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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作品翻拍的影视剧该不该负法律责任?_看律师怎么说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看律师怎么说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0
摘要:之前《锦绣未央》播出的时候,小编写过一篇文章,介绍了11位作家联名起诉《锦绣未央》原著作者秦简抄袭,北京朝阳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双方将于2月15日进行证据交换,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此案。 热播IP剧原著被指抄袭并非首次,从《甄嬛传》、《花千骨》、

之前《锦绣未央》播出的时候,小编写过一篇文章,介绍了11位作家联名起诉《锦绣未央》原著作者秦简抄袭,北京朝阳人民法院已正式立案,双方将于2月15日进行证据交换,央视新闻频道报道了此案。

热播IP剧原著被指抄袭并非首次,从《甄嬛传》、《花千骨》、《锦绣未央》,再到近期正在上映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电视剧凭借小说的人气都是未播先火,加之人气明星出演,自然赢得了极高的收视率。

抄袭作品翻拍的影视剧该不该负法律责任?_看律师怎么说


如果原著真是抄袭的,那么改编的电视剧会不会受影响呢?


一部抄袭小说翻拍成电视剧,电视剧和小说内容基本一致。 小说会被告抄袭,电视剧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抄袭作品翻拍的影视剧该不该负法律责任?_看律师怎么说

林超

律师

梳理下事实关系:小说B抄袭小说C,电视剧A基于B进行拍摄。


首先,A、B、C是三个作品。A是影视作品,B、C是文字作品,三者之间在内容方面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其次,在侵权关系方面:

所谓“B抄袭C”,一般是B在C的基础上进行改编,而非直接复制粘贴,这种行为无疑是侵犯了C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A基于B的内容拍摄成的电视剧法律上称之为演绎作品,如果A作为演绎作品仍然构成对C的侵权,它所侵犯的是C著作权人的摄制权


第三,判定A是否对C构成侵权、B是否对C构成侵权的标准是相同的,即:“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要证明构成侵权,需要证明A、B与C构成所谓的“实质相似”,同时还需要证明A、B著作权人在此前具备了接触了C的机会或者已实际接触了C。


简单来讲,A、B应当和C非常相似,同时,A、B的著作权人以前可能看到过C,这样才有抄袭模仿的可能。


而现实中,要证明“实质相似”是件专业性很强的事情。由于现在抄袭通常是抄袭故事的脉络、人物的设定等,具有极强的隐蔽性,这就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去佐证两个作品具有实质相似性,耗时长、成本大、难度高,而由于我国著作权侵权的赔偿数额通常并不高,甚至导致出现赔偿金低于作者维权成本的怪相,导致大量的受害者选择隐忍。


不过,我们也看到这一现象正在得以逐渐的改观,2015年琼瑶诉于正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于正(本名“余征”)等五侵权方赔偿被侵权方琼瑶(本名“陈喆”)500万元。

相关法条: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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