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08年夏天的一天晚上,任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人跟他弄事,让我找点人往新乡市南环去集合。我当时找了张某子,张某子又喊了十几个人坐了两三辆出租车往新乡市南环去,我们去到后见到南环路那已经有几十辆出租车二百来人。后任某甲给了我300元,然后又给了我二千多元,我给张某子及他叫的人每人发了100元。 2>被害人王某丁陈述,任某甲给我要十万块钱,我拒绝了,他在电话中约我在南环一中路段打架,我当时也想纠集人员和他打架,但是社会上的朋友劝我说,任某甲是个大哥,手下有100多号人,都拿家伙,已经到南环了,我只要去,只死没活,我考虑这个情况,就没有敢带人往现场去。 3>证人马某辛证言,任某甲让大胖拿出六千元钱,找一些人去打小培。然后任某甲安排李某甲、郭某甲和市里年轻孩各找一些人在南环路上集合。我和任某甲、张某丁、大胖、李某午、长江、刘某丙开车去南环路上等。我们没见到小培,任某甲就拿大胖给的6000元钱给去的人发了点钱。小培害怕挨打,在外面躲了一阵,最后找任某甲把事情解决了。 五、强迫交易罪 2011年夏天,因被害人张某辛和张某丑合伙通过竞标取得107国道护栏二千吨的废铁处理权,致使潘某甲在竞标过程中未中标,潘某甲想请被告人任某甲帮忙要走一半的废铁处理权,任某甲受潘某甲的求助,遂纠集被告人张某乙和张某丁等人,采取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辛将一千吨的废铁处理权转给了潘某甲。事后潘某甲给了任某甲十五万元钱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2011年夏,封丘一个人通过我的狱友杜某戊找到我,让我帮他要回一半工程,并许诺给我十五万元钱。我就和胖涛、保强开车去找七里营的人,说如果七里营的不同意让一半工程给封丘人,就去举报,把这次竞标作废。七里营的没有办法,便同意了给封丘人一半工程。事成后封丘的人给了我十五万元的好处。我又给胖涛和保强一部分钱。 〈2〉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封丘那人想让任某甲帮忙去找七里营的那家替他要过来一半活。任某甲当时同意了,就叫上我,开着丰田汽车去找七里营的那人。任某甲不知道和七里营的那家老板说了些什么然后我们就走了。 2>被害人张某辛陈述:封丘县的小洋(潘某甲)找到我说想要走我中标的废品收购权的一半,又请小顺带上十来个人到我的烟酒店里说这个事。我没办法,被迫同意给小洋一千吨的废品处理权。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寅证言,证实张某辛被迫同意给潘某甲一半的废品处理权。 〈2〉证人潘某甲证言,证实通过任某甲说,张某辛同意给其1000吨的废品处理权,事成后他给任某甲15万元的事实。 〈3〉证人杜某丙证言:通过任某甲和他手下的两三个人到张老板在开的店找过两次,最后张老板把1000吨的废铁给了潘某甲。听潘某甲说事后给了任某甲十五万块钱。 六、寻衅滋事罪 1、2011年8月11日中午,被告人任某甲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被告人崔某甲快速行驶至新乡市解放路“天上人间”附近,险些撞住准备过马路的周某乙等人,进而与周某乙等人发生矛盾,被告人任某甲、崔某甲随后下车对周某乙进行殴打。周某乙报警后,在新乡市公安局南桥派出所处理该案件期间,被告人任某甲电话纠集崔某甲、李某甲、张某甲、任某丙等人到派出所站场、助威。后在南桥派出所调解下,被告人任某甲、崔某甲同意赔偿周某乙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周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我和崔某甲打了那人一顿,把那个人的头部打烂了,后来他们报警了,我们都去南桥派出所了。经和对方协商,我和崔某甲赔偿了对方3000元现金,对方不再追究我们的责任。 〈2〉被告人崔某甲供述与任某甲供述一致。 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我准备过马路时,看见有一辆白色丰田汉兰达从北边过来,我就往后退了两步,怕车碰到我。但那辆车好象是故意往我这边走,开到我面前后。我赶紧又往后退了两步,要是不退的话车就碰到我了,车从我跟前擦身而过。我就随手拍了他的车一下,然后下来两个人就开始骂我,说谁叫我拍他的车,那两个人就开始打我。他们两个都是用拳头和脚往我身上乱打,把我都打到在地上。我的鼻子、左眼、嘴上都出血了,流了很多血,嘴里边也被打烂了,左眼也被打肿了,当时都睁不开眼睛。 3>证人张某己、朱某某、王某已、吕某某证言与受害人周某乙、支某某陈述能够相互印证。 4>鉴定结论证实,被鉴定人周某乙伤情为轻微伤。 5>受理案件登记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以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2、2012年4月2日,被告人任某甲接受其狱友景某某(另案处理)的求助后,指使被告人张某乙、郭某乙纠集五、六十人驾驶任某甲的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和两辆中巴车携带消防斧,到林州市与景某某纠集的一百余人会合,乘坐30多辆面包车到山西省壶关县壶关华阳公司铁矿分公司欲随意殴打该公司工人,因工人得知消息提前逃离而未打成,被告人任某甲安排人员将该公司的七间门窗及玻璃砸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在2012年春夏季节,林州一老板在山西省长治接了一个铁矿工厂,但厂内的工人罢工闹事。这个老板就雇佣了林州的学军,由于学军和我是狱友,学军就给我打电话,想请我在新乡找些人,跟他一块去山西长治去吓唬铁矿的工人。由于铁矿上的工人都没有去,我们就把工人们锁的门给砸开了。事后学军共给了我两万元钱,我又给了下面的小弟每人二百元现金。参与的人有我、胖涛、刘某甲、郭某乙、张某丁、涛涛以及郭某乙喊的五、六十号小弟们。我们新乡这边去时就带了七把木把的新消防斧。 〈2〉刘某甲供述:任某甲领人去山西时,我在任某甲家安装锅炉,没有去山西。 〈3〉张某乙供述:参与的有我、任某甲、郭某乙和涛涛,其他那七八十人我不认识。刘某甲未参与。 〈4〉郭某乙供述:2012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任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让去安阳林州办点事情,并且让我喊几个人一起去,叫身体壮的人,然后我就喊了五六个人,先到任某甲家里碰面,然后坐着任某甲的白色丰田车和另外一辆车直接去林州了。在任某甲家里碰面有任某甲、张某乙和我。任某甲就安排人到宿舍把门砸了,具体砸了多少门我不清楚。去时任某甲的车上放着有消防斧,具体数量不记得了。 〈5〉景某某供述:任某甲带有几十人来林州,下午赶往山西长治。 2>受害人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