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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维:刑法目的解释的基础理论考察_魏东博士(9)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刑法理性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8
摘要:参见 [ 德 ] 阿图尔 . 考夫曼、温弗里德 . 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18 页。 张智辉:《刑法理性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36 页。 参见谢鹏程

参见[]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8页。

张智辉:《刑法理性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6页。

参见谢鹏程:《论法律的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以法律移植为例》,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6期。

[古希腊]柏拉图:《文艺对话集》,朱光潜译,人民文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90页以下。

参见金建伟:《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思想研究》,浙江大学2006博士学位论文,第10~1181页。

参见[]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045页。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第2009年版,第111~114页。

参见[]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7页。

亚里士多德本人未使用过“形而上学”的表述,虽然形而上学的含义与发展轨迹难以确定,但如今主流观点认为“形而上学”的主要意思是指称一门由亚里士多德创建起来的哲学学问、学术或学科,而且是整个西方哲学最核心的部分,有时也指称一种由亚里士多德开创的本体论思维方式。尽管“形而上学”的基本含义直至19世纪才由黑格尔明确指出,但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确实已包含此等意味。由于作为思维方式的形而上学从属于作为学问的形而上学,因此理解亚里士多德的关键在于对其作为学问的形而上学的目的论的理解。参见金建伟:《亚里士多德自然目的论思想研究》,浙江大学2006博士学位论文,第6页。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3页。

参见施向峰:《西方自然法哲学的演进脉络考辨》,载《南方论坛》2007年第11期。

参见何勤华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1页。

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蓝公武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340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力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0141页。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第2009年版,第602~603页。

参见[]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0~154页。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力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2页。

康德的目的论在其法学理论中表现突出,强调人的理性、道德与自由,既承认“在我们成为和平的生物之前,我们必须做法律的臣民”,又认为人的理性使我们注定为了社会善或者说促进作为社会目标的最高善而存在,但是,人类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善所采取的道德动机和所实施的行为,将人类伦理共同体从强制性的法律下解放出来,这才是最终的社会目标。参见[]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3~159页。

参见[]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31~132页。

参见[]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侯健、郑云瑞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0页。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2页。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第11页。

参见[]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第11~14页。

参见高健:《康德的启蒙思想及其对德国现代化进程的影响》,中共中央党校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2页。

参见[]列奥.施特劳斯、约瑟夫.克罗波西主编:《政治哲学史(第三版)》,李洪润等译,法律出版社第2009年版,第887~888页。

责任编辑:刑法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