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有余地的判决背后,即耐人寻味的明知疑罪从无,为何成了疑罪从轻。虽然相比于聂树斌案,“乐平案”几位被告人保出了性命,但我们却不能因此幸灾乐祸。毕竟,十几年的冤屈本身还是冤案,在冤案面前,没有任何值得庆幸的资本。 在记者的报道中还介绍到,隐藏的鉴定报告是被“逼”出来的,而江西高院的复查决定,很难说不是被逼出来的。如果没有疑似真凶方林崽的供述、没有律师的坚持阅卷和申诉、没有媒体的集中报道和追问……乐平案还会迎来转机吗? 我们到底靠什么伸冤?又靠什么将疑似冤案一步步推向再审复查。有人说,依靠司法系统内部的自查自纠。但是,从过往冤案的平反来看,几乎没有一起冤案是司法系统自我纠错平反的,如果没有外界力量的介入和推动,任何冤案都不会进入再审复查程序。外界因素的倒逼,成了冤案平反的最大助力。这正是中国司法需要直面的问题——为何平冤这么难,阻力这么大? 在“乐平案”再审开庭之际,检方提交的“新证据”才显示,案发现场的烟蒂与几位被告人无关,反倒与疑似真凶方林崽的DNA鉴定吻合度接近99.99%。一份本该早就出示的证据,在警方手里却被隐藏了三年之久,三年后,迫于各方压力,警方才出示了这份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并不是嫌疑人的证据,这已经很难说明,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物证还是新证据。 因为,这是一份早已存在的证据,只是被警方藏匿了三年之久。那么,面对案件疑点迟迟不肯鉴定物证,鉴定后又藏匿证据,这难道仅仅是办案人员不负责的表现么?恐怕已经很难用不负责、不认真来搪塞,而是需要追究办案人员的涉嫌渎职和刑事犯罪。 刑诉法明文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其中就包括既要收集能够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搜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显然,景德镇公安机关只搜集了几位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恰恰对于能够证据被告人无罪的证据未能搜集,或是说,已经搜集了但故意藏匿。 正如辩护律师所言,乐平公安机关在侦查之初,就先入为主,不是对有破案有价值的线索进行排查,而是在有罪推定黄志强等人为真凶的前提下采集证据,甚至于故意隐匿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一份关键性证据被藏匿了三年之久,直到检察院要求才被提交,关键性证据缺失依然可以判处被告人死缓。这些司法境遇的疑点和疑问,正是制造一系列冤案的罪魁祸首。 我们对于平反冤假错案的总结和反思,不能仅是停留在坚持无罪推定、禁止刑讯逼供、遏制疑罪从轻上下功夫,还必须跳出这些原则性规定,追问为何在一系列证据面前,办案机关总是盯着有罪证据不放,甚至于不惜隐藏无罪证据?为何原则性规定到了办案实践中总是失效?是不是我们的司法体制也为这种办案模式提供了温床?所以才酿成一系列冤案? 如果办案机关的传统思维不改进,依然沿袭旧的办案模式,那么,任何一起冤案的平反就只具有个案意义,而不具有推广价值。平反冤案,不能仅仅停留在大而化之的坚持什么原则上,还必须切实有效的遏制办案机关主动作恶和故意造冤。“乐平案”和“聂树斌案”相比,几位被告人未被判处死刑,保住了性命是万幸。 但警方故意不收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对于可以证明几位被告人无罪的关键物证故意藏匿,明知几位被告人无罪还要继续对“出逃”的嫌疑人追责,在一系列明知故犯面前,已经不能用办案失误和责任心不强来推脱。我们更需要追问的是,为何在冤案面前,一些办案人员执迷不悟、不思悔改?为何会主动作恶?为何会主动造冤?难道破案的邀功真的大于造冤的良知拷问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