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解释作为一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中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社会实践,即由一组组规范构成的实践只有立基于对该实践所致力于增进的目的或价值之背景假定才可以得到理解。从这一意义上看,……法律作为规范系统应该被视为是正当合理的。”法的目的是法律正当性的来源,也是其能够被理解和适用的基础,而作为与法律目的直接相关的解释方法,目的解释对于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具有决定性意义。19世纪末20世纪初,目的解释作为一项成熟而有用的理论逐步赢得了其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在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和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解释立法中,均对目的解释方法作出了规定,并将其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如加拿大《法律解释法》第12条规定:“所有立法均为弥补某种缺陷而设,因此在解释时应当确保最佳体现立法的目的,赋予其公正、全面、开明的含义。”具体的法律目的在法条中通常不直接明确规定,完全受制于形式的语言,会使机械的法律解释与法律的目的出现背离,只有解释者才能真正识别具体的法律目的。“法律决定必须在个案中贯彻法律规范的目的和精神(目的解释因素)。法律者应当从法律目的的角度探究法律的精神,解释具体的法律规范。” “在法律解释实践中,各种解释方法的效用尽管不能相提并论,但从总体上说,并没有哪一种解释方法是绝对有效的。各种解释方法总是相互为用,我们很难说哪一种方法总是处于独立主导的地位,而不具有辅助意义,哪一种方法(如果能够成一种方法的话)则完全处于辅助地位。”目的解释依托于文义解释,是基于文字含义基础之上的解释方法。从解释学和语言学角度出发,法律规范作为解释对象必然包含着立法者的目的,同时该目的通过立法以文字的形式被固定下来,解释法律时必然会涉及对立法者目的的考量,须首先对法条的文字含义加以分析。“目的解释只是对法律僵化的一种修正,目的虽然带有某种程度的实质意义,但文义本身也负载着法律的目的,因而法官确认之目的不能轻易逾越形式法律的界限。法官所确定之目的应是包括文本目的在内的各种目的竞争的结果。”目的解释的适用须以文义解释为前提,但这并不能否定其重要意义,相反,目的解释在其他方法难以得出合理结论时,对解释结论具有独立且强烈的导向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作为一种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总是天然地直接导向于解释结果,有时甚至会显得过于“简单粗暴”,但这正是其他方法都无法比拟的,这也当然地导致了对其适用所应持有的谨慎态度。 2、目的解释的追问 (1)本体确认的追问 目的解释的本体问题主要集中于前述的“目的”问题,法目的的复杂性使其长久以来都未得到圆满解答,抛离具体的语境谈论目的与价值问题,已被证明难以获得确切的结论。“法秩序是一种体系,除最高目的外,没一个目的均可由另一个目的推论出现;换言之,当这个金字塔式秩序的每个部分均系其从属部分的目的,并且(除最高顶点外)均系其所属部门的手段。”个别目的与整体目的、具体目的与抽象目的、立法者的主观目的与法条文本的客观目的等目的因素存在着共生、互动、冲突和融合,它们的关系不仅关涉具体的解释结论,更蕴含着法治观、解释观、价值观等根本问题。“目的——评价类解释论点的最基本特性是,它的效力和意义取决于它所体现的具有超越意义的人类基本价值,而不一定要以与有关实体法的联系为前提。”如何有效地在法律解释中对不同的目的、价值进行衡量,需要在动态的解释过程中加以论证。 可以肯定的是,不同的部门法解释所涉及的目的截然不同。比如,刑法与民法所涉及的目的和利益考量就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这直接导致刑法目的解释与民法目的解释的不同。简言之,虽然二者都要受宪法目的等因素的制约,但刑法的目的解释直接遵循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尤其偏重对犯罪人的权利保障)的目的,担负着惩罚和预防犯罪的任务,以罪刑法定为根本原则,要受到法条文字含义的严格规制。而民法解释以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思为准,以诚实信用为根本原则,可以不严格拘泥于辞句,其目的“在探求表意人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为之和谐性,解释契约,尤须斟酌交易上之习惯及经济目的,依诚信原则而为之。……法律行为之解释方法,应以当事人所欲达到之目的、习惯、任意法规及诚信原则为标准,合理解释之。解释时,应将目的列为最优先,习惯次之,任意法规又次之,至诚信原则则自始至终介入其间,作为修正或补足目的、习惯或任意法规等标准所决定之表示内容,庶不至失当事人之真意。” (2)角色定位的追问 目的解释在法律解释中的角色并不统一,学者们对其定位存在着争论,如有的学者便指出,目的解释不应作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存在,而应是一种贯穿于法律解释的理念。目前,关于目的解释的角色定位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①解释方法 将目的解释认定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是当前的主流观点,由此出发,目的解释与其他解释方法的关系、目的解释的适用位阶、界限等问题即成为与之相伴的重要命题,这些问题在影响着法律解释操作的同时,也从侧面反映了不同的解释观和解释立场。法律解释的重心在于本体和方法,其中更偏重方法论,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是其基本思维,方法虽不能保障结论的正确,却可以排除任意、专断增大判决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法律解释的特殊性要求在经验范围内解决问题,以维护法治为宗旨,如能构建法律解释的一般方法,则符合经验范围内解决法律问题的法治原则。 ②解释标准 有学者认为目的解释是法律解释的标准,即验证其他解释方法结论合理性的标准。从目的论角度出发,这样的论断当然具有合理性,但是,法律目的的复杂性导致此标准并不明确,以一个变动之标准来验证结果之合理性,会导致本就已经纷繁复杂的法律解释更为扑朔迷离。将合目的性作为解释标准的考量因素抑或以目的解释来修正其他解释方法不合理的结论当然值得肯定,但是将目的解释直接作为最高之解释标准则存在欠妥之处。 ③解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