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为中国法治秩序出谋划策的中国法学者们要正确解释、阐释以及提供一定的指导意见——这是一个依据需要而生活的时代——就必须既懂得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甚至文化传统,同时也要深刻把握西方关于法治、法律的知识与经验,换句话来说,中国法学者要完成自己的使命面临着双重任务;但是,其——而不再像原来的(法)学者即儒士只需要理解与把握中国的单项任务——只是可能导致法学研究的“50岁现象”;如果我们再将之与西方学者的“波斯纳现象”比较就会感受到落差更加明显和突出(关于这一点,笔者还要在后面详细论述)。 而我们到现在为止还在错置两者之间的先后与轻重关系,使得法学研究从一开始就进入到一个误区,从而在根本上导致了中国法学研究的“50岁现象”的发生;而这个误区表现在了两者之间的现状上,即,中国既有传统与我们现在的法学者由于上面提到的历次运动而有了一些“隔”,而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和知识处于正在进行时当中,虽然有语言的障碍,也显得比中国传统社会既有的知识与经验熟悉得多,而且这种现象不是在今天才出现的,也为当时的有识之士觉察到,在今天的中国就表现得更为严重了,在法学研究方面,具体体现在: 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界从纵向看,已经先后经历了政法法学派、诠释法学派以及社科法学派三个阶段,但是他们当中无论是谁,都是在围绕着西方社会的法治经验与知识转,中国因素几乎消失了,只在法制史、法律思想史领域留有空间,而且中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也是以西方的概念和思维重构着中国的传统,其研究充满着教条化与公式化;只不过,在社科学派中,出现了一些学者利用社会学、人类学与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知识解构中国本土资源,产生了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法学专著,但是它们对中国资源的分析显得有一些像苏力在批评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样,即“尽管极为精彩,但放下书,又总感觉到不完全那么回事”,而另一方面它们毕竟是中国学者,对中国的把握还是比较深刻的,就出现了两边不讨好的情形,即“左者觉得……‘右’,右者觉得……‘左’;好‘洋’者觉得真……‘保守’,好‘土’者觉得太……‘西化’”。究其实质原因就是对中国因素把握和理解得不够,甚至是忽略。 这种将两者关系的错置,即只有西方社会法治经验和知识,没有中国的,特别是中国传统的使我们失去学术创作的源泉,不仅仅表现在对中国传统“法治”的认识,也表现在对西方法治的认识上;因为西方法治的经验和知识在中国没有找到可以落脚的地方,使之成为真正中国“居民”的一员,而且即使我们传统“法治”秩序的经验和知识都是落后与愚昧的,也必须全面深刻地理解和把握才能真正彻底抛弃,况且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有很多真知灼见的思想,这更需要我们理解深刻才能对之损益,实现与西方法治的良好地,也更顺利地博弈。如果方向错了,无论我们怎样努力也只能南辕北辙,这或许是中国“50岁现象”发生的一个前置性因素,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也是一个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特点的因素。 四、双重任务与中国法学学术积累量的“相遇” 中国法学者面临的双重任务以及它们之间被错置的现状在与其他因素相耦合,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就更加明显了;这些因素主要有中国现有的法学学术积累、现有的教育制度以及法学者与权力“相遇”等,现在先来看看第一个因素,即中国现有的法学学术积累。 首先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的考察不涉及学者们由于经济的原因和权力等因素的影响而使中国法学学术市场出现了扭曲和虚假繁荣的现象,而仅仅讨论理想中的学术市场所应该具备的法学学术积累问题。 在理想的学术市场中,学术人之间的观点和理论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正是这种多元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促成了学术繁荣,淘汰一些“过时的”或者已经达成基本共识的法律思想与观点。如果我们假定中国的法学学术市场从1978年以后到目前不到30年的时间内都处于理想状态;从而市场上,有两种原料需要加工,以最终形成一种新的产品为目的,即中国新法治秩序的形成要以中国因素与西方因素作为原料。“加工”成新产品的前提是对两种原料性质与属性的清楚认识,而我们认识的现状却是,即法学学术积累的现状是: 从1978年开始,中国与西方的接触越来越紧密和广泛,越到后来程度越深,西方的法治知识和法学经验就像万花筒一样蜂拥而至——比如说,学者从柏拉图到波斯纳,思想流派从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以及后现代主义法学等,法治国家类型从普通法系的英、美到大陆法系的德、法等,还有一个日本需要关注——而且这些万花筒般的思想与学者的引入还处于知识的介绍的水平上,也没有认真或实际论述其与中国的关系,换句话来说,即西方社会的关于法治的各种经验和知识在中国还处在“春秋时期”,连“战国时期”都没有达致。这一代法学家与上一代法学家,在真正法学学术的路上的起步几乎同时开始,也几乎都从零开始,对于一个具体的个人来说,在短短30年时间内,不要说对如万花筒般的理论与思想,就是对一种派别的思想和理论做一个恰当的梳理和把握也是不容易的,而且这些流派的法学思想本来就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能只对一种法学思想进行梳理和把握吗?而处在其中的法学人,根据自己的爱好(这是可以选择的),以一种西方社会的理论和知识以解释中国法治秩序问题也必然导致各自对立的解释理论,最终形成“两极分化现象”,而且甚至是“多极并立”的现象,无法达致“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即达成最低限度的共识,也就是说中国法学者们在对原料西方社会法治的知识与经验的认识还没有学术积累,或者说积累程度还很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