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的司法程序已然终结,但是该案还有一些“后事”需要认真处理。首先是国家赔偿问题。对此,我相信有关部门会积极落实,也希望有关各方能很快就赔偿金额达成协议。其次是错案责任追究问题。我同意追究错案责任应该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无论是警察、检察官,还是法官,确属贪赃枉法、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或有重大过失的,就要追究错案责任,如果只是因为认识偏差而导致错判,则可不追究。另外,追究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还要考虑追诉时效的问题。不过,追究责任的对象还应该包括那些恶意阻碍纠错的人。对于有些人来说,制造错案可能只是工作或决策的疏忽,但是阻碍纠错却是故意为之,而且危害深远。再次是王书金的死刑问题。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二审维持了王书金的死刑判决,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死刑。毫无疑问,王书金作恶多端,无论是否认定其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罪行,法院都可以判其死刑。不过,在聂树斌案的纠错过程中,王书金确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最高法院是否核准死刑,国人拭目以待。最后是康菊花家人的安抚问题。虽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但是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权益保护也是不容忽视的。想当初,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聂树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他费用2000元,康菊花的父亲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如今,根据法院的判决,聂树斌不是杀人凶手,王书金也不是杀人凶手,康菊花的家人情何以堪! 顺便说,高法二巡的聂案判决中没有评述王书金案与聂案的关系,只是在转述申诉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提到“王某1”的供述。但是众所周知,王书金的供述正是聂树斌案能够启动再审的真正原因。有人认为,聂案的改判与王案无关,因为高法二巡的改判理由就是:原判定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而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所以改判无罪。毋庸讳言,在上个世纪的80-90年代,我国的司法水平较低,办案质量也较低,像聂案这样依据口供定罪的案件并非少数。假如以此为纠正错案的标准,那么我国应该纠正的“错案”恐怕就会成千上万!而且,我相信其中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并无错误。因此,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聂树斌案的改判主要还是因为有了《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新证据”,即王书金的有罪供述。尽管法院不能仅根据王书金的供述就认定他是强奸杀害康菊花的真凶,但是这个新证据足以构成对聂树斌有罪判决的合理怀疑。至于高法二巡为何在判决书中没有提及王书金案,那也是另有考虑,堪称用心良苦。 我曾经说过,聂树斌案最让国人愤慨之处不在于错判,而在于错判纠正之难。它几乎是全方位地揭示了我国错案救济制度的漏洞和弊端,例如,错案复查和再审的法定证明标准不够合理和不够明确,错案复查的主体和程序存在自查自纠和暗箱操作。其实,世界各国都有冤错案件,而且冤错案件的发现和纠正都会遇到阻力。让司法机关自查自纠,往往会遭遇推诿拖延,所以一些国家就借助民间力量来推动错案的发现和纠正,例如,美国就有民间的“洗冤中心”推进冤错案件的复查。在聂案的复查纠错过程中,最高法院的一些作法还是值得肯定的,譬如“异地复查”和“民代听证”。现在,我们应该借聂案改判的声势,进一步推进错案救济制度的改良,从“异地复查”转向“异体复查”,或可借鉴英国。 在很长时期内,英国刑事案件的申诉主要由内务部负责审查。当事人把申诉提交内务部的专门机构,如果后者认为申诉理由成立或者说该案可能是错案,便移交上诉法院再审。由于内务部是警察的主管机关,所以其审查的公正性受到了民众的质疑。1995年,英国国会通过《刑事上诉法》,设立了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riminal Cases Review Commission),于1997年开始刑事案件申诉的复查工作。该委员会的成员来自民间,但经费来自政府。该委员会有80多名工作人员,包括律师、记者、会计师等。其中有9名专员,其他则是辅助调查人员。每个案件的复查由三名专员组成复查组,一人担任主席,听取各方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听证,然后决定是否把案件提交上诉法院再审。这种半官方的复查体制有效地提升了裁判的公信力。 其实,我国的法院和检察院都有“特邀咨询员”或“专家咨询委员”,也有邀请专家学者就一些疑难案件进行论证的传统。笔者就是最高法院的特邀咨询员和最高检察院的专家咨询委员,而且曾应邀去参加过申诉案件的论证。我建议司法机关在上述制度的基础上创建半官方性质的“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考虑到案件复查与裁判的主体应该分立,这个委员会最好设在检察机关。 具体来说,在最高检察院和各省市自治区检察院分别设立“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聘请30至60名品行端正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新闻记者、民众代表为兼职复查委员,再为每个复查委员配备2名助理。助理可以由法律院系的研究生以实习的方式担任。针对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由省级检察院组织复查。针对高级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申诉,由最高检察院组织复查。各检察院的申诉部门仍然负责受理申诉、立案审查以及案卷管理等日常工作,但每个申诉案件的正式审查决定要由三名复查委员组成的复查组作出。复查组在每个案件的复查过程中至少举行一次公开的听证会,并享有调查取证权。如果复查组认为该案可能为错案,便提交法院再审,而法院必须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如果复查组认为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或者不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应作出驳回申诉的裁定并给出具体的理由。当事人对于驳回申诉的裁定享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权利。复查委员会在接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另外组成三人复查组进行复议。如果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裁定,则该裁定为终局决定。检察院要保障复查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包括复查委员及其助理的劳务报酬。最高检察院应制定“申诉案件复查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可以借鉴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模式。总之,复查程序要公平、公正、公开,让民众能亲眼目睹那迟到的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