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笔录丢失的叙述,再审判决书中是这样说的:“聂树斌抓获后前五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案发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 寥寥数语,看似无足轻重,而它对每一位熟黯刑事案件侦查与审理的人来说,大家心里应该都明白,如此最关键时间段讯问与询问笔录的丢失,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会意味着什么。 在这里,无论是从发破案的一般规律去思考,还是从再审判决书用了“缺失”一词的普通含义来理解,都能得出这一“缺失”的讯、询问笔录原本是存在的结论。既然原本是存在的,那这些极其重要的笔录在再审时却找不到了,它们究竟去了哪里?虽然再审判决书没有说明,但或许关心该案的很多具备司法办案常识的人,都想弄明白这个疑问,都想了解一下到底是在哪个环节弄丢了笔录? 显然,弄清楚笔录丢失的时间与责任,不是第二巡回法庭必须查明的事。不过,对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社会影响面如此之大的案件,如果在得出了聂树斌存疑无罪的结论后,就轻描淡写地从此为这一案件划上句号,是乎真的有点解释不过去。 众所周知,聂树斌案从案发到现在已过去了二十一个年头,从王书金落网到该案事实出现反转也过去了整整十年。这期间,围绕着王书金的供述是否属实,其是否才是“玉米地杀人案”的真凶?聂树斌是否确被错杀等这些问题,河北相关司法机关可以说早已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事实证据出现重大变化,当事人申诉不止的情况下,按处理这类事情的常规做法,审判机关对申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再审,应该是工作的第一步。所以,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存放在法院档案室内,早已终结的该案原始侦查卷宗及审判材料,第一个接触、复核的应该是审判人员。按下来,如果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那第二个可能则是,相关检察机关在受理申诉后调阅相关原始卷宗进行复查。第三种可能是,有关侦查机关在王书金供述系该案凶手之后,为了核实相关情节从法院借阅了该案卷宗。当然不排除最后还有一种可能是,当地政法委牵头成立案件复查小组,从法院调阅查看了全部案卷材料。 上述四种可能性,不论是哪一种情况,按照卷宗保管和管理的规定程序,法院都应该保留清晰的卷宗调阅与归还的时间与路径记录。如果是借阅期间出现了这么多笔录丢失的情况,那档案人员在卷宗归还时应该能够及时发现异常并要求借阅人说明。也即是说,不论是哪个机关借走了卷宗材料,存放卷宗的法院档案人员都应该把好这个关键出入关口的。分析到这里,不难看出,要是追根溯源的话,理论上来讲档案管理人员或能说清楚。 想必巡回法庭在审理期间已经做过寻找相关缺失笔录的努力,最终只是没有找到而已。迫于审理期限已到,只好再审并宣判结果。挺让人想不到的是,审判人员会把笔录缺 失的情况写进判决书里,作为佐证证据不足的理由之一。 其实,既然如此明确地提到了笔录缺失这件事,既然笔录缺失对综合评价原案有相当大的影响,那么,最高法院就应该在再审后组成调查组,查一查究竟是谁玩忽了职守,究竟在哪一环节弄丢了相关笔录。 比起错案责任来,难道这一小小失职责任也不值得一提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