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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反思该检讨什么_杜泽明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法学小蜗牛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9
摘要:静下心来读了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后便记住了一个词:规律。作者当年明月用浅白的语言描述明朝的某些牛人特别是王阳明这个大牛时,有好几次点到了“规律”这个词,大概意思就是说王阳明他看懂了规律、找到了规律、合理正确地运用了规律,于是,他成了

     

  静下心来读了当年明月的《明朝那些事》后便记住了一个词:规律。作者当年明月用浅白的语言描述明朝的某些牛人特别是王阳明这个大牛时,有好几次点到了“规律”这个词,大概意思就是说王阳明他看懂了规律、找到了规律、合理正确地运用了规律,于是,他成了牛人,成为历史上“两个半完人”中的一个。所以,规律,才是风云诡谲的历史变迁背后的王者,才是推动社会发展或是倒退的王者。

   很多事情的发展,看似平地惊雷乃至于骇人听闻,但是深究下来往往是有迹可循、有因可追、有规律可考,一如伟人说过的那样“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事情背后总会有原因,总会有它发展的轨迹脉络和规律。就拿当前即将成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即将剥离的自侦权来说,如果静下心来细细考量我们自身一路走来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演化发展之路,我们(至少是我)会在惋惜、不甘后得出一个“意料之外,情理之中”的结论,因为突然发觉被剥离也其实是符合发展规律的,没有无缘无故的剥离,也没有无缘无故的赋予,有因必有果。

   有句话说:当前的生活、境遇也许是你不想要的,但绝对是自己选择的、自找的。在鸡汤文化大行其道的时代,检察人面对着自侦权被剥离,除了用老旧的抑或是新鲜出笼的鸡汤一遍遍的疗伤,除了哀叹、不甘乃外,我们还能做什么,我觉得我们应该还可以反思应该检讨

  我们反思什么检讨什么?

  首先要反思、检讨我们对权力运行、履行职责上一贯推行的“不作不死”精神。监督是一个被用滥的词,我们国家有人大监督、新闻媒体监督、法律监督、人民监督等等,可是真正能发挥出监督作用的有多少?不是说这些监督没用,而是没有强有力的权力在背后支撑,上述的监督都达不到监督的实效。如果没有自侦权,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就会显得软弱无力,单靠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些先天刚性、硬性就不足的手段去监督,会起到效果吗?会,但是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常听同事说 “十份检察建议、十堂法制课的效果不如实实在在查办一件案件好”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有效的监督要有强有力的权力在后面支撑,也就是自侦权在撑腰。可惜的是,我们被赋予了自侦权,但是我们却不能好好的运用好这个权力。我们被舆论、被学者关于撤销自侦权的观点裹挟了,于是我们迷茫了,我们妥协了,为了消除杂音、为了迎合舆论,我们开始了也许是心不甘情不愿的“作死”之旅,每逢修法,我们在让步,我们的职权一步步在萎缩,就算这样,我们的高层还不满意,还很认真的出台了四条禁令、录音录像、人民监督员、律师权益保障、八项禁令、八项公开、业务系统、党内请示、司法规范化等等一系列自控、自我约束的手段。这些限制平时也不觉得什么,一到中央大力反腐的时候就成了检察院的掣肘,大到中央省部级干部的查处,中到省里厅级干部的查处乃至于处级干部的查处,基本上都是纪委弄出来的,正所谓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人不人气死人,这样一对比,检察院确实很弱。对此我们也看到了差距,于是我们在报告里从自称“反腐败主力军”到“反腐败重要力量”再到“反腐败不可或缺的力量”,现在好了,这个“不可或缺”都没了,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真的缺席反腐败了。

   要反思检讨我们的不务正业。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承载这一法律监督职责的具体个体,单从字面来理解检察官的使命,应该是从事检察业务的人,可是在现实中我们还是被一些非检察业务的事情拖累了。我们在强调打击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我们在强调预防和惩治腐败,我们在强调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同时我们也在强调讲政治、讲学习、讲服务大局,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接受各界的监督。讲政治、讲学习、讲党性、讲服从大局、接受监督,这本没有任何的错误,任何人都不要怀疑这些个讲的合理性。但是关键问题是我们把这些个原则定性、定位下来之后,在执行这些讲的时候,就出现了上面提到的被非业务事项拖累的情况。我们要在保质保量的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接受、参加各种歌唱比赛、体育比赛,要接受当地政府安排的扫大街、参与抓赌的任务。。。。。。人的精力毕竟是有限的,时间也是有限的,过多的非业务事项的渗入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耗去不少的时间和精力。时间和精力的耗去还不是最为严重的事情,最关键的是,常年不息的非业务事项的出现,会让我们感到心理上的疲累,可能就是人们常说的“心累”,于是我们感觉过劳了,面对检察业务与非业务事项的处突,我们有时候觉得烦躁了。。。。。我记得地震发生的那一年,很多检察官也参与抗震救灾了,当时有人说了一句话: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质工作就是地灾区人民最大的支持。。。。。让检察官更多的回归到法律监督的业务上来,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发挥自身的法律监督的作用,才能真正的为社会、为人民作出自己的贡献。所以,还是更多的在检察业务上对检察官提要求吧,不要再让检察官或是法官这样的群体开着车由单位领导带头去挖田、扫大街了,且不说那是资源浪费,至少也是不务正业吧。

责任编辑:法学小蜗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