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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金融改革创新的机遇和挑战_戈登乐耶(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龙泽平律师的博客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0
摘要:在金融机构和机制创新方面,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经营机制创新,它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准确、权威的解读,协调、统一前中后台解读法律政策的立� K孀磐ㄐ偶际鹾图扑慊际醯墓惴涸

在金融机构和机制创新方面,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经营机制创新,它的良好运行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对相关法律规定提供准确、权威的解读,协调、统一前中后台解读法律政策的立场。随着通信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运用,银行营销理念的转变,银行的营销渠道日益多样化,如信用卡、销售终端、POS机、自动柜员机(ATM)、网上银行等自动化营销渠道以及策略联盟等得到广泛运用。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跨国银行也不断涌现。这些营销渠道的创新,不仅导致利益主体和法律关系的复杂化,而且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和冲突,没有法律专业人员的专业服务支持是不行的。另外,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创新方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金融租赁公司获准开业、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金融混业经营出现等,往往涉及多行业、多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进行法律审查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关于加快横琴开发建设的若干意见》,支持横琴降低港澳银行、证券、保险业进入横琴的门槛,支持在横琴设立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后台服务和研发机构,支持在横琴开展多币种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多币种土地信托基金(计划)试点。这些主体的创立过程本身就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交易结构,需要进行法律风险等的分析论证,制作系列的法律文书。

在金融市场和交易模式创新方面,《总体方案》推动粤港澳三地金融业在市场、机构、业务、监管和智力等方面更加深化紧密合作,三地金融业在横琴新区必将相互融合和一体化发展,三地法律合作必然进一步加强。在金融合作创新中出现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金融交易关系和监管法律关系进一步复杂,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离岸金融业务更是不仅涉及金融机构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与资金筹集者的关系、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且涉及市场所在国(或地区)对离岸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母国(或所在地)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资金提供者母国(或所在地)对资金提供者的监管、资金筹集者母国(或所在地)对资金筹集者的监管等监管关系。这些复杂的交易关系和监管关系的法律调整,不仅需要法律工作者精通本国相关金融法律,而且要精通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法域相关金融法律及有关国际金融法律。

法律专业人员在提供金融法律服务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和开展专业研究的成果,也是金融制度创新的智慧来源。

(二)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风险控制,需要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指导、协助和管理。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全面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也是《总体方案》确定的金融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之一。金融创新必然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中的风险被细分为:设计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但其中法律风险往往是最常见、最重要的,因为其他风险往往会转化为债务风险、诉讼风险等法律风险。金融创新中的法律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有:(1)交易规定和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风险。这是规避法律的金融创新尤其应注意防范的;(2)法律规定缺失的法律风险;(3)交易主体不适格的法律风险;(4)法律适用冲突和司法管辖权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

金融创新的法律风险控制,需要完善金融立法,加强金融监管,更重要的是金融机构自身要加强法律风险管理。金融创新企业要建立风险控制战略及风险管理的流程制度,制定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流程及评价体系,建立风险管理的内部组织体系。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从开发到投放市场,至少应经以下阶段:可行性研究、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评价和定期更新等。每一类业务在制定相适应的操作规程中必须将风险控制控制作为一项重要的环节,而法律专业人员参与设计,进行法律论证、评估,是金融企业金融创新风险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金融机构在进行金融创新时,必须了解监管部门、政策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和规定,了解哪些业务可以开展,哪些是明确禁止的,不排除有些方面暂时没有合理解释,不能在没有找到合理解释的情况下盲目推出产品。

(三)金融创新中形成的新技术、新工具、新机制等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法律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金融创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以智力劳动成果为保护客体的知识产权法,与金融创新有着天然的联系,是保护金融领域的创新成果的天然屏障。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和途径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商业标识的保护。金融创新主体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必须加强品牌建设。对创新的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名称、标识、网站名、域名等申请商标、域名等保护,对维护自己的品牌和商誉。

2、对各种创新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及其载体(例如票据、信用卡等)的图案、版面设计,金融服务产品的操作管理规程,相关的宣传册、广告等的版权保护。

3、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过程中的信息技术、计算机程序及相关软件、数据库的专利保护、版权保护及商业秘密保护等。

4、对创新企业内部管理的机制、流程、制度等经营信息或技术信息,只要可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或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竞争优势的,均可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5、对金融领域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金融创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与其他产品相比,金融产品创新更加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因为金融产品往往就是一种抽象的服务和承诺,表现为一系列具体规定和约定的组合。设计开发这些金融创新的产品需要企业独特的人力资源和管理模式等条件,这些产品投入市场后也可以保证某一企业在短期内创造领先于同业的优势,抢占市场。但是,在信息充分共享和人才自由流动的情况下,一家金融企业难以长期保持技术和人力方面的优势,而金融产品模仿的知识或技术门槛较低。因此,金融产品创新迫切需要知识产权等方面法律制度的保护。

为金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研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而且要深入了解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结构和流程,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无缝对接。既要在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投产过程中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也在投产后做好有关维权工作,代理金融知识产权诉讼。

(四)金融创新产品的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广泛关注,成为消费者法律维权的新领域。

美国次贷金融危机后,人们通过反思认识到对金融创新监管不力,对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是危机暴发的重要原因之一。于是,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开始受到广泛关注,并被视为加强金融监管的措施之一。

责任编辑:龙泽平律师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