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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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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任某甲等人参见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8
摘要: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丙为了承包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油坊堤村轧花厂送大沙的项目,以该厂在其村必须由其村的人承包该项目为由,强行让前来送料的樊某甲卸车,后随意对樊某甲进行殴打,造成樊某甲鼻梁粉碎性

6、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李某丙为了承包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油坊堤村轧花厂送大沙的项目,以该厂在其村必须由其村的人承包该项目为由,强行让前来送料的樊某甲卸车,后随意对樊某甲进行殴打,造成樊某甲鼻梁粉碎性骨折,致使樊某甲不敢再向轧花厂送料。经鉴定,樊某甲的伤情为轻伤。2012年12月2日,被告人李某丙与被害人樊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樊某甲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受害人樊某甲陈述与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一致。

3>证人樊某乙、任某甲证言,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4>鉴定结论,证实樊某甲的伤情为轻伤。

5>书证南环分局治安调解协议、收到条、高新区分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丙与被害人樊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樊某甲7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2012年3月份,王某辛怀疑在新乡市向阳路三鲜烩面馆吃饭后其包丢在饭店,而饭店老板不承认见到包,遂请被告人任某甲解决此事。被告人任某甲遂指使被告人郭某乙纠集二、三十人,采取占满饭店座位使饭店无法正常营业的手段,逼迫饭店老板刘某辛交包。后刘某辛被迫给任某甲6000元钱饭店才得以正常营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2010年夏天的一天,当时南环派出所的马某壬对我说,他老岳父在新乡市向阳新村向阳宾馆楼下的三鲜烩面馆吃饭时把一个包丢到饭店了,结果饭店不承认有这回事,让我想办法把包从饭店要过来。我当时便给郭某乙打了个电话,让郭某乙找了二十个人,去饭店每两个人占一张桌子,把饭店的桌位占满,点一盘花生米耗时间,把饭店的饭点耗过去,影响饭店的生意,以此来让饭店交出马某壬老岳父的包。然后郭某乙就照我的意思去办了。当时郭某乙带人耗了一顿晚饭,结果饭店还是说没见包,然后我们的人都撤了。

〈2〉郭某乙供述:具体时间我想不起来了,任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一个派出所民警的老丈人在新乡市一个三鲜烩面馆吃饭时,包丢了。任某甲让我跟他去三鲜烩面馆看看。但是我当时不想去,我就说我在外面吃饭了,最后我也没有去。这件事后来咋解决了,我也不清楚。

2>受害人刘某辛陈述,证实其被迫给任某甲6000元钱,饭店才得以正常营业。

3>证人证言

〈1〉王某壬证言:我走到平原商场附近时才发现我没带包,包具体在什么地方丢的我也不知道,但是我去饭店吃饭时是带着的,所以我才去饭店找包的。我去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告诉我这属于自诉案件不予立案,让我去法院。我问我女婿马某壬有没有熟人可以帮我去找烩面馆老板刘某辛协调要包,马某壬说有个叫小顺的认识的人可多。小顺就对我说:“这都是小事,我去找人给你说。”我见到刘某辛的三鲜烩面馆里坐了二三十个人,餐桌基本占满了。

〈2〉马某壬所写事情经过,证实2012年3月初一天,其岳父王某辛说其将手提包丢到郑州三鲜烩面馆了,饭店的人不承认这件事情。我将任某甲的手机号码给了岳父,让其问问任某甲看能不能找个熟人与饭店联系上,之后我就没有过问。

〈3〉刘某甲证言:2012年夏天,新乡县车管所旁边一个派出所的民警(30多岁)的岳父在向阳路的郑州三鲜烩面馆吃饭时将包丢在饭店了,其岳父到那个饭店找没找到,于是那个民警就找到任某甲让其帮忙找包。任某甲就安排小军或小光带了二、三十个年轻人,到吃饭的时候在三鲜烩面馆的每张桌子上坐两个人,叫饭店把包找到,要不出钱了事。最后饭店老板托人找任某甲把这件事解决了。

8、2009年夏天,被告人任某甲得知其外甥李某癸在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受气,遂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和张某丁等三、四十人,到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采取占满所有浴池通道的手段使浴池不能正常营业,并藉此强行向公村浴池老板柴某某索要一万元。直到柴某某求饶并拿出3000元,被告人任某甲、李某甲等人才从浴池撤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2009年夏天的一天下午,我外甥李某癸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公村的一个朋友在公村浴池内洗澡和浴池老板发生了矛盾,李某癸和其朋友被打了,其朋友找了几十个人,浴池老板也找了一些人准备打架,让我过去。我一听就赶快去了,到那以后发现双方都叫了好多人。我认识浴池的老板,我就让浴池的老板拿叁仟元钱给了我外甥他俩看病。

2>被害人柴某某陈述,证实被告人任某甲得知其外甥李某癸在新乡市牧野区公村浴池受气,遂纠集多人采取占满所有浴池通道不能正常营业,强行索要3000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韩某某、郭某壬、郭某癸证言,证实任某甲一起来的有三四十个人,把澡堂围住,有的人还在那骂,柴某某给了小顺3000块钱才将此事解决。

〈2〉李某癸证言,证实我叫崔某丁给任某甲打电话,让任某甲来打老板的女婿。任某甲就带着张某丁、李某甲等还有一些人来了。我看见我弟弟李某甲先上楼了,我就想去动手打老板的女婿,正准备打时,任某甲就叫李某甲把我给拉开了。

9、2012年2月8日晚,被告人任某甲为了能够承包到新乡市红旗区洪门镇陈庄村油库工地的工程,指使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等纠集人员到陈庄油库的建设工地闹事,并吩咐被告人陈某乙配合刘某甲的安排。在被告人刘某甲的安排下,被告人陈某乙将被告人任某甲事先准备好的木棍放到车内。之后被告人王某甲又纠集了被告人李某丁和李某酉(另案处理)等十几人,被告人刘某甲纠集了被告人崔某乙等人,开车到油库工地外。被告人刘某甲指挥被告人李某甲、张某甲、王某甲、李某丁、崔某乙和李某酉等十几个人推翻工地院墙,手持木棍进到工地,将工人们所住的彩板房砸毁,并对居住的工人进行殴打,其中黄某丙、王某癸被打伤。经鉴定,王某癸之伤情为轻微伤。经延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毁的彩板房价值408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供述

〈1〉任某甲供述:这事都是刘某甲给我出的主意,刘某甲对我讲,把油库工地的外地的工人赶走,那活儿肯定让我干。就这样有一天我和李某甲、张某甲、李冬冬、刘某甲及刘某甲叫来的几个人,同时我又叫小光叫了几个人来到工地上,把院墙弄开后进入院内把在彩板房睡觉的工人打了一顿,我们就回去了。

〈2〉刘某甲供述:任某甲给我打了个电话,让我安排人把油库工地上的工人打一顿,让他们从工地上离开,这活好让任某甲干。他说他已经给李某甲和王某甲说过了,我给崔某乙打了个电话,把情况给他说了,让他过来,李某甲带来了四五个人,崔某乙和金红过来了,张某甲过来,我安排陈某乙把小顺家的两捆铁钎把抱到车上。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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