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应要求律师承诺如实陈述 前段时间,律所某同事去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之前,法官拿出一份拟定好《承诺书》要求律师签字,大意是律师承诺在法庭上的陈述属实,否则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被同事果断拒绝了。 做得好,我说。 律师签署如实陈述承诺书是什么鬼?古今中外,良庆法院真是第一个。外国法院倒是要求证人宣誓办证如实陈述,但是要求律师签署如实陈述的真没有。 在说到如实陈述之前,得给如实陈述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如实陈述?什么是真?什么是假?你看到的不一定是真,你看到的假不一定是那个假。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都说自己的是真的,法院能怎么办?法院能彻底调查出真相么? 呼格吉勒图到底有没有杀人?谁知道呢?律师又不在现场,法官和检察官也不在现场,有没有杀人只有呼格吉勒图和被害人才知道。但是他们都已经死了,死无对证。而且即使是不死,就一定能查出真相吗? 那怎么办?既然无法绝对查明案件的事实和真相,那法院如何裁决? 只能依据程序法,根据证据规则去查明。在刑事案件中,指控的证据是否充分,是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等。只能依据证据来定罪,没有证据就不能定罪。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例子,哥哥为了顶替弟弟受罪,主动承认是自己从事了犯罪行为,这时能给哥哥定罪吗? 显然不能。这就是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上的“单凭口供不能定罪”规则。 而在民事诉讼中,贯彻的是“证据优势规则”,谁的证据具有优势,更能证明案件事实,就以谁的证据认定事实。而不是以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事实,更不是律师的“保证如实陈述”。 律师怎么能保证如实陈述呢?律师也不是当事人,律师也没有参与双方的交易过程,怎么能知道案件事实是什么呢?律师只能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当事人告知的“事实”进行陈述,而显然,当事人告知律师的“事实”不一定是“事实”,很多时候都会有所隐瞒。 既然律师不可能身临其境知晓案件事实,法院如何能要求律师“如实陈述”呢?如什么实进行陈述呢? 况且,律师在法庭上还有豁免权呢。即律师有权对其在法庭上的陈述豁免,不因自己在法庭上的陈述获罪。那么,如实陈述还有什么意义呢?如果律师签了如实陈述,万一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述不属实,法官想干嘛?给律师治罪吗? 这是他们最想看到的吗? 如果律师和当事人都签署了如实陈述承诺书,法官就能依据律师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做出判决吗?我看未必。尤其是当双方陈述出现矛盾的时候,法官如何辨别真假?还不是得靠证据!谁有证据就判谁赢咯。 如此说来,即使是律师和当事人签了如实陈述承诺书也没有什么用了。 当然,如果签了如实陈述承诺书,双方都能如实陈述,那固然是好事。法官不管三七二十一,直接按照当事人的陈述下判决就可以了,根本就不用看证据。如此置证据法和其他程序法于什么地位?如果法官除了要看当事人的陈述之外,还要综合证据进行认定,那么当各方陈述和证据表现出来不一致的时候以哪个为准?孰轻孰重?如何取舍? 况且,如果当事人在签署如实陈述承诺书后能做出如实陈述,估计不签这个承诺书他们也能做出如实陈述。毕竟在时下中国,承诺算个鬼!反正大家都没有信仰,都没有信念,承诺不承诺又能怎么样?不诚信的现象多了去了,再失信一下又如何?社会主义国家也这么多党员和政府官员也承诺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 所以,法院要求律师和当事人签署如实陈述承诺书实乃画蛇添足,多此一举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