天津校友会的会长,我们还有一个法律人分会,分会的会长是李海波律师; 其次,我还是天津法学会的副会长,这是诉讼法学分会的活动,从这个角度说也该来祝贺一下; 最后一个身份,我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从事各项立法工作,也是共同体的一方,以这个身份,也应当来祝贺一下这个会。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诉讼法学分会的活动,总的题目叫做“法律共同体”。那么关于“法律共同体”的理解,我觉得现在没有一个特别权威的概念。什么是“法律共同体”,哪些人是“法律共同体”里面的? 一般说,包括立法的和司法的。司法的包括公检法司,还包括律师、法学教学工作者,以及各个单位里面从事法制工作的。 我觉得,这还是一个比较狭义的概念。从广义的角度来说,我觉得,全社会都应当是这个共同体的成员。因为,法律本身并不是法律工作者的专有名词,法律是全社会应当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因此,我理解这个共同体应当包括全社会。 当然,全社会当中,狭义的共同体成员,应当是共同体中的“骨干”。这样理解,可能更全面一些。 作为法律共同体的“骨干”,在共同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当中,我们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在中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当中,其实讲了很多具体的任务。 最近由于法律制度和司法的改革,立法工作的各个方面,也都出了一些具体的改革方案与政策,讲的都比较全面。而我个人,一直还在思考一个更重要、更基础的问题。 可以说,我从1979年开始,就成为了法律共同体的“骨干”之一。我1979年进入北京大学学习法律,从北大毕业之后,到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一直从事立法等法律工作,中间还回北大读了硕士。算了下,从事法律工作,到今年,已经差不多快四十年了。 我最近一直在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到底我们这些法律共同体的“骨干”分子,在中国的法治建设过程中,应该从哪些角度或者说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前段时间,我与天津市的立法咨询专家们座谈了一次。我们人大常委会请了70位教授作为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咨询专家。我在与他们交流的过程中,就这一问题,有了一点心得,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 我认为,作为一个能够对中国法治建设作出更大贡献的专家,在素质上,至少需要具备三条: 第一条,理论上能融会贯通。这一点并不简单,现在很多人都有理论,特别是有些还没有出名的人,更注重那些“新词”。造了很多“新词”,好像能对某些“新词”进行解释,就能够成为权威了。我认为,“新词”要有,但更重要的是法律上的融会贯通。 我接触过一些老专家,有些老专家确实是融会贯通。我不知道在座的哪些法律人和那些大师们有过亲身接触。现在渠道多了,有机会各位多抓住。多听听那些大师的演讲和讲座。比如梁慧星,我很佩服他,说话从没有所谓“新词”,但是所有的理论和法律上的“要点”都融会贯通在里面了。这是老专家级别的,中青年专家也有。 另外,理论上要融会贯通,还包括能跨学科:讲民法的不仅仅要懂民法;讲刑事诉讼的,不仅仅要懂刑法、刑事诉讼法,还要能对整个法学理论融会贯通、为我所用。 第二条,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律科学是社会科学,要是离开社会,就毫无价值。现在我们有的理论工作者,都是讲书本上或者是外国怎样,对中国的国情不了解。 如果对中国的国情不了解,那么这些法律共同体的核心成员,如何去影响整体的社会成员?如果不在中国的社会环境中发挥作用,讲再多国外的东西,也没有价值。这一点是理论工作者需要下功夫补的。 当然,实践工作者又需要在理论上更加融会贯通。总之,我们的法律人,需要了解中国社会,而不是言必称法国、美国等。关键是,中国是怎么回事。 第三条,不仅要有批判性思维,更要有建设性思维。有批判性思维并不难,因为我们对现有的法律或制度,提出批判性意见,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如果不批评,就没法研究。这点很珍贵、很需要。特别是从事理论工作的,要具备批判精神。 但这只是起点,更重要的是要有建设性思维:从实际出发,用我们融会贯通的法学理论,把这些东西设计成制度,落实成切实的制度与巧妙的规则,才能使我们社会的法治水平,有更大的提升。 这三条,我觉得,对法律共同体的“骨干”分子,可能都通用。我也想通过这个开幕致词,将我最近思考的心得,与大家分享。 希望我们全体法律共同体的“骨干”分子,一起努力,早日实现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社会主义法治新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