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释的目的性鲜明而又复杂。如前所述,不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出发,目的解释都可能涉及不同的目的因素,作为解释依据抑或判定结果合理性标准的“目的”究竟为何,尚需在解释时进行具体判断,这成为了目的解释适用的“阿基琉斯之踵”。即使求根溯源,立法的理由或目的也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除了一些根本性目的外,还会有一些具体的、不同视域的目的,具体地表现为法律中的基本原则或政策,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等均是如此,这既对刑法的目的解释作出了限制,同时也使其适用更加纠结。此外,立法最根本的目的还是最大程度地体现人民意志,但是“人民意志”也是一个抽象的上位概念,在解释时仍需将其具体化,且有的部门法有多个具体目的,在部分疑难情形下几个目的之间会出现相互矛盾,这仍然需要司法工作者在具体案件中衡量不同的目的,并从中寻求平衡。 2、突破性与灵活性 目的法学源自对概念法学与形式法学的否定,强调突破机械的、形式的概念束缚,从法律目的角度出发获取其真意,这使得目的解释必然会对法的文字形式产生冲击。“由于法律本身带有人的目的,属于有计划地调整人类行为的范畴,如果人们过分拘泥于文义,就可能使其与法律的目的相背离”在完全按照条文字面含义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合理时,目的解释的巨大作用便显现出来,解释者可以从具体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对文义界限给予适当突破,得出符合其目的的解释结论。正因如此,才有学者将其又称为“广义解释”,抑或“较自由的解释”(liberal interpretation)。 与其突破性相伴而生的,是目的解释的灵活性。法的目的具有多样性,法律解释中常会出现相冲突、相竞争的目的因素,不同的目的因素在不同案件审理中被考量的程度也会存在差异。“目的即使是法律目的也是具有多样性的,在法律文献中我们可以经常见到诸如立法者的目的、法律的目的、司法者的目的、法条的目的、法律的形式目的、实质目的等等。这就使得法官在解释法律时会遇到各种相互竞争的目的。但法官等法律人要审时度势,协调各种目的,探究法律的精神,确定规范的具体含义。”客观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甚至同一疑难案件,在不同的时间、地域、情势之下,其解释和判定也会出现不同,原因在于对法律目的的理解、对不同具体目的因素的价值衡量出现了变化,这就使目的解释呈现出较强的灵活性。以安定性作为基本特征与价值的法律之所以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正是得益于目的解释的灵活性。 3、价值指引性与权威性 目的解释涉及对法的目的所蕴含的不同因素进行筛选与衡量,影响解释结论的目的因素必然有其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等,而目的解释的过程亦即某种价值优位性的论证过程。因此,目的解释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本质的价值指引性,这在法律解释中至关重要,因为法律解释包含着对基本法律价值的分析和判断,其争议深层次地反映了理性思考的人们在价值权衡上的争议,在法律解释实践中想要获得满意的结果,就必须在体现法律和宪政秩序的基本价值中获得平衡。司法中的法律适用是有的放矢的意志活动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取自于法律规范的价值评判起着决定性作用,法官必须从目的论的角度加以探讨,按照社会道德和实际的目的将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案情中。 同时,在不违反宪法价值的前提下,目的解释是最具权威性的解释方法,能够对其他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进行修正,对解释结论进行价值指引。“目的适当性的考虑和价值的考虑从法律本身所联系的各种概念上,就已经是无法排除的。……如果目的论的各种考虑决定着法律,那么在应用法律时,他们必然也是至关重要的,权威性的。” (三)目的解释的意义与追问 目的解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是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这在法律解释研究中受到了长久的追问,对于刑法目的解释而言,这也是根本无法回避的问题。 1、目的解释的意义 (1)本体意义 目的解释是自成体系的法学理论,同时也是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囿于目的论的普遍性与复杂性,目的解释的独立性受到了质疑,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可以消解于历史解释、社会解释等其他的理论当中,没有必要将其专门作为一种理论或解释方法加以研究。这种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目的解释的自身意义。虽然,其他解释方法也有部分带有目的性,甚至会与目的解释纠缠不清,但质言之还是与目的解释存在差异。 当前对目的解释的“目的”并无系统的确认方法,只能运用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手段加以综合判断。从经验归纳的角度而言,当前大数据时代的刑事审判也难以通过对案件模型的总结和数据整理得出关于决定案件审理结果的目的因素。但可以肯定的是,目的解释虽与多种解释方法关系暧昧,但界限并非难以探寻。 以同样涉及目的考量的历史解释和社会解释为例,历史解释强调历史上法律制定时的含义,会涉及已成为历史的立法目的;而社会解释则从解释时的客观社会环境出发,要求解释符合现实的社会需要,以解释时客观的社会目的与实际的社会效果为依据。二者虽然均具有一定的目的性,但与目的解释仍然区别明显。目的解释在适用中关注的并非目的的来源或主体,而是强调一种目的性的解释立场,这与历史解释的历史性立场和社会解释的社会性立场存在本质的区别。鉴于目的论的复杂性和统摄性,历史的立法目的与现实的社会目的都有可能成为目的解释所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其均不能涵摄目的解释之全部意蕴。特别是在刑法解释中,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均是刑法目的解释所应考量的最重要的目的因素,但是并不能笼统地将二者划归于立法目的抑或社会目的。我国刑法的目的虽无明确的外延,但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却始终是其题中之义,并不能简单地将其以立法目的、社会目的等标签加以区分。目的解释特殊的本体性不应消解于其他的解释理论当中,具有独立的意义。 (2)方法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