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聂树斌被宣判无罪案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杨仕通律师 13978749474 聂树斌被宣判无罪了。虽然是迟到的正义,但我们最终还是等到了。虽然年轻的聂树斌已经无法等到,但他的父母在有生之年还是得到了一丝抚慰。 不管怎么样,这终归是法治的胜利。尽管胜利的道路有点曲折和艰难,在胜利的道路上遇到困难和阻力重重。很多人在聂树斌案平反后都把矛头对准了公检法,对准了办案人员,甚至对准了政法委,申诉部门。其实这也不能怪他们。这是由整体的社会环境造成,甚至由制度造成。人们在这样的制度下,都会有这样的思维,都会犯这样的错误。所以我们不能将太多的责任归咎于某个部门甚至某个人。我们应当做的就是进行反思,深入的反思和思考,并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制定好的制度,以改变旧有的恶习和模式,尽可能的减少冤假错案。除了现在曝光出来的聂树斌等人的冤假错案外就没有其他错案了吗?我看未必,或多或少的被冤枉者们并未有他们这样幸运,因为受害人自动归来,或者另有他人承认犯罪而得以拨乱反正。 那么,在聂树斌案中,以及之前的冤案中,我们应该反思一些什么呢? 首先,是公检法部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模式如何落到实处。我们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沿用苏联时期的公安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制度。在此过程中,检察院的职责既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同时又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包括公安、法院的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而检察院在做出批捕后的审查起诉主要依赖于公安部门的侦查(自侦案件除外),如果公安部门侦查不足,检察院既面临着无法起诉,同时亦面临着批捕错误的赔偿追责风险。而在审判阶段,检察院认为公安侦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向法院起诉,希望法院判决追究被告的责任,一旦法院不认可检察院的意见,判决被告人无罪,则错案风险由检察院承担,检察院被追究错案责任。也就是说,不管是面对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安部门,还是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检察院本身都有一定的弱点,需要依赖或仰仗于公安或者法院,导致检察院行使监督职能时有所顾忌,无法充分独立自主的公诉职能和检察职能。 在本案中,聂树斌案的侦查和起诉,甚至诉讼活动,不能排除有公检法“联合”或“配合”办案的可能,从而导致层层错误。本应互相监督的各部门变成了联合办案的一家人。这样的现象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因此,国家在公检法的职能设置方面自始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无法正常的监督和制约,如何保障该机能的实现,还有待于研究和论证。 其次是盲目追求破案率,破案效率导致冤假错案。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的提出观念本身并无不妥,但是如果在实践中过于注重破案,过于追求时间,立所谓的“军令状”等等来保证破案,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使用各种粗暴的方法和手段,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等,在侦破过程中有时也会忽略一些重要细节和关键证据,从而导致冤家错案的产生。侦查案件是一门复杂的学问,有些狡诈的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在犯罪之后也会使用各种方式进行掩盖和逃避,误导侦查方向,在短期内未必能够及时破案,这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和细致,去伪存真,仔细侦破。那种定任务,下命令的侦破观念和方式值得质疑。 再次,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重证据轻口供,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等刑法观念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落实。当然,在经过几次轰动的冤假错案事件后,冤假错案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有关部门已逐渐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司法解释等形式将无罪推定等的刑法基本原则制定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并逐渐在司法队伍中贯彻这些思想和观念。从这几年越来越多的无罪判决案例和无罪判决率就可以感受到。这些都是法治进步的表现,都应当予以肯定。 最后,要切实充分尊重保证律师和公民个人的辩护权利。律师的辩护不应该成为走过场,不应该成为一种形式。部分刑事案件的法官要改变不尊重律师,视律师为“对手”、“搅局”、“破坏者”,认为律师是帮被告人脱罪,这些观念都应当转变。没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的审判都是违法的审判,都是粗暴而无理的判决。 当然,除了保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外,对公民的申诉权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冤假错案发生后,一种途径是检察院、法院的自纠,其次就是当事人的申诉。要想检察院和法院对其亲自指控、亲自定罪的案件本身进行自纠困难重重,这个时候当事人的申诉就晓得各位重要。要通过法律确保当事人申诉的权利,除了便于当事人的申诉,还要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足够的重视。如果动不动就想着遣返,拦截,抓捕,被精神病,如何能启动冤假错案的排查程序呢? 所以,聂树斌得以平反固然是值得称道的,但我们更多的应当是反思,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如何尽可能的避免类似的悲剧再重演,这才是聂树斌案的意义,这才是聂树斌死的价值。我们希望在以后谈起聂树斌案的时候,除了为其惋惜外,还可以欣慰的说,看,他开启了一个时代,避免了更多的冤假错案!这才是我们想看到的,所有公平和正义的体现! 2016年12月7日晚于南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