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黄某甲陈述:今天凌晨一点五十左右,我们在红旗区小店开发区物流园南侧的新乡油库工地被人纵火,烧坏了六间活动板房,损失约20000元左右。当时,那10间房只有靠北头的两间房没有住人,其他八间房里都住的有工人。当时着火的是中间的六间房。我们的工人及时发现并扑灭了大火。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乙证言:当时大约凌晨一点多,看屋顶上有火光,外面也有风,火烧的厉害。我就喊人起来,把被褥等物品拿到屋外,然后开始抽水,用水管往房顶上灭火,房顶上都烧的差不多了。我们那间房睡了有8、9个人。 2>证人何某某、黄某丙、罗某某、左某乙、张某癸证言,证实当晚被烧房内居住有多名民工。 4、辨认笔录,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出放火的被告人崔某乙。 5、书证受案表、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报案情况 6、鉴定意见,证实被烧毁的彩板房损失18000元。 四、聚众斗殴罪 1、2012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任某甲接到被告人刘某甲的请示,刘某甲的姘头沙某某被魏某甲骚扰,欲带人与魏某甲等人进行斗殴,遂纠集被告人刘某甲、张某甲、郭某甲、崔某乙和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已(另案处理)、李某巳(另案处理)等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并亲自驾驶其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到新乡市理想城与魏某甲纠集的人员进行斗殴,后因魏某甲的求饶并答应不再骚扰沙某某,双方便不再进行斗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X军在找其女朋友小沙的事,让我过去看看,我便带上胖涛、保强我们一起去了新乡市一个小区,张某甲、郭某甲、善伟、付某甲、李某巳等也在场。我们这有十几人。刘某甲要打X军,我们人多,我又出面说了X军让他以后不要再骚扰小沙,当时X军见我们人多也就没再说什么,事情就这样解决了。 〈2〉被告人刘某甲供述:沙某某将那个男的电话号码告诉我,我随即给那个男的打了个电话,我就告诉他在那里等着我,那个男的也讲等我过去。我就叫上张某甲、张某戊、付某甲、李某巳、郭某甲、建华、金红以及郭某甲又叫了两个人到理想城找那个男的去了。事先我给任某甲打了个电话,把我去理想城的事情在电话中告诉了任某甲。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12年夏天的一天夜里,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要欺负他的女朋友,让我们赶快过去帮忙。我和王某戊就坐出租车到那里,见到刘某甲、郭某甲、张某戊、付某甲都在那里。刘某甲没说让我们打那个人,我们也没有动手打。小顺也过去不知对那个人说了些啥话,那个人走了,我们也就回去了。 〈4〉被告人郭某甲供述:2012年五六月份的一天上午九点钟左右,刘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因其女朋友和一个男的发生些矛盾,对方想和他弄事,他让我到理想城去,我接过电话也就去了。中间张某甲给我打了个电话,他也正往理想城去,也是刘某甲叫去的。刘某甲叫了有十来多人,有张某甲、张某戊、付某甲、其他还有四个人我不认识。同时对方也叫来有六七个人。停了一会儿,任某甲开车来了,可能对方的人认识任某甲,对方的人一看见任某甲也不吭声了,任某甲和刘某甲不知和对方说了些啥就散了,我们这些人也就回去了。 〈5〉被告人崔某乙供述:我们这一方有十几个人,有任某甲、刘某甲、张某甲、郭某甲、杨某乙、马某庚、耿某某以及我,还有一些人我不认识。对方的人有五、六个人带有一米多长的木棍。 2>被害人魏某甲陈述:因为沙某某的事,我就跟着骂了一句,刘某甲说你想打架咧,你有种在那等我。我说你啥时候来。刘某甲说你等我十分钟。我说:你不来你是王八蛋。刘某甲说:你等着。然后我就在新乡市新中大道阳光365小区门口等着,过了一个小时,刘某甲开了四五辆车,带了有一二十个人找我了。当时还看见一个人从车上拿下来四五个消防斧。然后刘某甲就又给任某甲打了一个电话,过了十几分钟,任某甲开着他的丰田汉兰达汽车过来了,因为都是在社会上跑的,并且任某甲和我的一个亲戚认识,所以他们也没有打我。我们这一方有四五个人。 3>证人证言 〈1〉证人沙某某证言:证实刘某甲和魏某甲在电话里骂,刘某甲就带着人开着车找魏某甲打架。后来任某甲说了魏某乙一顿,这事就结束了。 〈2〉证人白某某证言:刘某甲一方来了四五辆车,从车上下来二十多个人。 〈3〉证人张某已证言:又等了一会儿,小顺开着他的白色越野车也来了。当时我看见对方那也有六七个人,其中一个岁数大点,大概有四五十岁,其他的都是年轻孩儿。我看见那几个年轻孩儿前面的土堆里插了几把洋镐把。我们这边的东西都在那辆银灰色的面包车里放了,我看见有五把木棍、四把砍刀。我们双方都还没有动手。因为对方害怕小顺,那个年龄大点的人认识小顺,知道小顺是道上混的,是个大哥,他一看小顺来了,吓得不敢吭了。 2、2007年12月份,史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东杨村小明开的赌场上赌输并被公安机关处理了,怀疑王某丁在赌场上做手段,请被告人任某甲出面让王某丁退钱。任某甲受史某某求助,打电话让王某丁出钱时遭到拒绝,遂纠集被告人张某丁、郭某甲、王某甲等百余人与王某丁约好在新乡市南环路进行斗殴,后因王某丁害怕未带人到场,双方斗殴未遂。事后王某丁害怕任某甲找事便在缅甸躲避长达一年之久,直到王某丁向任某甲登门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任某甲供述,证实张某丁、郭某甲参与了本起聚众斗殴。 〈2〉被告人张某丁当庭供述:我与马某辛、刘某丙在南环那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