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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无罪,平反“乐平案”为何还这么难?_此岸花彼岸雨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谭敏涛的法律农场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6
摘要:聂树斌无罪,平反 “乐平案”为何还这么难? 文/谭敏涛 为何平反冤案非要等真凶出现?为何疑似真凶出现了,平反冤案还要再等了几年,甚至十几年,这是聂树斌的疑问,也是 “乐平案”的疑问。如果没有疑似真凶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案会迎来平反之机吗?答案

聂树无罪平反“乐平案”为何这么难?

文/谭敏涛

为何平反冤案非要等真凶出现?为何疑似真凶出现了,平反冤案还要再等了几年,甚至十几年,这是聂树斌的疑问,也是“乐平案”的疑问。如果没有疑似真凶王书金出现,聂树斌案会迎来平反之机吗?答案是,一定不会,甚至于,聂树斌案会就此沉冤一辈子,没有一丝平反的机会。

那么,2000年发生在江西的“乐平案”亦然,如果没有方林崽20124月供述为该案真凶,“乐平案”现在应该依然还处在漫长的平冤申诉中,哪怕几位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喊破喉咙,依然不会迎来案件再审。十几年间,“乐平案”的申诉在2010年还曾被最高院驳回过。直到出现“一案两凶”后,到了2015731日,江西高院才决定立案审查此案。

据澎湃新闻报道,案发于2000年的江西乐平“5.24”案,6年后的2006年江西高院终审判决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等被告人死缓;再6年后的2012年,一个名叫方林崽的犯罪嫌疑人自认是该案的“真凶”。离奇的是,知道方林崽落网,乐平警方才将“5.24”案案发现场提取的关键物证进行鉴定,但是,该鉴定报告却被隐藏了3年之久,直到20164月江西高院决定再审该案,江西省检察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提到这个报告,要求乐平公安局补充提交,警方才予以提交。

“乐平案”和聂树斌案的相似之处即在于,都是疑似真凶再现,聂案出了个王书金,“乐平案”出了个方林崽。而且,都是真凶出现后,平冤依然困难重重。从王书金2005年供述为真凶,聂树斌案2016年才平反,时间足足用了12年。从2012年方林崽供述为真凶,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四年之久,“乐平案”再审在上个月才刚刚开过庭。

乐平警方曾在20028月针对该案的一份说明中称,对指认现场进行反复、仔细勘查取证,未提取到有价值的物证。不过蹊跷的是,勘查笔录又显示,在案发现场提取了29枚烟头、以及毛巾等物证,但却未对这些物证进行鉴定。一方面是提取不到有价值的物证,一方面又显示物证已经被提取,只是没有进行鉴定,“乐平案”的关键物证就这样被警方忽视或是故意忽视。

2004119日,景德镇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针对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等物证未见鉴定问题,公诉人提出,公安机关当时根本不可能提取到相关指纹,辩护人是强人所难,有些证据已经无法找到。而辩护律师反驳到,现场提取的烟头,这些本是唾手可得的证据都不做鉴定,令人遗憾。但景德镇中院依然判处四名被告人死刑。在上诉阶段,辩护律师依然要求对唾液血液的DNA进行鉴定,但却未获法院支持。江西高院在留有余地的判决下,判处四名被告人死缓。

就这样,一份本可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证据被警方故意忽视,连同公诉机关也一并选择了置之不理,到了法院阶段,只认定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供词,而不重视可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物证,几位被告人在留有余地的情况下从死刑到了死缓。

201343日,乐平公安局曾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交了一份材料,即是“5.24”案现场提取的29枚烟头,以及黄志强等四名被告人、方林崽以及汪深兵父母的血样。之后,公安部做出的物证报告显示,通过DNA对比发现,有3枚烟头上的DNA来源于方林崽的可能性大于99.99%,不过,这一关键性的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却被警察一直隐藏,从未主动提交给检察院。

还有一点,本案还有一位嫌疑人长期在逃,等抓获归案后依然被追究责任,这些疑点即可说明,办案机关对本案的相关证据不是不明了,而是能拖则拖,一个原本流程顺畅的办案程序,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来回折腾,这样的踌躇,显示的是案件疑点重重,本该疑罪从无的“乐平案”,直到现在都还未有定数,这难免让人不解。

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鉴定结果出来后,乐平警方依然要对出逃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检察院依然要进行有罪起诉,这是多么的荒诞不经。已经犯下一个错,就需要更大的错误去弥补,哪怕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但对于之前的“逃犯”,依然选择了追诉,这便是体制性造冤的惯性使然。

20161130日的再审庭审中,检方出庭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与认定被告人杀人、抢劫、强奸之间没有关联性。可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认知,在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物证面前,公诉机关的认知不得不发生变化,但是,为何当初起诉时,在面对关键物证的缺失,公诉机关却依然选择了有罪起诉?当初的起诉,就是在制造冤案。为何,公诉机关却未能察觉或是未能止损呢?

另一方面,要说办案机关对此案疑点没有一点察觉,似乎还说不过去。毕竟,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即两次被景德镇市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又被景德镇中院建议补充侦查。而几位被告人从死刑到死缓,是由于江西高院“留有余地”的判决使然,即“鉴于本案具体情况”,江西高院撤销了死刑判决改为死缓。只是,在一系列的疑点面前,却未能阻挡本案一步步被酿成冤案。

责任编辑:谭敏涛的法律农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