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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_jiangzhiru2005(6)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在这一部分,我将以梁治平、苏力两人为例进行解说。当然笔者将放宽视野,将教育的时间从高等教育体制延伸到大学前教育;同时,这里的解说只是对双重任务之间关系错置对法学教育决定作用的展现,在下一部分,将论述

在这一部分,我将以梁治平、苏力两人为例进行解说。当然笔者将放宽视野,将教育的时间从高等教育体制延伸到大学前教育;同时,这里的解说只是对双重任务之间关系错置对法学教育决定作用的展现,在下一部分,将论述后者对前者的强化。

首先,我们需要说明为什么选择他们作为论证的例子以及做一些限制:选择他们两人作为中国“50岁现象”的例子,不意味着他们已经陷入进去,即他们已经不能创作很多的学术论文或专著的判断在目前还不成立;但是由于以下这些原因:

从年龄上讲,梁治平老师48岁(1959年生),苏力老师52岁(1955年生),从学术成就上看,梁之有影响力的专著有《清代习惯法》、《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法辨》以及重要的论文集《法律的文化解释》等,而苏之有影响力著作的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送法下乡》、《法律与文学》、《道路通向城市》等,符合“50岁现象”的前两个限定性的界定要求

另外,许章润先生曾经将中国的法学家从历史谱系的视野观察,划分为5代,对于本文分析有意义的是第四代和第五代法学家,第五代法学家,主要包括自1977年恢复高考之后约10来年的法学院毕业生和少量后期所谓的“工农兵学员”,他们的平均年龄在四十岁、五十岁出头,大致符合本文分析的“50岁现象”;而对于第四代法学家(如果以1949年就是新中国的第一代法学家),他们在学术上——用许章润的语言来说——“受尽屈辱,担当苦难,目睹并参与了人类历史上罕见的文明灾难……一生最佳的学术学术创造时期依然‘水随天去秋无际’……即便是轰轰烈烈,但所赖为官位官势、人脉经济等外在因素,内在学术含量并不高,因而虽眩目于眼前,终不免如流沙翻舞于天,已可断言”,换句话来说,他们并不符合我所谓的“50岁现象”,由于历史的原因,使得他们“大器晚成”;而以梁治平、苏力等为代表的第五代法学家们才可能面临有真正意义上的“50岁现象”,而且正在面临,且极有可能陷入困境。因此,以他们为例更具有典型意义;如果他们最终都如是了,那么中国法学界在目前的机制下,其他人很难有突破的,因为学术研究需要积累与沉淀。

另外,还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考察,主要是形式上的,不涉及,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涉及学者观点和理论的分析。

其次,分析两人在教育方面的经历与学术成就的关系。

大学前教育:苏力出生于1955年,年长梁治平4岁,但是同时于1978年考上大学就读于法律系;在期间,他们的经历大致相似,当过工人,一定程度上有军人的经历(苏从军,梁出生于军人家庭),经历了当时中国最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其参与的人数也是史无前例,波及的范围从城市到农村,几乎没有多少人和地方在其之外——而由于当时的教育制度的瘫痪,导致他们实际上处于自学的状态;在此方面,对其影响更多的可能是家庭了,而非学校。自近代以来就开始的对旧中国(即1949年以前),包括1940年前的中国的否定性评价在“文革”中也达致顶峰,对现代化的追求也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不过这时的现代化主要是政治层面(共产主义的追求)——这些通过政治运动传达于社会成员,梁、苏两人也肯定卷入其中;而从在此期间阅读的书目——以梁为例,大致有《共产党宣言》、《毛泽东选集》第五卷、《艳阳天》与《金光大道》——看,他们在政治运动中获得的前述观点被强化了。而“文革”于1976年结束,对其反思还是在对传统的反思,而不是反思西方社会——又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与西方比较的强烈落后感。他们带着这样的思维方式——尽管他们没有意识到——和一些“偏见”在1978年进入了大学学堂,学习法律。

大学教育。苏力在这一阶段的资料,如果要从其著作与文章中发现,我们可能会很失望,但是其在《翻译、反思与学术》一文中间接地透露出一些信息,其说,“在美国学习之前及期间,其实我主要还是一个浪漫主义者,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一个唯心主义者,认为思想、热情本身可以改变世界”,“博士期间,我开始接触了大量社会科学和社会科学方法的训练……”。由于其在1984年的硕士生阶段到美国学习,这至少说明了在大学教育中,苏是一个“权利本位论”的信奉者,对之没有持批判态度。其在大学前的理念和思维方式不仅没有弱化,而且由于欧美思维方式与价值理念(与苏联相比较更具有说服力和信服性)的取代进一步强化了否定中国传统,抬高西方的观念。而梁治平在这一阶段的“交代”却比较清楚,但难以直接获取我们需要的资料,还是只能间接发现:梁认为其虽然是在接受法学教育,却离法学越来越远;作为法学学生阅读了当时几乎所有的法学刊物,却没有吸引住自己,最后认为大学四年法学教育没有学到什么;虽然这么说,从这些经历看,梁至少对在上大学时就形成的否定中国传统,抬高西方的观念没有弱化,其所不满更多表现在当时的教育方式上。

研究生教育。苏力在美国接受了七、八年的硕士与博士教育,进行了系统的西方式法学训练,在博士生开始接受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训练;依据美国的法学训练模式以及博士生训练要求,的确可以使其系统地把握西方社会主要思想理论与观点,也就是说,其对西方因素会有一个虽然是初步但却良好把握与理解了。梁在中国人民大学接受研究生教育3年,其学习的方式也主要是自我探索,虽然没有开出书单,但是着重提到了孟德斯鸠与梅因两人,受到了其比较方法与人类学方法的影响,在1985年结束了学生时代。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