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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考核中的问题及改革_古栗君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虬龙河畔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08
摘要:基层院考核中的问题及改革 一、存在问题 1、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 司法办案有内在的程序和规律,是否立案、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判决都要尊重既定的法律规范。对基层院进行考核应侧重是否公正司法、严格司法,逮捕率、侦查结案率、起诉率、判决率等指标

基层考核中的问题改革

  一、存在问题

1、考核指标设定不合理

司法办案有内在的程序和规律,是否立案、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判决都要尊重既定的法律规范。对基层院进行考核应侧重是否公正司法、严格司法,逮捕率、侦查结案率、起诉率、判决率等指标显然不能反映基层院执法司法现状。比如对待群众的态度,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等。

2、地方部门在考核中形成利益共同体

“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导致弄虚作假盛行。比如县级院的工作业绩同时也是省级院考核市级院的重要指标,市院从自身利益出发,县院考核分数越高,市级院越有利。造成上下一气、欺上瞒下。一个单位内部,同样的单位考核名次好,大家才有职务晋升、立功受奖的资本。

3、考核指挥棒导致业务工作本末倒置

设定指标、进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业务工作的开展,实践中考核却成了业务工作的指挥棒,各级院主要领导在工作中严格要求业务工作紧紧围绕考核指标开展。工作重心倾向于考核指标中比重大的业务,各业务工作中侧重权重高的指标,导致各项工作业务发展不均衡。最终限制了一线司法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4、现有业务系统没有发挥应有的统计作用

业务考核一般按年度进行,上级院应随时掌握下级院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但是随着年终将至,与考核相伴而生的就是各业务部门要求上报数据、备案材料等,一方面徒然增加下级院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也为下级院突击上报创作了条件。

5、考核指标设置僵化

按年度进行业务考核,本身与司法工作的法定程序、办案期限存在矛盾。如果司法实践再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才制定施行,2015年下半年人民法院对正在审理的贪污贿赂案件普遍决定中止审理,导致2015年度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判决率、实行判决率大大降低。但是对2015年的业务考核却没有调整相关指标。据此对2015年的业务工作进行考核,其科学性、合理性已大打折扣。

二、改革考核工作的原则

1、实事求是。笔者认为,不论从真实反映各级院工作情况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业务工作健康开展的角度出发,在业务考核中真实远比好看重要。对于考核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情形,绝不姑息,一票否决。

2、指标宜粗不宜细。司法工作要遵循特定的规律,司法实践本身丰富多彩,笔者认为在设定考核指标时,应从工作整体出发,不宜规定过多、过细。

3、指标应随实践及时调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在不断修改完善、执法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发展进步(比如重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在设定考核指标时应根据各业务工作进行情况,及时调整指标体系和比重,真实反映执法司法状况。

三、具体建议

1、改变指标具体的分值设定,将指标设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档次,对各档次设定一定比例。

2、将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纳入考核体系。比如工作人员在职在岗情况、人员履职情况、文书卷宗管理情况、公车使用情况、个案评查、工作人员业务保障等;对于反映违法办案、推诿扯皮引发群众信访、案件程序倒转的,进行重点督查。

3、将执法对象意见纳入考核体系。比如将下级院对上级院工作测评纳入上级院考核指标,由下级院民主测评上级院业务指导工作开展情况等;将当事人对司法人员工作态度、业务水平的评价纳入考核体系。

4、完善业务系统专业化程度。推动业务工作开展以业务系统为准,取消书面报表、备案材料。逐步取消各种业务报表,减轻下级院负担,降低数据造假可能,加大对考核造假的处罚力度。

责任编辑:虬龙河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