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任某甲上诉称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第一、二、四、七、九、十、十三起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第二、五、七起不构成犯罪;非法拘禁罪第四起与其无关;不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刘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放火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 上诉人李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第四起不应认定主犯,没有参加第九起,第十一起没有下车没有打人,不应认定主犯;敲诈勒索罪第二起不应认定其为主犯,第六起不构成犯罪;不应认定其参与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原判对开设赌场罪和包庇罪量刑重。 上诉人张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没有参加寻衅滋事罪第四起和非法拘禁罪第一起,不构成累犯。 上诉人张某乙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第十、十一起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郭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第一起属于犯罪中止,第二起没有参加;非法拘禁罪应属从犯;开设赌场罪量刑过重。 上诉人李某乙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陈某乙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寻衅滋事罪第十起;原判对非法拘禁罪、包庇罪量刑重。 上诉人崔某乙上诉称,原判对放火罪量刑重;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对寻衅滋事罪中彩板房的价值有异议。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犯罪第二起是民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上诉人王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量刑重。 上诉人张某丁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 上诉人崔某甲上诉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第一起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过。 上诉人郭某乙上诉称,没有参加寻衅滋事罪第七起犯罪。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且本案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开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丁、崔某甲辩称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任某甲因犯罪两次被判刑,在当地早有恶名,在任某甲服刑期间,其手下成员多次探望,出钱供其享用;任某甲出狱时,其手下到监狱迎接,大摆筵席庆祝任某甲出狱。上诉人刘某甲身为村委主任,因赌博欠下外债,长期依附于任某甲,并参与任某甲洗涤公司的经营活动;上诉人陈某乙与任某甲系狱友,仰慕任某甲的“仗义”,认任某甲为干爹,并与其共同生活;原审被告人师某甲出狱后,以找工作为名,自愿投靠到任某甲手下。从本案原审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系列犯罪活动可以看出,任某甲对其手下可随意发号施令,体现了任某甲在该组织中的绝对领导地位。其手下成员仰仗任某甲的恶名,甘愿为任某甲效劳,听命于任某甲的安排与指挥;其手下有事相求,任某甲则有求必应;任某甲以其家为大本营,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前,进行组织、策划、预谋、分工,从而体现出该组织的纪律性和严密性。上诉人任某甲靠开设赌场、替人摆平事端等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任某甲用获取的非法利益购买汽车、砍刀、消防斧等作案工具,多次资助其成员,给参与犯罪活动的成员发放出场费,使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以任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动辄打砸、烧抢,伤害无辜,公然蔑视法律,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关于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辩称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任某甲等人分工合作,设赌场骗卓某某等人参赌,劫取财物,该事实有上诉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予以印证,各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原判量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辩称不构成放火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在侦查阶段均供述了如何预谋、策划、指使放火,且一审开庭时刘某甲、崔某乙自愿认罪,各被告人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关于崔某乙辩称放火罪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判对其放火罪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崔某乙、张某丁辩称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上诉人郭某甲辩称聚众斗殴系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纠集多人携带凶器在公共场所斗殴,上诉人崔某乙、张某丁积极参加,因意志外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关于上诉人任某甲辩称其系居中调解,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张某辛及证人证言均证实是在任某甲的威胁下不得已转让给他人部分业务,事后任某甲分得部分好处费。关于上诉人任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乙、陈某乙、郭某乙辩称没有参加原审认定的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事实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上诉人参与犯罪的证据均有两名以上同案犯、证人予以相互印证。关于上诉人崔某乙辩称寻衅滋事罪第十起彩板房鉴定价值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认定的彩板房价值经过合法的鉴定机构鉴定。关于上诉人崔某甲辩称寻衅滋事第一起已经公安机关处理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机关是针对当事人双方的经济损失做的调解,并没有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作出处理。关于上诉人任某甲、李某甲、陈某甲辩称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的行为均是以威胁、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关于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张某甲辩称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论是否事出有因,只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上诉人任某甲辩称不构成诈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及同案犯刘某甲均指认其参与了诈骗犯罪。关于上诉人李某甲辩称不应认定其参与第一起开设赌场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认定李某甲参与开设赌场不仅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还有同案犯的指认。关于李某甲、郭某甲、陈某乙、王某甲辩称原判量刑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根据其犯罪行为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上诉人任某甲、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郭某甲、李某乙、陈某乙、陈某甲、王某甲、张某丁、崔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