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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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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7>被告人任某乙供述:任某甲这个人在我们洪门,关堤,古固寨以及新乡市这有很大名气,身边有很多弟兄,多达上百号。他的那些弟兄都听他的话,有很多事情只要是任某甲出面解决都很容易。本来很难解决的事情到了任某

7>被告人任某乙供述:任某甲这个人在我们洪门,关堤,古固寨以及新乡市这有很大名气,身边有很多弟兄,多达上百号。他的那些弟兄都听他的话,有很多事情只要是任某甲出面解决都很容易。本来很难解决的事情到了任某甲手里就变得很容易解决。

8>被告人任某丙供述:任某甲是在社会上混的那种人,孬名非常大,平时没人敢惹他,别人一般办不成的事任某甲也都能办成。

综合证据:

1、物证

1>移交扣押的各种刀具6把、消防斧5把、大砍刀1把;

2>移交扣押任某甲苹果手机、三星手机各一部;

3>移交扣押任某甲人民币18980元,李某甲人民币10000元;

4>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部(现存放于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2、书证

1>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款项。

2>被告人的纹身照片、各被告人的照片。

3>顺利洗涤公司营业执照。

4>延津县小潭乡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案发前任延津县小潭乡石河村村委主任。

5>洪门镇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任某乙案发前任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村委主任。

6>新乡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关堤乡人民政府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丙案发前任油坊堤村支部委员。

7>照片及说明证实:被告人任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张某甲、陈某甲、郭某乙、李某甲、郭某甲、师某甲、陈某乙有纹身;被告人任某甲和同案犯崔某甲、陈某甲、张某乙、王某甲、张某甲以及刘某丙、张某辛、李某丙合影;任某甲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情况;涉案的车辆、消防斧、砍刀、手机情况。

二、抢劫罪

2012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任某甲接到牛某甲的电话称其怀疑其表弟冷某乙在赌场上被被害人卓某某“兴”了并欠了赌债,之后任某甲便与牛某甲、李某乙、李某己商量后,安排李某己等人将卓某某骗至新乡县古固寨开赌场进行赌博。遂安排手下刘某甲、张某甲、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杜某甲、李某戊、曹某甲等人纠集牛某甲等二十余人携带木棍等凶器,并亲自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古固寨镇卓某某等人正在赌博的赌场,将卓某某的三万五千元现金及卓某某、张某癸的三部手机抢走,并将赌场上的赌具、卓某某和张某癸二人带到任某甲家中。又安排李某甲等人在任某甲家等场所看管卓某某、张某癸二人,并对其二人采取殴打、威胁等手段逼迫卓某某安排人送了两万元钱,之后才让卓某某和张某癸离开,同时在卓某某和张某癸离开前的再三哀求下才将二人的三部手机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牛某甲的表弟在赌场被小康找的人“兴”(骗)了十来万元,牛某甲将“兴”他表弟的几个人约到古固寨镇一个赌场后,我就带着牛某甲、胖涛、张某甲、李某甲、二根、刘某甲、杜某丁、李某戊以及二根叫的两个人一块去赌场。进屋之后就喊都别动,就叫赌场上的一个女的把“眼睛”(专门看白光麻将牌的眼镜)去掉,然后就把赌场上的桌子、麻将牌、一万二、三千元的现金以及三个人带到我家里,将他们身上的手机及钱包扣了。参与收拾赌场的有我、胖涛、李某甲、李某戊、张某甲、胖涛、刘某甲、牛某甲、李某乙及带的两个人。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证实事先在任某甲家说事的有牛某甲、李某乙及两三个人。李某乙讲那人肯定今天来(赌场),后李某甲带了四五个人也过来,再后来任某甲和张某乙,喜胜、张某甲及两个女的也来了。我们一进屋大喊了一声“别动”,当时赌场的人看见我们人多,一见是小顺都不敢动了,小顺把赌场上的钱全部收了起来,至少有两万多元钱。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收拾赌场有任某甲、我、李某戊、杜某丁、崔某甲、张某甲、胖涛、刘某甲、牛某乙等人。从赌场上收走的东西有四五千元的现金,一个桌子,一副四挂四的麻将牌。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一进赌场李某甲大喊所有人都别动,小顺安排李某甲把赌场上所有的钱和东西收了起来,听说有两万多元。

5>被告人张某乙供述:任某甲就带着我、牛某甲、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刘某甲等几个人一起往赌场去。我们把“兴”人的两男一女以及麻将桌、麻将牌、眼镜和现场的三四万元钱一起弄到任某甲家了。

6>被告人李某乙供述:在任某甲家我见到了小康和体一,见到任某甲、张某乙、刘某甲都在屋里。我把小康和体一领走了。我听小康说去端赌场的有任某甲、张某乙、刘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十几个人。

7>被告人牛某甲供述:那天下午,李某乙就安排小康和“体依(音)”、“高剑”几个人约卓某某等人在赌场上玩,到开始赌博的时候给我们发个信息,我们就带人过去,由“体依”、“高剑”他们负责给我们把赌场的门开开。我和李某乙在小顺家门口的大路边等小顺。一块去赌场的都有我、李某乙、任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胖涛)、李某甲还有跟小顺的另外两个人我不认识,只记得其中一个人是光头。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卓某某陈述:刚玩两下,任某甲带十七、八个人到场上。任某甲、华勇说我又到场上害人,把场上的人的手机、现金全搜走了。用一辆金杯面包车把场的人全部拉到任某甲家。任某甲拿着我的三万五千块钱走了。李某甲就从张某甲那拿来两部手机。我要我的在车里面的钱包,钱包里有几百元现金和我一条金项链。李某甲说没见,然后我俩就开车走了。

2>被害人张某癸陈述:小顺领的人把桌上的钱,身上的钱、手机都搜走了。卓某某带去的三四万块钱被他们全部抢走了。另外卓某某的钱包被他们从车上搜走,卓某某就给他们要项链,说是郭某辛的金链,价值一两万,他们不承认。

3、证人证言

1>证人秦某某证言,桌上被抢叁万五千元。

2>证人冷某甲证言,证实在抢赌场之前,他和李某乙、张某甲、牛某甲,还有几个年轻孩在古固寨清真饭店吃饭的时候一起商量过。

三、放火罪

被告人任某甲为了能够承包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的工程,在对油库工地进行打砸无果的情况下,又指使被告人刘某甲为其出谋划策,二人策划采取放火的方式,由刘某甲负责安排具体实施,刘某甲遂安排被告人崔某乙和崔某丁(另案处理)去实施。2012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乙伙同崔某丁携带装有汽油的油壶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墙外,将装有汽油的油壶点燃后扔到油库工地居住着大量工人的彩板房顶,造成六间彩板房被烧毁。经鉴定,被烧毁的彩板房价值188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放火的事是我指使人干的,我的目的就是把油库工地的工人赶跑,由我来干这些工程。这件事都是刘某甲给我出的主意。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这个事是任某甲安排我和建华干的。我给崔某乙打的电话并且领崔某乙指的地点。放火是崔某乙和小宁去的。放火后,任某甲出了几百块钱,当时我把这钱给崔某乙了。

3>被告人崔某乙供述: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那个工地的老板还不搭理,再去修理修理他,去把工地的房子用火点着。事后,刘某甲在任某甲家给我五百元钱。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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