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_jiangzhiru2005(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蒋志如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20
摘要:中国法学研究的“ 50 岁现象”的形成不能仅仅“归罪”于中国学者们不思进取,没有什么因素的激励或者说“钻营”权力等,而是在于他们在整个制度性因素的制约下无法在其学生阶段、青年学术生涯进行良好的学术积累,

中国法学研究的“50岁现象”的形成不能仅仅“归罪”于中国学者们不思进取,没有什么因素的激励或者说“钻营”权力等,而是在于他们在整个制度性因素的制约下无法在其学生阶段、青年学术生涯进行良好的学术积累,即学术积累不够,使他们在50岁以后的学术研究有些、甚至不能进行下去——说句不好听的话——即有一点“江郎才尽”的意味,至少在中国的语境下更适合一些(后面会论述到这些)。

或许有人会质疑这一论点,主张一个学者之学术积累在消费时通常是越来后来越宏大,越来越深刻,而不是一次性消费,这不应该是一个学者在50岁以后学术研究退化的原因或者说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这种主张,从本身来看是成立的,有些像关于一个人的“固态智力”的观点。苏力曾经对此有所论述,但是不仅仅针对“固态智力”,还包括了与之相对的“动态智力”,即“在完全衰老之前(至少不会在60岁以前,笔者注),每个人都会随着年龄增加而某些能力加强,有些能力则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减少”——在这里,增强的就是“固态智力”,而减少的就是表现为创造能力的“动态智力”。但是,在我看来,秉持这种观点的学人,扩大了“固态智力”的适用范围,认为任何一个只要愿意摆脱权力的诱惑,只要不断地努力,只要有一些因素激励就可以发挥“固态智力”的优势,取得学术成就,从而突破“50岁现象”——其实,这也是一种“普世论”的观点!

“固态智力”适用的范围,就其法律而言——其实,苏力就看得非常清楚——由于重视其经验性,因此就在司法领域,而非法学研究领域,甚至法律实务领域——这是一个讲究思维创新的领域(学术自由);当然,我们可以将其延伸,即“固态智力”因素如果进入到法学研究领域,则可以说,法学家更多是将其以前研究的方向、领域深入下去,而不是开辟新的领域。如果我们在学生阶段、青年学术生涯阶段的学术积累不够或者说我们一开始就进入到一个比较狭隘的领域,一旦我们将这个领域开辟完毕,我们就会发现一切研究都完成了,想要再从事学术研究就非常困难,即“动态智力”不足故也!——“江郎才尽”的现象就出现了。

而,一个人的人生视野在30岁左右几乎大致定型,即人生的第三个十年就是学术定型的十年——正如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所说,即“……人生的第三个十年,是神圣的多产时期,该时期创造出后来加工完善的雏形——也就是说,一个学人的学术研究与学习就局限在了一定的领域,其利用“固态智力”的情形更多是将这些领域深入化与细致化,而不是开阔更为广阔的学术视野,如果这些领域开垦得差不多,即通过逐渐积累创作出一定数量的学术著作,从而进入“50岁现象”,而走出“50岁现象”就不能在局限在原来的研究领域,因为已经“用尽”(没有“用尽”只是理论上的),就必须开拓另外的领域或者用一种全新的方法重新解释现有的领域。这时,其积累的“固态智力”就显得无足轻重了,当然比当然30多岁时要容易得多,但是不要忘记,这时的学者的年龄已经是50岁以上了,精力与时间等问题就相抵了;而且对这种质疑的消除会在本文在论述具体的学者、学生时间接展示出来!

上面列举的几个因素——也就是下文即将论述的问题——严重制约一个学者在学生求学、青年的学术生涯中进行长期有效的积累,其最终导致了他们在50岁以后的学术创作;换句话来说,如果我们在青年的求学生涯、学术生涯的学术积累不够,即受到双重历史任务,以及中国现今学术市场积累量、中国教育机制以及权力与知识分子的关系等因素的制约,他们的这种学术积累无法延续到50岁以后的学术生涯。进一步说,则本文在论述“50岁现象”形成的原因时就转变为上述各种因素对一个普通人从学生到学者,再到50岁左右的学术积累所受的制约。正是这些,造就了中国学者在50岁以后在整体上无法再进行有质量、有数量的学术研究。

其次,对研究方法的反思。不知那一天,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在中国流行起来,成为一种非常时髦的分析工具。的确,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分析工具,可以对中国的许多不可理解的问题得到非常有效的分析与解释,比如说苏力在《法律与文学》一书中对梁祝悲剧分析时,采用了制度经济学的观点分析当时的早婚制度与包办婚姻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其变迁的原因等。然而,我又发现,我们是否又在犯一个错误,将中国的一切问题都归结为了制度问题,深层次的结构问题;这让我们容易将问题以及问题带来的后果全都归罪与制度,而我们生活中具体的人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就比如说,台湾的陈水扁由于贪污而面临宪法性危机时就将一切责任归责到转型正义的问题,从而想逃避一个领导人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即台湾“总统”合法性危机的责任);在中国大陆同样的问题依然很多,而且随处可见,比如说,冯象所论述的“我是呆账我怕谁”的问题,本来就是一个制度问题,然而我们就任由他们找这个借口而不断地突破道德底线?在我看来,要克服彻底的制度(经济学)带来的弱点,我们的分析路径应该有所修正,坚持一种“制度——人”的分析,即这种观点认为制度中的具体人受到了制度的制约、乃至决定,其主要适用于一个已经定型的制度与社会,期间的人只能遵守制度,而不是突破制度,即制度的决定作用;而在社会初期或转型时期,制度中的具体人可以对制度的形成起着强烈的“塑造”作用,即强调制度中的人的作用——其实质,就是要强调制度与具体人的互动的关系。

责任编辑:蒋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